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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28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5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436152篇;相关期刊174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第三届国际信息技术与管理科学学术研讨会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文献由313位作者贡献,包括刘镇、高彦、刘俊海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75 占比:0.06%

会议论文>

论文:13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36152 占比:99.93%

总计:436440篇

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文趋势图

惩罚性赔偿制度

-研究学者

  • 刘镇
  • 高彦
  • 刘俊海
  • 刘彦彤
  • 周晓唯
  • 唐慧俊
  • 崔真
  • 张丽琴
  • 张莉
  • 徐梦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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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韩印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正式确立了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进而转入司法实践,对其进行规范适用和制度完善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在惩罚性赔偿理论基础多元化转变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时代元素和现实国情,从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展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独立性证成,并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诉讼费减免制度、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公共利益标准、多重评价下的同质责任抵扣制度以及统一惩罚性赔偿法律体系。
    • 刘惠明; 张倩文
    • 摘要: 食品安全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大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日渐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确立,但尚不完备。基于此,主要围绕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以及未来的完善路径进行讨论。明确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就此项制度存在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讨论。我国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存在主观要件概念界定不清晰、赔偿数额设定不合理、主体地位不明确等问题,由于缺乏清晰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制度的功能发挥。故此,在进行制度缺陷分析讨论时,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
    • 李昌凤
    • 摘要: 在传统法学理论和制度体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视为异端邪说。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亟待发展完善的法律制度之一,其独特的威慑和惩罚功能是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在对传统公私法二元区分理论合理扬弃、赋予民法公平原则以新的时代内涵等理论创新的基础之上,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构建应当以《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为基本遵循,秉持审慎谦抑理念,按照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原则,以"统"来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和谐统一,以"分"来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焕发强大的生机活力。
    • 黄嘉诚; 庄汉
    • 摘要: 《民法典》的颁行确立了我国民事领域普通法系意义上“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与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为代表的我国经济法学意义上消费领域“传统型惩罚性赔偿制度”共同形成了我国特色的“双轨并行制”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在形式上属于法律的私人执行范畴,但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实践演进中,都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具有举报奖励制度不可替代的制度功能优势。应避免公共执法与法律的私人执行界限绝对化,摒弃非此即彼的“替代性思维”,在肯定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双轨并行制”立法传统及其重要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两制度的动态平衡。
    • 王杏飞; 陈娟
    • 摘要: 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而非所有个人信息被侵权人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个人信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奉行职权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模式,在诉讼请求拘束、自认、职权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有不同于个人信息私益诉讼的制度安排;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判决作出后,在特定情形下,其他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仍可提起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不受前诉判决既判力拘束;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私益诉讼具有预决效力,私益诉讼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相较于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更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检察机关主要从个人信息刑事诉讼中获取案件线索,并积极提出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为了有效遏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我国有必要确立个人信息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 张锋; 孙萧宇
    • 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的颁布使惩罚性赔偿正式进入环境领域,然而该法条在制度设计上仅是原则性规定,司法适用中存在难点和疑点。经过一定的司法实践和探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制度要素,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适用和裁判尺度上进行了指导。聚焦司法解释中新增设的法律条文,按照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责任竞合等内容对司法解释中新增设条款的重点问题一一展开释义和评析,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在此基础上,构建劳务代偿执行制度,完善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风险分担的配套制度,使惩罚性赔偿更好地应用于环境公益诉讼,实现其惩戒预防的制度价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 周文康; 费艳颖
    • 摘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之后,当下的重点应是在民法典和专利法确定的框架内解决司法适用中的进阶性问题,并在法教义解释中推动制度落地。基于域内外双向视角,运用多种法律方法释明以“故意”为表征的主观要件并细化以“情节严重”为要义的行为要件,分析比较基数计算的不同方法、倍数确定的实践要素以及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适用关系。分析发现,基于利益衡量考量应将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并作出合理解释,发挥FTO(Free to Operate,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的作用以限制“故意”的适用范围。同时,在区分认定要素和赔偿要素的前提下对“情节严重”作出整体判断。在计算基数时合理考虑“差额利润法”的适用空间,在倍数确定时主客观双向考量实践因素,并将法定赔偿定位为纯粹的补偿性赔偿。解释论路径下构成要件的适用控制应当秉持积极审慎的司法原则,适时调适司法实践与专利政策的互动关系,实现要件之间的功能分隔与适法统一。
    • 陈嘉
    • 摘要: 我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持续扩张,至2022年,已成为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美容这一观念已普及至社会大众,市场规模会进一步扩大。但由于目前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相对滞后,医疗美容市场存在诸多不良现象,导致医疗美容纠纷不断出现,甚至产生大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围绕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分析,以期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 摘要: 民法典视角下知识产权民事制裁制度的废止陶乾在《法律科学》2022年第4期撰文指出,我国民事制裁制度源于《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随后被引入到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通过罚款、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应受行政处罚但尚未受到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主动干预。然而,各地法院对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范围、措施和条件的把握存在显著差异。种种适用乱象的成因在于民事制裁制度本身存有缺陷。民事制裁本质上是一种准行政处罚,其与民法规范的取向格格不入。我国《民法典》不再包含民事制裁条款,《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民事制裁规定已然缺乏民法依据。在目前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背景下,应当将民事制裁进行制度归位。一方面,将民事制裁措施回归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措施,法院不得在民事案件裁判中适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民事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进行有机协作,共同发挥对严重侵权行为的惩戒和威慑功能。
    • 王蔚
    • 摘要: 《民法典》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多重困境,主要表现为适用条件难以明确、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赔偿倍数缺少统一标准、法定赔偿的滥用等。为此,在后民法典时代,应以《民法典》制度框架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路径,细化惩罚性赔偿主客观适用要件,优化计算基数和倍数的认定标准,厘清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的法律分工,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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