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1年内共计300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309篇;相关期刊114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公证、上海人大月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5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等;房地产登记的相关文献由143位作者贡献,包括黄福来、刘远春、刘飞宇等。
房地产登记
-研究学者
- 黄福来
- 刘远春
- 刘飞宇
- 孙书均
- 孙琳
- 庞元
- 李林
- 焦洪宝
- 穗房宣
- 胡悦
- 邓人之
- 陈小丽
- 丁政治
- 乐军源1
- 书勤
- 人亦云
- 何乃刚
- 何庆
- 何彦陞
- 俞晔辉
- 兴光
- 凌成莲
- 刘柏森
- 刘瓦拉
- 刘道桐
- 卓泳(栏目主持)
- 卓洁辉
- 南都
- 占建军
- 叶开祥
- 吴君
- 吴迪
- 吴顺民
- 周利军
- 周晓志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课题组
- 姚建林
- 姜晓燕
- 姜永华
- 娜仁格日勒
- 孟庆才
- 孟炜
- 安南
- 宋宛庭
- 宋锡祥
- 宗和
- 宛如
- 崔戎
- 巢燕
- 幸文智
-
-
高宝俊
-
-
摘要:
房地产业登记同样可被称作是不动产的登记.房地产登记制度指的是法律方面明文规定的内容,即国家法定机关按照当事人相关情况递交房地产权属认定客体信息方面的登记,此类登记信息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房地产登记制度属于房地产权属管理当中的重要内容.当下,中国房地产登记制度所呈现出的主要是一类上下关系比较明确的管理关系,特别是登记制度性质方面带有特别浓郁的行政干预色彩,由此也造成了很多问题的出现.但是从当下的情况来看,相关解决方式的现实效用并不明显,所以,本文将持续探析其中的相应问题,给出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
-
谢蓉
-
-
摘要:
案例:原告陈某、蔡某系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接受魏某的委托,代为处理魏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判和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宜。二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和26曰,持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前往重庆市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清查询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由于二原告未能提供被查询人的房屋坐落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不予提供房屋查询,拒绝了原告的查询申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拒不履行原告申请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违法。
-
-
-
-
詹武刚
-
-
摘要:
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房产登记业务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类因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屡屡发生,为司法工作带来了许多难题,其中包括受案范围难确定、审查标准不明确、赔偿责任难界定、民诉行诉易交叉.文章重点针对以上四个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对因房地产登记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方法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
-
-
-
-
娜仁格日勒
-
-
摘要:
房屋权属登记是我国房产权属管理的关键流程.只有做好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才能保证房产权属流程正确、有序地进行.在本地区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对登记的各个流程进行把控,辩证地分析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坚持从人本角度出发,不断规范自身的工作职责,简化登记流程手续,保证信息公示、公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的瓶颈.
-
-
-
陳明燦;
何彦陞
- 《2005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
| 2005年
-
摘要:
本文对不动产权利信托登记进行了论述。由于信托制度源于英美法系,与台湾所采大陆法系者不同,更有甚者,台湾对于不动产权利信托登记系采「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亦即,委托人将不动产之信托财产移转与受托人,委托人与受托人须向该管不动产所在之登记机关申办信托登记,始得对抗第三人,此与现行土地登记所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者不同,对台湾传统法制造成冲击.是以,信托法下之登记制度应如何处理与接轨,实为重要之课题。
-
-
陳明燦;
何彦陞
- 《2005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
| 2005年
-
摘要:
本文对不动产权利信托登记进行了论述。由于信托制度源于英美法系,与台湾所采大陆法系者不同,更有甚者,台湾对于不动产权利信托登记系采「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亦即,委托人将不动产之信托财产移转与受托人,委托人与受托人须向该管不动产所在之登记机关申办信托登记,始得对抗第三人,此与现行土地登记所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者不同,对台湾传统法制造成冲击.是以,信托法下之登记制度应如何处理与接轨,实为重要之课题。
-
-
陳明燦;
何彦陞
- 《2005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
| 2005年
-
摘要:
本文对不动产权利信托登记进行了论述。由于信托制度源于英美法系,与台湾所采大陆法系者不同,更有甚者,台湾对于不动产权利信托登记系采「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亦即,委托人将不动产之信托财产移转与受托人,委托人与受托人须向该管不动产所在之登记机关申办信托登记,始得对抗第三人,此与现行土地登记所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者不同,对台湾传统法制造成冲击.是以,信托法下之登记制度应如何处理与接轨,实为重要之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