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保护
弱者保护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372338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等;弱者保护的相关文献由83位作者贡献,包括刘非非、唐秋玲、季铄人等。
弱者保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2338篇
占比:99.98%
总计:372421篇
弱者保护
-研究学者
- 刘非非
- 唐秋玲
- 季铄人
- 张超汉
- 彭丹丹
- 戴小冬
- 李春梅
- 梅迪
- 田凤华
- 马海霞
- 仲稼玥
- 何庆江
- 余提
- 余珂
- 兰芬
- 刘小红
- 刘懿彤
- 叶欣
- 吴林昊
- 吴红
- 夏春利
- 孔祥瑞
- 孙睿杰
- 宋延涛
- 宫璐璐
- 庞凌
- 张友连
- 张建
- 张欣
- 张歆
- 张翼翔
- 张虹12
- 张路
- 张静
- 徐峙
- 怀晓红
- 方正
- 施佳艳
- 朱承君
- 朱涛
- 李永康
- 李盛缘
- 李艳
- 李默宇
- 杜新丽
- 杨宏亮
- 杨柳
- 杨立民
- 杨竖昆
- 杨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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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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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冲突法革命后,基于对旧有法律选择方式的批判和反思,国际私法由最初追求形式正义转向了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也由此产生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特指那些在法律选择和争端方式选择中受到限制的弱势群体,他们本应享有的权利因在合同谈判中地位不平等而难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涉外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和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也受到弱者保护理念的影响,但并不能明显表示出保护弱者利益的结果导向,法律操作性不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指出现有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以促进我国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和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切实保障弱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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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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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有对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解往往是从传统民法教义体系出发,将其理解为解除权或撤销权.作为伴随网络交易平台出现的新兴权利,如果一味地将反悔权归入传统民法体系,很有可能忽略其带来的真正价值.从精细的法律经济分析和平台的角度理解消费者反悔权,可以发现消费者反悔权的权利根基并不在于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反悔权也并不是仅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两方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取舍的、作为人权的消费者权利,而是依赖于平台实施的、在平台主导下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和平台三方关系的经济手段.基于此,可以尝试反思以“弱者保护”为核心的消费者保护架构,重新审视消费者保护的目标,以适应新的消费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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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丽清;
郑杰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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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技的进步加剧了社会风险的发生,生存危险的抵御必须依靠社会成员在危难中的相互救助。分担社会风险,强化危难救助的法律义务是对个人安全保障的有效途径。生存是人类发展的基本需求,个体间的差异让社会协作成了人类彼此间维系生存的纽带,相互间的寻求救助、实施救助推动着整个人类社会的长久发展,也引领着危难救助义务的法律化趋势。社会制度的缺位导致社会差距凸显,处于他人行为和选择弱势中的弱者出现加深了人与人之间的依赖程度,突发的危险让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境遇性的弱者,现实和潜在的弱势危险要求每个人援手救助以实现社会的救助责任,并以危难救助义务的法律化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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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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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的标准时,受《婚姻法解释二》的限制,忽略了对事实婚姻中的弱势一方的保护.这极大地动摇了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正审判的地位,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在彩礼返还的司法判决中,应该综合考量多种要素,加强对事实婚姻中弱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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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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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作为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上的弱者未成年、老人、妇女的维权难现状不断突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强化了弱者的保护功能.本文以弱者保护功能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民法典》关于弱者保护的内容,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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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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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弱者保护,尤其是对于父母子女、扶养和监护法律关系中的弱者保护,是我国在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对父母子女关系、扶养和监护的范围拿捏不准;对于父母子女关系、扶养和监护案件援引冲突规范不一致且最后都以中国法作为准据法进行审理;忽视条文中所规定的有利于系属,选法随意且说理粗糙。建议通过厘清父母子女关系、扶养和监护的范围,并完善有利于原则的相关制度,如将当事人特定化、明确有利于的判断标准、完善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加强高校与法院合作,避免我国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所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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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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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社会功能,因此家庭秩序也无可避免会受到公权力的保护与干预.但家庭本身所特有的私密性与伦理性,亦使我们必得深入反思公权力干预家庭秩序的正当性与限度.出于对弱势家庭与家庭中弱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应尽可能提供善的公共品;但在提供保护时国家与法律应推定人们的道德自主性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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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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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抽象交易范式、 具体交易范式、 消费行为范式、 服务合同范式等.抽象交易范式中,消费者属基于配平交易关系需要顾及到的主体之一,其保护不具独立意义,客观上得到制度性关照在于保护获得平等的交易机会.具体交易范式以德国立法例为代表,其通过与经营者营业或职业行为对照,确立消费者全方位弱的弱者地位,权益保护的目的旨在实现具体交易公平.消费行为范式以生活消费界定消费者概念,消费行为属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组成部分,具有超越于商事行为的法律价值,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私法层面的解释.服务合同范式立足于生活消费在服务业主导产业结构下的时代特征,实现消费者概念向民法典民事主体制度的回归,并促进经营者商行为伦理性的现代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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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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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婴儿安全岛在现实的压力下举步维艰, 但是作为保护弃婴生命的福利设施, 出于对弱者的保护、对生命的尊重, 从国家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义务的角度看, 婴儿安全岛不应该被轻易放弃.政策和立法更应该为其存在提供相应的保障, 对其运行提供操作性指导, 同时呼吁社会以及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共同完善救助机制.应当给予婴儿安全岛这一新生事物适当的空间和时间供其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