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
家事诉讼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6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4篇、专利文献151篇;相关期刊5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家事诉讼的相关文献由59位作者贡献,包括陈爱武、刘巧、孙永军等。
家事诉讼
-研究学者
- 陈爱武
- 刘巧
- 孙永军
- 冯祝恒
- 刘敏
- 张高鹏
- 王韵洁
- 陶建国
- 马晓彤
- 马静
- 丁晓
- 丁龙
- 任容庆
- 刘元
- 刘树槟
- 刘芬
- 吴志刚
- 宋耀红
- 崔拓寰12
- 张晓茹
- 张海燕
- 张秋月
- 张薰尹
- 徐萌萌
- 徐萌萌1
- 戴宏卓
- 曹慧婷
- 李一伟
- 李代华
- 李广宇
- 李德恩
- 李昌超
- 李梦阳
- 李潇潇
- 杨杰
- 梁平
- 焦立颖
- 王彩霞
- 禤丽琴
- 程春丽
- 罗曼
- 詹亮
- 许少波
- 赵景顺
- 赵沛沛
- 赵紫璇
- 邬晓春
- 陈丽芳
- 陈丽芳1
- 陈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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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韵洁;
张薰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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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回应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需求,也拓宽了未检综合保护格局的发展空间。其权力运行的困境和边界感缺失的问题日渐凸显:未检公益诉讼和普通公益诉讼的区别在哪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并不是普通公益诉讼和未成年人检察的简单结合体,未检公益诉讼设计的“容量”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严格的身份关系属性和“公益”的耦合性也决定了涉未家事诉讼无法被未检公益诉讼所直接统摄。因此,必须在上述基础上解决未检公益诉讼权力的界分,进而构建包括未检家事诉讼和未检公益诉讼双轨运行的全面综合的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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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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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未成年人在认知水平等方面相对弱势,我国必须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诉讼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程序保障理念为指导.我国诸多法律、司法解释都为家事诉讼提供了依据,但还存在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缺失、意见表达机制不完善、事实调查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适度扩大未成年人诉讼行为能力、构建多元未成年人表达意见方式、完善事实调查制度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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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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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家事公证服务的对象与内容不断发生变化,为助力法院解决"案多人少"和"执行难"等现实问题,很多公证机构积极与当地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既是当前多元化矛盾化解的形势要求,也是家事公证系统化服务的另一重要方向。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5个省(市、区)的200多家公证机构积极参与了司法辅助工作,与当地法院探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在家事领域的调解、取证、送达、保全和执行等环节进行充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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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惠;
张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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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人们的思维模式、生活模式以及传统家庭分工模式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而带来生活各个方面的变化,其中就包含了全球离婚率的攀升、有关家庭的诉讼案件数量以及种类的增多.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各国开始提出"家事诉讼"制度而区别于其他普通的民事诉讼,随着美国家事审判庭的出现,各个国家开始建立家事诉讼制度并对其不断完善,其中包含家事调查员制度.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导入家事调查员制度是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理论层面仍不完善,本文将借鉴其他国家,结合我国实际就家事调查员制度进行探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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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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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公益诉讼实践的不断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从传统的环境资源、消费者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扩展到诸多新领域.家事诉讼因涉及家庭身份关系、婚姻家庭法秩序、未成年人保护等,具有极强公益性,作为保护公益的检察机关有必要将其公益诉讼的范围拓展到家事领域.检察机关参与家事公益诉讼合乎守法监督权之法理和诉讼担当之程序理念,具有比较法基础和实践基础.未来我国可以在合法性前提下,稳妥推进检察机关对家事公益诉讼的参与范围和参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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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祝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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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不总与其监护人是一致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因未成年人对其监护人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以及自身诉讼行为能力的缺失,使其程序利益难以获得保障.此时,基于国家监护理论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法理要求,应当允许国家公权力介入其中.因而,在当前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之下,厘清我国家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资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我国的程序辅助人制度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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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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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事审判的重要职能是对婚姻家庭的修复与救治,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给传统家事纠纷案件带来了巨大冲击,以当事人主义为中心的传统民事审判方式不能适应现代家事审判的复合需求.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全国百家试点法院均对家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了有益尝试.在对家事审判改革背景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对于全国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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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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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领域的纠纷不断增长,呈现数量高企、矛盾突出、日益复杂、牵涉利益主体多元等多重特征,家事审判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必须进行家事审判改革,尤其是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在实践过程中,很多法院已经在家事诉讼程序、家事调解以及家事非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定的程序规范和创新性的制度,如职权审理、本人出庭、调解前置、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离婚冷静期、离婚财产申报、判后回访、弹性审限等原则和制度。但上述改革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包括法律依据不足,各地零星推进,各自为政,对家事审判程序的规律仍未形成共识等。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推动家事审判程序立法,通过制定“家事诉讼法”来统筹规制家事审判、家事调解、家事非讼等家事案件程序,更好地因应家事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实现家事领域的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