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
律师法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8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67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100篇;相关期刊272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二O一一年年会、中南六省(区)2009律师论坛、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等;律师法的相关文献由76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健、王进喜、阿计等。
律师法
-研究学者
- 王健
- 王进喜
- 阿计
- 高警兵
- 史永胜
- 李文成
- 邢五一
- 陈卫东
- 魏青达
- 吴意
- 李华鹏
- 李本森
- 李益明
- 林广华
- 沈白路
- 潘家永
- 王工
- 陈瑞华
- 乔金茹
- 何悦
- 冀祥德
- 刘卫星
- 刘彤海
- 刘显刚
- 刘桂明
- 千古洲
- 华鹏
- 卫民
- 司莉
- 周国均
- 孟繁旭
- 张作农
- 张健
- 张剑林
- 张毅
- 张潇
- 张磊
- 张福森
- 张立群
- 彭念元
- 徐家静
- 徐斌
- 文明
- 无1
- 李德勇
- 李敬忠
- 李晓斌
- 李秀平
- 李红
- 李训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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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妮·雅陶都;
覃雪丹(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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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法于2016年11月9日第八届老挝国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8日第201号老挝主席令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为律师的申请和律师的工作,制定了相关的原则、规章和标准,旨在帮助律师能正确、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诉讼活动提供证据,维护司法活动,打击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给司法活动的进行创造有利条件。以获得人民与境内外投资者的信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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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顺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会高级顾问、中国检察学会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会顾问、法商智库顾问、海德智库战略委员会副会长暨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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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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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吉木萨尔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组织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信访、妇联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部分律师召开座谈会,重点检查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队伍的建设和监管情况、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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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砚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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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律师是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诞生的新型职业,随着近代社会、经济以及法律环境的巨大变革,律师制度呈现出了与中国古代讼师以及现代律师不同的特点,对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进行分析,可以让民众更多了解中国民国社会环境中各行各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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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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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律师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要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律师肩负的责任重大,但由于律师自身没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单位的职权,所以在执业过程中其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大部分律师不愿意担任刑事辩护律师,严重影响到我国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为推动我国司法建设,2017年10月新修订的《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刑事豁免权是国家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专有权利,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证,也是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然而,当前我国的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存在刑事豁免主体范围小、刑事豁免内容过于狭小等问题,影响到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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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北京市司法局2021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2021年4月27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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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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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介入在时间上更为提前、范围上进一步扩大、在程度上更深,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更有作为和影响力,这一调整给检察工作也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2019年,“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形势下,检察官和律师如何在履行好各自职责使命中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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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珂;
张永恒;
付娜;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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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对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作出了新规定,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刑事诉讼环节妨碍律师执业的现象仍然存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渠道。检察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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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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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律师不正当竞争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文章认为:其一,律师不是“经营者”,所以律师不正当竞争规制不应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二,基于以下三个原因,律师不正当竞争规制不应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职业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不是“生产经营活动”;作为非自由竞争,律师执业以承揽业务为目的并且律师不正当竞争发生在交易行为之前,不会产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结果;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外延与《律师法》等规定的律师不正当竞争的外延不存在涵摄关系.律师不正当竞争仅是若干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合称,应通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传统方式及信用惩戒的新方式来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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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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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至1954年《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经过几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制定,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几具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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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毅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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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以《律师法》第54条为中心,相关民事基本法和特别法为补充,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伦理规范构成的多层次的律师赔偿责任体系.然而,比较法和司法实务之发展对私法上律师责任之规制提出新的要求.通过修法的方式完善《律师法》第54条,比在民法典中新立律师责任条款更为妥当,其中应考量之因素包括:正视律师个人责任承担之趋势,废除律师事务所追偿时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条件,将责任范围从当事人责任扩充至第三人责任,正确解释"违法执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作用,不宜采纳通过立法规定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建议,增加律师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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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青
- 《第三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暨法律服务体制改革与律师职业道德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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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律师法中辩护律师的权利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原有权利的完善和新权利的增加两个方面.这些发展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律师辩护的“三难”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小辩护风险,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有助于减小当事人聘请律师的顾虑,维护辩护制度的存续与发展.但从己规定的权利的实效性和权利的充足性角度分析仍然存在缺憾.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从明确与充实阅卷权的权限内容、增设程序性辩护权、在场权以及加强权利保障性规定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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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
- 《第三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暨法律服务体制改革与律师职业道德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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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律师法》第十二条正式在法律中确立了早已存在的兼职律师制度,但在律师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兼职律师制度在我国并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具有弥补法学教育实践性、完善律师群体结构以及提升发挥法律人才“沉淀成本”等诸多功能.无论从历史角度、反面角度、正面角度、域外经验角度以及本土角度来看,我国的兼职律师制度都是有存在的广泛空间的.该问题的争论,凸显了法律资源和利益的分配问题、法律共同体的职业选择问题、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断裂以及兼职律师本职和兼职关系问题,值得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法律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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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井富
- 《第三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暨法律服务体制改革与律师职业道德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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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改革丌放以来,我国的法律服务体制经过三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然而,法律服务体制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对于法律服务在契约性和公益性上如何侧重,法律服务供给主体的多种类型以后如何抉择,法律服务市场化的规范,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最新修改的律师法作出了相应的回应.然而还有一些问题悬而未决,如律师和公证员以外的法律服务主体何去何从?如何加强地方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财政责任?其他相关法律何时修改予以支持和配套?本文将从以上几方面对我国法律服务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法律服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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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楠;
韩懿卓
- 《中南六省(区)2009律师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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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翻开世界地图,辽阔的北大西洋上有一个面积为24万平方公里的小岛,在这个小岛上有一个面积仅为13万平方公里的小国。公元1688年,在这个小国里发生了一场平淡的政变,既没有云谲波诡的战争,也没有气壮山河的英雄,这场政变甚至根本就没有流血。但是这场政变却彻底改变了世界。透过它确立的国家治理模式,全人类迎来了新纪元的曙光,推开了通往现代社会的大门。这个小岛名叫不列颠,这个小国名叫英格兰。而这场改变人类命运的政变被后世誉作‘光荣革命’。后来,政变者所建立的困家治理模式。被称为法治国。在法治国中。人们用理性制定了健全的法律,设计了精密的程序,并通过它们驯服了人类社会最凶猛的野兽——权力。在所有社会成员中,有一种人是专门的‘驯兽员’。他们挥舞法律和正义的皮鞭,挞笞侵犯人权的猛兽。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益。这种人的职业叫做律师。光荣革命的300多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在古老大地上建立的新兴国家,庄严地把依法治国写进了神圣的宪法。虽然蹒跚但仍坚定地迈出了通往法治国家的步履。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律师法》加强了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拓宽了律师权利的范围,规范了律师的执业活动。这无疑为我们这艘驶往光荣的法治国彼岸的巨轮添加了强劲的动力。值此继往开来的新时期,作为广东省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笔者拟就中国律师发展的新思路谈谈自己的浅见。期冀于实现我们共同的崇高目标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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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琳
- 《第三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暨法律服务体制改革与律师职业道德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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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新修订的律师法在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有效辩护的实现奠定了基础,但如果辩护不是“有效”的,这些权利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因此,当立法上取得重大进展之后,我们应将关注点转移到提高刑事辩护质量上来.诉讼职能的区分和诉讼构造的合理是有效辩护的前提,而律师的职业道德、辩护能力以及执业环境和相关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也是与有效辩护的实现密切相关的.本文通过有效辩护的域外考察研究了我国有效辩护的衡量标准,并且对我国有效辩护的构成从主客观两方面提出了若干要件,为有效辩护的实现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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