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
审理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29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0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88819篇;相关期刊16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审理程序的相关文献由296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晶、刘嵘、吴孟栓等。
审理程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8819篇
占比:99.67%
总计:89109篇
审理程序
-研究学者
- 王晶
- 刘嵘
- 吴孟栓
- 张军
- 张卫平
- 张涛
- 徐昕
- 李万忠
- 汪静
- 王健
- 王守安
- 石献智
- 苏艺
- 苗生明
- 蒋丽华
- 袁定波
- 许可
- 赵永红
- 金钟
- 鲍圣庆
- 丁立波
- 万茵
- 万静
- 三木浩一
- 严少芳
- 中新
- 乐巍
- 乔书兰
- 乔岳
- 于占济
- 于广群
- 于春良
- 仉庆武
- 仲治
- 任桂芬
- 伊娜1
- 何君
- 何国雄
- 余继红
- 侯丹华
- 侯恩
- 俊江
- 兆丰
- 关政
- 冯佩锋
- 刘丰杰
- 刘丹
- 刘卫华
- 刘君博
- 刘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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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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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迄今,中国的司法改革已推行20余年。从最初的民事审判方式改进,到近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从制度构建到司法程序日益完善和成熟。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将庭审作为整个民事审判活动的制高点和中心,民事诉讼的主要的审理程序、裁判的步骤均在庭审过程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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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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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程中,始终伴随着时代发展的特点.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推进,修改《行政复议法》,构建反映新时代特点的行政复议制度是当前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关键步骤.即以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为依托,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设置专门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局,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专业性及法律性咨询功能,建立行政复议"负面清单"受理机制,建立行政复议"繁简分流"审理机制,创新行政复议"多元化"审议机制,理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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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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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效力采用“三分法”的立法模式,故其股东大会决议之诉包括决议无效、撤销和不存在三种诉讼形态。对于三种诉讼的种类归属,日本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日本股东大会决议之诉的适格原告包括公司股东、董事、清算人、执行官和监事,适格被告为公司。《日本公司法》对三种股东大会决议之诉的提起事由、担保及合并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针对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设置了特殊的起诉期间和裁量驳回制度。日本股东大会决议之诉判决具有片面对世效力,原告胜诉判决对不特定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借鉴日本立法,我国应对股东大会决议之诉合并审理和判决既判力问题在立法上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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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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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效力采用"三分法"的立法模式,故其股东大会决议之诉包括决议无效、撤销和不存在三种诉讼形态.对于三种诉讼的种类归属,日本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日本股东大会决议之诉的适格原告包括公司股东、董事、清算人、执行官和监事,适格被告为公司.《日本公司法》对三种股东大会决议之诉的提起事由、担保及合并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针对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设置了特殊的起诉期间和裁量驳回制度.日本股东大会决议之诉判决具有片面对世效力,原告胜诉判决对不特定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借鉴日本立法,我国应对股东大会决议之诉合并审理和判决既判力问题在立法上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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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宗泽;
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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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是近年来应对行政案件急剧增长实现司法资源供求均衡的路径选择,大体上按照“仿照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进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①的步骤展开。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单设简易程序,使审理程序上的繁简分流得以规范表达,但行政裁判文书却未进行配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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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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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要求建立庭审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与涉案财物审理并重理念,其中的涉案财物审理是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要做到涉案财物与案件定罪、量刑同等对待,应对涉案财物进行实质化审理。对此,以庭前、庭审到裁判文书形成的诉讼程序为轴,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可以从庭前了解控辩双方对涉案财物处理的意见、完善庭审对涉案财物审理的程序规则、庭后裁判文书写作对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判处应详实明确等路向,对涉案财物实质化审理程序规则进行优化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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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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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化创意版权作为新兴的知识产权类型,承载着私权和文化传承公共利益的公私融合属性,独特的性质使得对其的保护在保护私权的基础上也要注重公权力的参与.在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版权背景下,文化创意版权面临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刑法规制不足、审理程序不合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不明等对文化创意版权的刑法保护不足现状,对此应健全对文化创意版权的刑法规制、完善创意版权侵权案件处理模式、厘清大数据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我国文化创意版权刑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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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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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司法面临着进一步现代化改革的任务,其中司法智能化、信息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以民事小额案件审理程序领域的民事司法智能化、信息化改革为视角,来探讨司法智能化、信息化在民事小额案件审理领域的适用限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小额案件审理程序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在此民事司法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初期阶段应当坚守辅助性定位与渐进性发展的基本原则,开庭审理、证人作证、法官判案仍应当依循传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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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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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司法面临着进一步现代化改革的任务,其中司法智能化、信息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以民事小额案件审理程序领域的民事司法智能化、信息化改革为视角,来探讨司法智能化、信息化在民事小额案件审理领域的适用限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小额案件审理程序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在此民事司法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初期阶段应当坚守辅助性定位与渐进性发展的基本原则,开庭审理、证人作证、法官判案仍应当依循传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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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良友;
文庭婷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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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极大地改变了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目前,我国许多法院开展尝试通过网络进行网上视频审理.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没有明确规定网上视频审理,从而使当前法院开展的网上视频审理面临着合法性危机.本文阐述了对网上视频审理与电话审理、在线书面审理及在线网络直播的比较分析。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视频审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崭露头角,并成为人民法院推出的司法便民措施之一。它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更加便利诉讼参与人出庭,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诉讼的公正性,网上视频审理还契合了网络时代发展的需要。目前,国内有多家法院对于网上视频审理作出了尝试。网上视频审理能够提升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但是这种庭审方式也存在诸多障碍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技术问题和观念问题等,堕待解决。作者提出了网上视频审理程序的构建的几点建议,即强化网上视频审理理念,完善网上视频审理的法律依据,加强网上视频审理所需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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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钟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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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讨我国现行刑事一审程序,不难发现,尚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多样性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着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科学、合理地增设审理程序.笔者认为,根据诉讼原理的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借鉴世界各国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可以增设如下审理程序:庭前预审程序、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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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沛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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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其证据规则值得研究.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举证时间、期限、方式、责任分配,决定了案件能否立案、审理是否该中止、不侵权抗辩还是现有技术抗辩、赔偿额度的确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学者相关解读,均说明知识产权领域中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证据的独立性.rn 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探讨专利纠纷案件中无效宣告证据与中止审理的关系、公知常识证据与确权审理的关系、在先销售证据与滥用诉权的关系等.rn 法院只有在被告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请求的证据确实破坏了涉案专利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认为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被告一方,正常的审判或抗辩思路是: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法院再继续审理。但具体到实际案例,也不可刻板地使用该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都知道,在先销售的证据有着共同的特点:取证难、争议大、诉讼常常经过多级审理才生效,如果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利人再滥用诉权,查封被告的账户、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拖延确权诉讼,在这种背景下,中止审理反而可能不是最佳选择。rn 鉴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其诉讼的流程极其漫长。本文案例中,如果被告按照常理答辩,先请求中止审理,等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再请求法院继续审理,虽然也可以确保胜诉,但是诉讼时间大约要延长一至两年,而一两年时间不仅耗费被告大量人力财力,并且被查封帐户中的百万资金也无法启用。因此,本案例被告反其道而行之,请求法院直接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结论。这样一来,既保证了诉讼案件的尽快审结,而诉讼案件的结论又反过来会影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当然,因本案例的在先销售的产品是原告(专利权人)自己销售的产品,其又申请专利进行维权,最后反诉中被法院裁定滥用诉权,专利权人反而赔偿了被告(反诉人)的诉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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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沛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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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其证据规则值得研究.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举证时间、期限、方式、责任分配,决定了案件能否立案、审理是否该中止、不侵权抗辩还是现有技术抗辩、赔偿额度的确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学者相关解读,均说明知识产权领域中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证据的独立性.rn 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探讨专利纠纷案件中无效宣告证据与中止审理的关系、公知常识证据与确权审理的关系、在先销售证据与滥用诉权的关系等.rn 法院只有在被告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请求的证据确实破坏了涉案专利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认为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被告一方,正常的审判或抗辩思路是: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法院再继续审理。但具体到实际案例,也不可刻板地使用该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都知道,在先销售的证据有着共同的特点:取证难、争议大、诉讼常常经过多级审理才生效,如果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利人再滥用诉权,查封被告的账户、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拖延确权诉讼,在这种背景下,中止审理反而可能不是最佳选择。rn 鉴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其诉讼的流程极其漫长。本文案例中,如果被告按照常理答辩,先请求中止审理,等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再请求法院继续审理,虽然也可以确保胜诉,但是诉讼时间大约要延长一至两年,而一两年时间不仅耗费被告大量人力财力,并且被查封帐户中的百万资金也无法启用。因此,本案例被告反其道而行之,请求法院直接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结论。这样一来,既保证了诉讼案件的尽快审结,而诉讼案件的结论又反过来会影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当然,因本案例的在先销售的产品是原告(专利权人)自己销售的产品,其又申请专利进行维权,最后反诉中被法院裁定滥用诉权,专利权人反而赔偿了被告(反诉人)的诉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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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沛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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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其证据规则值得研究.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举证时间、期限、方式、责任分配,决定了案件能否立案、审理是否该中止、不侵权抗辩还是现有技术抗辩、赔偿额度的确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学者相关解读,均说明知识产权领域中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证据的独立性.rn 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探讨专利纠纷案件中无效宣告证据与中止审理的关系、公知常识证据与确权审理的关系、在先销售证据与滥用诉权的关系等.rn 法院只有在被告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请求的证据确实破坏了涉案专利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认为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被告一方,正常的审判或抗辩思路是: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法院再继续审理。但具体到实际案例,也不可刻板地使用该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都知道,在先销售的证据有着共同的特点:取证难、争议大、诉讼常常经过多级审理才生效,如果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利人再滥用诉权,查封被告的账户、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拖延确权诉讼,在这种背景下,中止审理反而可能不是最佳选择。rn 鉴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其诉讼的流程极其漫长。本文案例中,如果被告按照常理答辩,先请求中止审理,等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再请求法院继续审理,虽然也可以确保胜诉,但是诉讼时间大约要延长一至两年,而一两年时间不仅耗费被告大量人力财力,并且被查封帐户中的百万资金也无法启用。因此,本案例被告反其道而行之,请求法院直接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结论。这样一来,既保证了诉讼案件的尽快审结,而诉讼案件的结论又反过来会影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当然,因本案例的在先销售的产品是原告(专利权人)自己销售的产品,其又申请专利进行维权,最后反诉中被法院裁定滥用诉权,专利权人反而赔偿了被告(反诉人)的诉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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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沛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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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其证据规则值得研究.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举证时间、期限、方式、责任分配,决定了案件能否立案、审理是否该中止、不侵权抗辩还是现有技术抗辩、赔偿额度的确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学者相关解读,均说明知识产权领域中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证据的独立性.rn 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探讨专利纠纷案件中无效宣告证据与中止审理的关系、公知常识证据与确权审理的关系、在先销售证据与滥用诉权的关系等.rn 法院只有在被告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请求的证据确实破坏了涉案专利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认为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被告一方,正常的审判或抗辩思路是: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法院再继续审理。但具体到实际案例,也不可刻板地使用该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都知道,在先销售的证据有着共同的特点:取证难、争议大、诉讼常常经过多级审理才生效,如果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利人再滥用诉权,查封被告的账户、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拖延确权诉讼,在这种背景下,中止审理反而可能不是最佳选择。rn 鉴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其诉讼的流程极其漫长。本文案例中,如果被告按照常理答辩,先请求中止审理,等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再请求法院继续审理,虽然也可以确保胜诉,但是诉讼时间大约要延长一至两年,而一两年时间不仅耗费被告大量人力财力,并且被查封帐户中的百万资金也无法启用。因此,本案例被告反其道而行之,请求法院直接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结论。这样一来,既保证了诉讼案件的尽快审结,而诉讼案件的结论又反过来会影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当然,因本案例的在先销售的产品是原告(专利权人)自己销售的产品,其又申请专利进行维权,最后反诉中被法院裁定滥用诉权,专利权人反而赔偿了被告(反诉人)的诉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