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
律学的相关文献在1963年到2022年内共计319篇,主要集中在音乐、法律、宗教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3944篇;相关期刊197种,包括法音、佛学研究、天津音乐学院学报(天籁)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首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等;律学的相关文献由283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应时、李守良、武宇红等。
律学—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3944篇
占比:97.76%
总计:14263篇
律学
-研究学者
- 陈应时
- 李守良
- 武宇红
- 陈其射
- 张田田
- 翟家骏
- 赵宋光
- 陈绚
- 马海燕
- 严耀中
- 丰元恺
- 何勤华
- 何平
- 刘勇
- 国得杰
- 孙晓丹
- 孙英伟
- 徐文明
- 曹军军
- 朱贞子
- 李强
- 李福标
- 李菊蕾
- 李超
- 梁治平
- 梅朝霞
- 洛秦
- 济群
- 王允红
- 王军
- 王志林
- 石林昆
- 程天权
- 董亚荣
- 蒲亨建
- 蔡敬民
- 谢晖
- 谭正
- 郭树群
- 闫铮
- 陈宇超
- 陈正生
- 韩嘉兴
- 马春莲
- 黄书光
- 黎松寿
- 丁同俊
- 丁承运
- 万明
- 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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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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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借鉴赵宋光倡导的“律学、旋律学、和声学--一体两用”框架下的音乐文化多层结构的全息描述理念,运用李玫《西北高原汉族音乐文化区民歌系统化综合研究》中的符号编码系统,对北方平原内区“绣荷包”进行分层描述,这个初步的研究反映出为了追求小调的审美意蕴及戏剧性要求,在技术表达手段方面的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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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家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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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史学界以往的“以例破律”或“以例辅律”观点似乎难以概括清代律例关系的全貌.在古典法学语境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遵行“治律如治经”的清代律学家看来,律例关系可能更近于“经权关系”.沈氏用“江沱汉潜”一词概括并揭示清代“律”“例”之间主支并行、价值不悖、处于同一平面法域的法理特征.沈氏的律例关系观念既有历史视野的关照,也有变法修律的现实考量,其在沿袭传统律学观点之外,对于“例”的批判性色彩更为浓厚.在沈氏主导的晚清修律中,传统法源体系得以实现从“经权型”律例关系,到具有“上下位法”特色的法律位阶关系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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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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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军人主狱是五代时期的显著特征,首要表现在中央和地方都出现了军事司法机关.这些军事司法机关以强大的军事力量为后盾,大肆攫取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张司法管辖权.军人主狱现象的出现不仅是因五代时期特殊的时代因素,也有贯穿于中华法系发展的深层因素.军人主狱对于宋以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造成了重大的影响,皇权进一步控制了司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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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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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军人主狱是五代时期的显著特征,首要表现在中央和地方都出现了军事司法机关。这些军事司法机关以强大的军事力量为后盾,大肆攫取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张司法管辖权。军人主狱现象的出现不仅是因五代时期特殊的时代因素,也有贯穿于中华法系发展的深层因素。军人主狱对于宋以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造成了重大的影响,皇权进一步控制了司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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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家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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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史学界以往的"以例破律"或"以例辅律"观点似乎难以概括清代律例关系的全貌。在古典法学语境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遵行"治律如治经"的清代律学家看来,律例关系可能更近于"经权关系"。沈氏用"江沱汉潜"一词概括并揭示清代"律""例"之间主支并行、价值不悖、处于同一平面法域的法理特征。沈氏的律例关系观念既有历史视野的关照,也有变法修律的现实考量,其在沿袭传统律学观点之外,对于"例"的批判性色彩更为浓厚。在沈氏主导的晚清修律中,传统法源体系得以实现从"经权型"律例关系,到具有"上下位法"特色的法律位阶关系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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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家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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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传统律学对于刑讯已有“棰楚之下,何求不得”的理性认识,不提倡恣意刑讯.作为律学家的沈家本对历代拷囚之法进行翔实考证与爬梳,其立基传统律学,关照历史事实,支持法定刑讯,批判法外刑讯.然而,在清末修律中,沈氏并没有拘囿于“刑讯不得已”的固有观念,却有意展现“不准刑讯”的激进之态度和倾向.作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成为倡导全面立即废除刑讯“速废派”的一员,与主张先民事后刑事的“缓废派”产生激烈论争.沈氏观念的嬗变虽是迫于修律需要和身份转换的外在情势,但亦有传统律学的内在智识伏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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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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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朱载堉是我国明代著名的律学家.羊头山上的柜黍在羊头山文化与地理条件中具有独特优势.鉴于此,朱载堉在当时文化、政治、经济各方面影响下实行传承与创新并存,其音乐研究特别是律学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在当时落后的生产力条件下,朱载堉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实验以及音乐理论创新的研究与实践,并通过大量数学计算演算的方法,得出了三十六律每一律的长度,他用此法制作造成的乐器,其发音之准确与德国风琴家魏客马斯泰(1645-1706)在1691年发明的管乐相比较,并无不同,但朱载堉的发明则早他一百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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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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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对于律学的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缪天瑞先生的《律学》一书中他就根据中国律学的发展特点,将律学史分为了四个时期.分别是三分损益律发现时期、探求新律时期、十二平均律发明时期和律学研究新时期.而在研究律学史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由于其他律制本身存在一些缺陷,十二平均律的出现似乎是必然的,就让我们通过研究前三个时期的律制来谈谈十二平均律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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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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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不过,对于我国高校的法学,您知道法学既是学科又是专业吗?您知道哪些高校的法学学科实力突出吗?本文带您一探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