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4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8篇、专利文献6篇;相关期刊94种,包括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徇私枉法罪的相关文献由157位作者贡献,包括尹明灿、周光权、张强等。
徇私枉法罪
-研究学者
- 尹明灿
- 周光权
- 张强
- 成妍
- 晓理
- 智敏
- 李和仁
- 武小凤
- 潘家永
- 王星海
- 缪树权
- 许江
- 锻炼
- 万兰茹
- 万选才
- 三纪办
- 于佰春
- 付文梅
- 任丹丹
- 何承斌
- 何楠楠
- 余乃煌
- 余朝阳
- 佚名
- 冉从江
- 冯卫华
- 刘传伟1
- 刘佑生
- 刘前
- 刘忠
- 刘文强
- 刘明学
- 刘芳芳
- 华艾
- 吕坤学
- 吕新宇
- 吴金洋1
- 周冰
- 唐艳春
- 四维
- 姚小菊
- 孙力
- 孙绪海
- 孟庆华
- 季子群
- 宋永敢
- 宏伟
- 官德才
- 宛法
- 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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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1傅政华受贿案移送审查起诉近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悉,傅政华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对傅政华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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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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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F派出所分管社区工作副所长。2017年,张某明知李某有贩毒行为并"以贩养吸",既未按照人民警察的职责对李某开展查禁行动,也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2019年,F派出所开展打击贩毒的专项行动,并通过早会、支委会等形式传达行动方案。张某作为分管社区工作的副所长,负责摸排人员、社区调查等工作,知道此次行动后,两次通过微信语音向李某透露公安机关缉毒行动的有关信息。2019年3月,张某将李某介绍给F派出所分管案件侦查工作的副所长,将李某登记为"特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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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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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罪数关系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实务中对此问题处理也不统一,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的罪数关系.当前,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伴发生是一种常发形态,且常造成受贿数额大、失职渎职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巨大危害后果.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两罪罪数关系重新探讨,以期统一司法认定,实现罪责相当.本文对两罪罪数关系争议进行归纳,提出对两罪"行为"和"法益"的认识决定罪数关系的认定,且以受贿罪所侵犯法益的认识为问题之根本.笔者通过对当前的几种观点进行评析,提出受贿罪侵犯法益应界定为"公权力的不可交易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两罪为实质数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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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春云1;
吴金洋1;
王一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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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3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区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截至2019年3月31日,共批准逮捕涉黑恶案件1049件3685人,起诉385件2504人,其中起诉涉黑案件44件538人,起诉涉恶案件341件1966人,挂牌督办涉黑案件23件。共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黑恶''保护伞''线索1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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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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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14种犯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徇私枉法罪是其中之一。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要件、三种行为。两种要件是指徇私利或徇私情。三种行为包括:一是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对徇私枉法罪以下几个问题略作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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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15日,一块评估价800万元、起拍价720万元的百达翡丽手表在某网络拍卖乎台拍卖引发关注。一同拍卖的共有19件物品,物品所有人为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其已于去年11月因受贿、徇私枉法罪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零6个月,拍卖方为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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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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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徇私枉法罪属于主、客体特定的渎职型犯罪,形式上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并非其所从事的一切行为均具有司法性质。聘用制公安辅警人员,代表司法机关行使职能,形式上符合徇私枉法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主体,但是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要从其实际履行的职权来考虑,并综合全案的事实、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在办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动机等具体情节来考虑。辅警协助公安正式干警办案,不明知干警以办案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前提下,协助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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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东;
诸明勋;
朱保成;
郭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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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从事多年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中,笔者发现渎职犯罪在追诉时效问题上有诸多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之处,如渎职犯罪的实施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发生往往不是同时的,危害结果有很大的滞后性,对渎职犯罪"犯罪之日"的确定带来很大困扰,再如一些量刑情节的判断,直接影响了渎职犯罪案件追诉时效的确定.把握好渎职犯罪案件的时效问题对依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选取食品监管渎职罪、徇私枉法罪以及"以事立案"渎职犯罪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现有法律法规,重点阐述如何认定其追诉时效,以期达到明晰渎职犯罪追诉时效的认定,确保及时准确追诉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