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权
工作权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1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52937篇;相关期刊97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一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等;工作权的相关文献由104位作者贡献,包括陆海娜、刘立军、姜开锋等。
工作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2937篇
占比:99.93%
总计:153046篇
工作权
-研究学者
- 陆海娜
- 刘立军
- 姜开锋
- 孙道荣
- 张家宇
- 李娜
- 李莹
- 李运华
- 金广宇
- 闫雪娇
- 黄健元
- CFP
- В·安德罗沙夫
- 丁一鹤
- 严润
- 仇晓光
- 佚名
- 况晨光
- 凌夫
- 刘国胜
- 刘宝锋
- 刘茜
- 北欧中国妞
- 卢宏业
- 吉组轩
- 周其仁
- 周正林
- 周雯
- 唐浩
- 夏楠1
- 夏阳
- 奥勒·克里斯蒂安·弗查尔德
- 姜国厚
- 姜峰
- 孙宗勇
- 尹兵
- 崔王
- 庄慧良
- 张剑芸
- 张家伟
- 张开翼
- 张星远
- 徐景青
- 徐木兰
- 戴激涛
- 文仲
- 施永青
- 时中
- 朱应平
- 李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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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欣;
韩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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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育会加重女性在职场中的受歧视程度以及在家庭劳动中的被剥削程度,而家庭无酬劳动的增加又会反向影响女性在有酬工作市场中的表现。“生育友好型社会”指女性不会因生育遭受歧视或者加重劳动负担,并有便利女性携婴出行的配套公共设施之社会结构状态。唯有破除“职家”二元划分结构,承认女性在孕育方面的付出具有价值,将家庭劳动纳入工作权的规制范畴并与职场劳动同等对待,才能更好地保障女性权益。应建立对女性因生育而增加的成本进行分摊的社会机制,从尊重自由选择权、保护平等工作权与实现就业保障权三方面出发,完善税收优惠、生育保险制度,增设“父育假”,提供政府购买家政服务及加强保育配套设施建设等,政府、企业、家庭分工合作,达成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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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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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处理解雇权与工作权的冲突,有的国家选择解雇权优先模式,有的国家选择工作权优先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其理论基础与现实因由.一个国家解雇权与工作权“平衡点”的选择,是该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坚持系统平衡、相对平衡、动态平衡、差别平衡的原则,方可妥当处理我国解雇权与工作权的冲突,合理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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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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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处理解雇权与工作权的冲突,有的国家选择解雇权优先模式,有的国家选择工作权优先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其理论基础与现实因由。一个国家解雇权与工作权"平衡点"的选择,是该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坚持系统平衡、相对平衡、动态平衡、差别平衡的原则,方可妥当处理我国解雇权与工作权的冲突,合理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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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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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作权既是人们获取生存、生活资料的重要人权,又是保障人们得以参与社会的权利配置.就工作权的具体内容来说,它包括四个基本且相互关联的权能:一是自主就业权,即工作者可以依据个人意愿自行选择就业单位,且入职后单位不得随意辞退;二是公平报酬权,即工作者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三是劳动保护权,即工作者必须享有安全与卫生的工作条件,且须保护其休息权以及对特定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同时要为工作权得以实现采取必要的公共服务措施;四是不受歧视权,要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贯彻于就业领域,不仅要强调形式平等,还要注重实质平等,以此来反对歧视,消灭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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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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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的工作权意指农民所享有的,获得就业保障和从业安定的权利。本文的“农民”是指在我国现有户籍制度条件下尚未脱离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并且在从事农业劳动。然而,现实中农民的潜力远没有发挥出来,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给农村现实生活遗留下的种种弊端仍然大量存在。不论是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其他行业都还存在一些过去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理念,没有赋予农民在市场中真正的主体资格,他们的工作权缺乏有效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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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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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引发了人们对于实现工作权的担忧.为促进工作权在实践中获得确实有效的保障,探讨工作权的内容及属性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本文认为工作权的内容涵括获得工作的机会、就业自由和职业安定三个面向,其既具有"客观法"属性,也具有"主观权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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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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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引发了人们对于实现工作权的担忧.为促进工作权在实践中获得确实有效的保障,探讨工作权的内容及属性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本文认为工作权的内容涵括获得工作的机会、就业自由和职业安定三个面向,其既具有''客观法''属性,也具有''主观权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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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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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针对中国相关履约报告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围绕中国少数民族享有工作权的状况多次提出了负面关切,主要涉及资料充足性、汉族移民与少数民族移民就业状况不对称以及所谓少数民族劳动者持续遭遇普遍歧视等问题。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出这些问题的事实基础各不相同,相应建议的合理性也有差异。中国方面作了相应的回应。未来应当继续实事求是地作有区别的回应,对具有一定事实基础的意见,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接受;对事出有因、定性有误的意见,应当辨明问题性质,消除误解;对以偏概全、事实基础明显薄弱的意见,应当澄清事实,促进善意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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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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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于非常弱势的避难者来说尤其重要.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明确保护难民的工作权.但是,相对于已经获得承认的难民,国际法对避难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工作权,却并没有明确的保护标准.但是,从国际人权法的一般原则和法理可以推出避难申请人的工作权并非完全属于国内法的自由裁量范围,而是在国际法上有章可循.本文认为: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看,避难申请人在难民地位未获承认之前,同样享有作为基本人权的工作权,但是接收国可以在就业准入方面做出合理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完全禁止就业.但是无论国家是否禁止或允许避难申请人就业,都必须遵守平等不歧视原则.国家如果实施倒退措施,则必须接受严格审查,有正当的理由,并符合比例原则.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虽然没有明确的国际法义务允许避难申请人就业,但是需要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提供生活救济等,但更好的做法是在避难申请提交一定时间后,允许其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