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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制品

录像制品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体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篇、专利文献97825篇;相关期刊82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等; 录像制品的相关文献由89位作者贡献,包括贺涛、刘丹、卢海君等。

录像制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0 占比:0.10%

专利文献>

论文:97825 占比:99.90%

总计:97925篇

录像制品—发文趋势图

录像制品

-研究学者

  • 贺涛
  • 刘丹
  • 卢海君
  • 姚岚秋
  • 崔国斌
  • 张媛媛
  • 郭安琪
  • 陈月红
  • 陈虎
  • 丁新联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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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蓓娜
    • 摘要: 短视频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侵权问题。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学术界与司法界对短视频的作品属性存在争议。该争议源于学术界与司法界对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标准的不同,对“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概念内涵、生产主体、认定标准及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因此,我们在理解层面对“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厘清与重构,对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 贺涛
    • 摘要: 视听作品有两种不同的著作权立法模式,即视听作品一分模式和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二分模式。作为作者权体系国家,我国著作权法从一开始即采用二分模式,并一直沿用至今。随着视听产业的创新和发展,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概念与规则已不适应实践需要,急需修改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应坚持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二分立法模式,并通过重构视听作品独创性标准解决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认定难题。
    • 姚岚秋
    • 摘要: 2020年《著作权法》创设了"视听作品",又保留了"录像制品",两者均为连续活动影像,但可以用独创性的有无来作区分;对于权利归属规则不同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建议以实践中的行政审批、备案手续为依据区分适用.由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没有实质变化,因而其"制作者"就是原"制片者";对于"其他视听作品",除另有约定外,"制作者"应界定为组织创作并承担责任的机构或个人.2020年《著作权法》实施后,只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新闻,才有可能构成单纯事实消息,其他以图片或音视频形式表达的新闻内容,不宜再作为纯粹时事新闻对待.对于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其他视听作品,应遵循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按照"特殊职务作品"认定.
    • 张媛媛
    • 摘要: 在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标准的把握上,德国等传统作者权体系国家的创作高度标准不适合我国借鉴之用。从立法哲学基础来看,我国最初的著作权立法是为了避免美国发动的贸易制裁,具有工具主义倾向,缺乏作者权体系国家唯心主义哲学与浪漫主义美学的文化支撑;从德国对连续画面的保护来看,电影作品与作为邻接权客体的活动图像享有相同的保护水平,具体规定的差异使借鉴失去了重要前提;从我国规定来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条款的存在使得坚持创作高度标准将导致超国民待遇情形的出现。最低限度独创性具有合理性。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过程中,在摄制对象的选取、拍摄技术的选择和最终画面的选编上都存在个性发挥的空间,同时应注意在“场景原则”和“合并原则”下对某些画面独创性的否定。
    • 郭昕
    • 摘要: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而言,大部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独创性较低,应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而少数独创性较高的,可认定为作品。但无论是狭义著作权抑或录像制作者权,均无法规制他人未经许可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这也会给权利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网络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的分析,提出了采用扩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规制转播行为的建议。
    • 张媛媛
    • 摘要: 在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标准的把握上,德国等传统作者权体系国家的创作高度标准不适合我国借鉴之用.从立法哲学基础来看,我国最初的著作权立法是为了避免美国发动的贸易制裁,具有工具主义倾向,缺乏作者权体系国家唯心主义哲学与浪漫主义美学的文化支撑;从德国对连续画面的保护来看,电影作品与作为邻接权客体的活动图像享有相同的保护水平,具体规定的差异使借鉴失去了重要前提;从我国规定来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条款的存在使得坚持创作高度标准将导致超国民待遇情形的出现.最低限度独创性具有合理性.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过程中,在摄制对象的选取、拍摄技术的选择和最终画面的选编上都存在个性发挥的空间,同时应注意在"场景原则"和"合并原则"下对某些画面独创性的否定.
    • 李青文
    • 摘要: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独创性低为由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这实际上将独创性较低的思想表达作为了邻接权的客体.从制度产生的根源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应为现有内容的传播.在著作权法中规定邻接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独创性低的思想表达,而在于保护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利益.判断某一内容是否属于邻接权客体,不应当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或有无,而应当看其是否属于对现有内容的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属于对体育赛事现场实况的传播,以此为由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显然更符合邻接权制度的一般原理.
    • 董养社; 张玉超
    • 摘要: 采用案例分析法研究了体育赛事GIF的概念、特征、价值、侵权形式、保护途径及策略.研究显示:体育赛事GIF蕴含商业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未得到赛事组织者和媒体授权者同意的前提下,一些新媒体和个体用户对体育赛事进行GIF形式的不同传播,严重影响了赛事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应予以禁止;体育赛事GIF很难以合理使用为由进行抗辩未侵权,应该得到《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保护,最低限度是利用邻接权中的录像制品权给予保护;经营者可采取仲裁、诉讼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以下建议:完善体育赛事GIF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度,强化对体育赛事GIF传播技术管理、制定对体育赛GIF侵权传播的磋商办法,加强对体育赛事GIF的创造性应用.
    • 郭安琪
    • 摘要: 随着人们对社交媒体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互联网时代各大平台的短视频也层出不穷,短视频行业如火如荼发展的背后也带来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分类整合短视频,明确短视频的版权属性,并探讨出短视频类电作品及录像制品的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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