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543篇;相关期刊95种,包括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年度江苏省土地学会学术年会等;异议登记的相关文献由123位作者贡献,包括高圣平、刘璐、常玉凤等。
异议登记
-研究学者
- 高圣平
- 刘璐
- 常玉凤
- 李爱平
- 李红海
- 王志红
- 王芳
- 甄冰
- 白银岫
- 陈凤山
- 陈曜
- 于健生
- 于昕伯
- 于海燕
- 于莹
- 任学勤
- 何斌
- 余琼
- 冯义勇
- 凌吕华
- 刁其怀
- 刘云生
- 刘承
- 刘晓飞
- 刘翎艳
- 刘苗
- 叶光前
- 叶檀
- 叶金强
- 吴光荣
- 吴恩玉
- 吴晓海1
- 吴蕾
- 姚洪秀
- 姜秀芳
- 孙俊杰1
- 孙恒
- 孙萍
- 宋莉
- 尹飞
- 崔文强
- 师安宁
- 常鹏翱
- 张传秀
- 张信志
- 张占军
- 张恩华
- 张明
- 张朋
- 张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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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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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登记实务中,异议登记作为申请人了解较少,申请频次较低的一种登记类型,其价值和意义往往被忽视,而正是因为其不被重视,导致在具体实务中从业人员对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分析异议登记的几个误区,以期起到对异议登记厘清认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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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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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农用土地制度是关乎一国经济、政治体制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基础性制度,也是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的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特征的“两权分离”性质的农用土地制度,并取得了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推进,上述农用地制度渐渐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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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
于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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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实践中,“借名买房”现象比较常见,多出现在商品房限购限贷、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情形之中,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和纠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关于“借名买房”中不动产登记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问题、“借名买房”中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问题和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问题。上述问题在司法审判中较为常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难以起到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需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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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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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对乡村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尽快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的“同权同价”,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进入启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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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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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随着房地产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地产市场得到迅速发展,但由于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功能尚不健全,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引发了众多纠纷。(1)合作开发作为房地产行业常见的运营模式,合作开发主体间的纠纷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2)大量存在于房地产开发实践中,但《合同法》并未规定此种合同类型,与法律规范缺失形成对比的是,合作开发合同已经在实践中发展出极其多样化的形态,因此长期以来审判实务中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常陷于法律适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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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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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删除了耕地抵押禁止的表述,显然是为了对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下称“新法”)及政策文本层面的三权分置法权体系,为未来深化农地改革预留空间。但民法典并未就耕地担保进行具体、全面的制度设计,第三百九十九条如何与其他法律和政策文本实现无缝对接就成为当务之急。比如,“修正案”涉及耕地抵押部分立法用语是“担保”,除了抵押显然还应当涵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民法典用语则是“抵押”,体系化位置居于一般抵押权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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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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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土地经营权因应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改革而生,民法典最终采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该结构中存在两层架构: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由于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导致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存在争议,而民法典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仍然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采取搁置争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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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洪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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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民法典中的制度和规范设计及时地反映了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现实需求,居住权制度就是反映现实需求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民法典中确立居住权制度旨在贯彻实施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基本要求,实现“居者有其屋”,该制度能够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进行满足和关照之目的,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法律制度设计。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就曾经讨论过居住权问题,学界对此观点不一,最终《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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