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管理
强制管理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95439篇;相关期刊95种,包括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警察技术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江西省第三届研究生学术交流会等;强制管理的相关文献由123位作者贡献,包括高圣平、宋茜、尹家福等。
强制管理—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95439篇
占比:99.96%
总计:295543篇
强制管理
-研究学者
- 高圣平
- 宋茜
- 尹家福
- 张艳
- 丁臻敏
- 于云波
- 于娜
- 何建生
- 佘壮
- 余细香
- 俞灵雨
- 傅永秀
- 刘丽
- 刘悦
- 刘炜
- 刘知音
- 刘荣军
- 刘阳光
- 向仕平
- 吕雅妮1
- 吴俊
- 吴立其
- 吴远鹏
- 周德洋
- 唐名淑
- 姚远(摘)
- 孔丽英
- 孙伟峰
- 宋宁
- 宋钊
- 展跃平
- 岳树民
- 师新华
- 庞宗广
- 廖圣生
- 廖文华
- 廖焕国
- 张东一
- 张义华
- 张兴斌
- 张榕
- 张爱亮
- 彭水云
- 方英燕
- 方金华
- 施禅臻
- 曲静
- 曹小囡
- 曹杰
- 曹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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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永秀;
方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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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承包农户用以融资担保的财产界定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从而引发了承包农户进行融资担保时,其标的究竟是“土地经营权”抑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可以参照所有权人抵押权的思路,肯认承包农户系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自己设定土地经营权,然后就该土地经营权进行担保。根据权利担保物权的体系定位和土地经营权农地利用权的法律性质,承包农户和受让方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所设定的仅能为抵押权。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可通过出租、转包和强制管理的方式予以实现,而受让方的土地经营权是一种脱离了身份限制的市场化权利,因此直接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即可。折价方式在上述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中均无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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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禅臻;
张爱亮;
宋钊;
丁臻敏;
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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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科学、准确、有效的量值溯源体系是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涉及环境监测用途的类别大幅度减少.在此背景下,研究介绍了量值溯源中检定和校准的差异及适用范围,强调不应将检测作为量值溯源的方式.分类比较了国内现有具备量传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对目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量值溯源技术方法与实际使用需求脱节、计量服务供给侧响应不及时的短板进行了总结.建议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加快制修订相关计量技术法规,各计量技术机构及时更新和建立相关计量标准,从而更好地满足环境检测机构对计量器具量值管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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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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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将债务人所有的或者法院可以处分的其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可以交易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变价为金钱并分配给债权人,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执行方式。根据变价程序的不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式有司法拍卖(委托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88条)]、直接变卖(《民诉法解释》第490条)、以物抵债(《民诉法解释》第491条)、强制管理(《民诉法解释》第492条)四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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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秀军;
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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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92条规定了强制管理制度,并在2020年修订中予以保留.基于该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尝试在相关案例中运用强制招租制度,这是对执行措施的一种创新,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对在执行案件中强制管理制度的适用并未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及实施细则,这给法院执行部门运用强制招租制度的适用带来的诸多的障碍.法院可通过涉企业经营权强制招租执行案件的实践经验,尝试构建一条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链,以打破执行僵局,化解社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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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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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地融资担保交易规则散见于《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尚须经由解释而确定.“两权分离”之下,承包农户借以融资担保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之下,第三方经营主体以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之时,金融机构所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抵押权,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抑或债权,均无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均采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主要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或经营收益优先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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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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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执行土地经营权的本质在于实现权益的变现,并以变现的价款实现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清偿.无论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其作为一项市场化的权利,可以直接作为执行标的权利,使农村土地权利可执行性大大增强,同时也增加了执行工作的复杂程度.按照是否已经流转进行划分,土地经营权的执行方式可分为未流转的经营权执行和已经流转的经营权执行.按照是否能够直接从执行程序中获取相关变现价款进行划分,土地经营权的执行可以分为直接变现和间接变现,前者采用变卖、拍卖等方式,后者则表现为强制管理.确立土地经营权基本执行模式后,应注意做好执行风险告知工作,保障土地经营权受让人知情权;重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封闭性以及被执行人生存权,注重土地经营权执行的社会效果;完善经营权拍卖执行体系,和政府相关部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做好土地经营权市场定价工作,并建立最低价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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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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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是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土地经营权抵押面临实现难的问题,我国目前尚不具备通过执行程序大规模处置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一方面,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不明使得抵押权实现方式不确定,而且农村土地关涉农民的生存权问题,制度设计须更为审慎;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程序自身存在滞后性和僵化性,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规则与实现担保物权执行程序缺乏衔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农地抵押权至少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明确作为担保标的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为物权;二是应统筹好强制执行土地经营权与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关系;三是加强执行程序制度供给,并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协调,变革强制执行规则以适应执行土地经营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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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第三届研究生学术交流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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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管理,是解决"执行难"的一项新的有效举措,授权管理人通过强制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经营利润偿债,并厘清操作程序及其他问题,进而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管理的框架,以期对我国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管理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