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6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4篇、专利文献12235篇;相关期刊54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家事代理权的相关文献由66位作者贡献,包括李贝、刘苏帼、张冲甫等。
家事代理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235篇
占比:99.48%
总计:12299篇
家事代理权
-研究学者
- 李贝
- 刘苏帼
- 张冲甫
- 王燕军
- 赵源
- 邬伟杰
- 陈丹丹
- 冯源
- 刘敏
- 刘洋
- 周少华
- 唐建华
- 孙若军
- 宋大龙
- 宫在霞
- 尚国萍
- 岳红强
- 岳金禄12
- 巩艳
- 巫平丽
- 张亚利
- 张岑
- 张永
- 张笑冬
- 张红光
- 张艳
- 张迎春
- 彭思琪
- 方芳
- 施师
- 曹险峰
- 朱玲珑
- 李佳润
- 李宇
- 李思
- 李瀛菲
- 李琳琳
- 李蕾
- 李静
- 杨陈慧
- 江凌
- 汪家元
- 沈丹丹
- 王国亮
- 王歌雅
- 王立衡
- 王贞贞
- 盛如虎
- 石光乾
- 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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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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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适用规则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原“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中“合意推定制”的立法偏向保护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更新司法解释,增加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将夫妻单方代理限定于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之内,意图控制对夫妻非举债方的不公风险。现行规则在基本原理上,应以“共同生活”作为贯穿始终的实质标准,结合结婚与否、夫妻代理名义等要素判断是否构成共同债务。在具体适用上,应把握核心适用规则的演变规律和各自发挥的具体作用,并认识到核心规则存在列举情形不完整、家事代理的范围不明确等诸多问题,需结合边缘规范在体系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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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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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064条中所规定的“合意型共债”并未引起学界的普遍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造成了一定的乱象,并潜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通过考察《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合意型共债”司法困境的根源所在:并未意识到配偶一方同意内涵的多元性,没有对“授权型合意”与“负债型合意”做出区分。这一区分可以通过对第1064条的文义解释被我国法所吸纳。在此基础上,第1064条规定的共同债务的两种类型得以呈现,第1064条与家事代理权制度、分别财产制约定以及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间的关系也可得到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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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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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064条中所规定的“合意型共债”并未引起学界的普遍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造成了一定的乱象,并潜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通过考察《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合意型共债”司法困境的根源所在:并未意识到配偶一方同意内涵的多元性,没有对“授权型合意”与“负债型合意”做出区分。这一区分可以通过对第1064条的文义解释被我国法所吸纳。在此基础上,第1064条规定的共同债务的两种类型得以呈现,第1064条与家事代理权制度、分别财产制约定以及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间的关系也可得到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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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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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064条中所规定的"合意型共债"并未引起学界的普遍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造成了一定的乱象,并潜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通过考察《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合意型共债"司法困境的根源所在:并未意识到配偶一方同意内涵的多元性,没有对"授权型合意"与"负债型合意"做出区分.这一区分可以通过对第1064条的文义解释被我国法所吸纳.在此基础上,第1064条规定的共同债务的两种类型得以呈现,第1064条与家事代理权制度、分别财产制约定以及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间的关系也可得到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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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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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间紧密的身份关系所形成的特别代理权,其对简化夫妻间代理行为所需要件、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具有特殊意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明确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无疑是我国家事立法的巨大进步,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原则、行使效力、效力范围等问题仍有待通过立法、司法、学理解释予以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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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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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新增规定,该制度补正夫妻一方基于日常生活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另一方的效力。由于实践中日常生活里夫妻一方所为的行为并不完全被对方所知晓,但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该制度的出台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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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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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设计系在原有相关规则整合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但是,"共债共签"原则的引入并不涵盖夫妻共同债务的所有情形;"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共同生产经营"之规定仍存在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为弥补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原则性规定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应对涉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因侵权、不当得利等所涉债务的认定,加强和完善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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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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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双方的生产消费、债务承担等活动已成为婚姻的共同事务,也导致了共同负债现象,因此妥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效保护夫妻每一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本文主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认定标准进行分析,探讨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界定,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及夫妻财产公示制度和分居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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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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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夫妻债务的认定争议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送审稿)》的出台而告一段落,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尤其对于非举债方的清偿方式仍存有巨大分歧.当下主要有:非举债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非举债方偿还数额以共同财产为限以及区别对待非举债方的清偿方式的三种观点.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研究及家事代理权制度内涵的分析,可以得出适用区别对待非举债方的清偿方式的正确性所在.最后,基于我国当下立法现状提出相关制度构建的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