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1年内共计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轻工业、手工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4735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等;实行过限的相关文献由127位作者贡献,包括史艳红、张伟、汪书琦等。
实行过限—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735篇
占比:99.33%
总计:14834篇
实行过限
-研究学者
- 史艳红
- 张伟
- 汪书琦
- 汪雯
- 马松建
- 丁天威
- 丁振东
- 任红梅
- 余德厚
- 俞小海
- 克劳斯·罗克辛
- 党春艳
- 冯红
- 刘丹丹
- 刘伟
- 刘凌梅
- 刘卫民
- 刘妍麟
- 刘少伯
- 刘晓虎
- 刘珩
- 刘立川
- 劳东燕
- 华斌
- 叶巍
- 叶良芳
- 吕勇
- 吴勇
- 吴情树
- 吴晓娜
- 吴郁槐
- 周红
- 周舟
- 喻美玲
- 夏伟
- 姜艳
- 孙万怀
- 孙晓雪
- 孙跃君
- 孙远
- 宋婉凝
- 宋寒隽
- 宋维鑫
- 尹丹丹
- 岳蓓玲
- 崔月玲
- 常会
- 张万顺
- 张亚
- 张依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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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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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一个复杂的研究领域,而实行过限又是共同犯罪中一直有争议的问题.共犯人实际实施的犯罪和本来试图实施的犯罪行为经常会出现不一致,这种情形下,是做出超出了共同犯罪目的的个别共犯人对该后果负责,还是让所有同案的共犯人共同对超出的部分犯罪行为负责?理论上看,实行过限的罪行由实施者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没有做出实行过限行为的犯罪分子不予承担这部分的责任.然而,现实中还没有统一的实行过限处理规则,实行过限的认定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因此研究该问题应当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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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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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行过限,是指对不切合"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共犯不负刑事责任.目前,实行过限的争议问题为其判断标准.目前的学说尚存不足,仅适用其中某一种无法使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评价.故本文结合预见说与知情说,并考虑共犯人是否具有阻止义务,对本问题做出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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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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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1999年6月27日,被告人吴某邦在西宁市大通县元朔乡鲍东村“五月十三”花儿会上,与村民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回家告之其兄吴某辉,吴某辉听后,即叫吴某邦一同前往花儿会找刘某某理论,吴某邦在吴某辉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家中携带一把镰刀跟随前往。到达花儿会后,吴某辉见到正在喝酒的席某云等人后,询问“刘某某是谁”,当席某云回应“姓刘的阿门了”后,吴某辉即打了其一耳光并转身就跑,被害人席某云及其同伴张某某、鲍某等人起身追打吴某辉,吴某邦见状紧跟其后,用镰刀对正与吴某辉撕打的席某云后颈部一刀,席某云倒地后,张某某等人即围住吴某邦,吴某邦乱挥镰刀,划伤张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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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松建;
宋维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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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后抢劫是法律拟制而来的一种特殊规定,在基础犯罪范围的认定上具有特殊性.实行过限源于共同犯罪,但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往往不易区分,未过限共犯责任认定也较为困难.复数犯罪人形态下事后抢劫结合二者特性,同时又涉及共犯转化问题,理论上更为复杂.厘清过限行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根据具体犯罪类型的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对共同实行犯的过限行为,除了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晓,还需区分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人积极参与或者有作为义务且能为而不为,则为过限行为;对狭义共犯的处罚属于刑罚扩张事由,使其承担责任主要看主观上有无预见可能性,客观上过限结果能否归属于该狭义共犯的行为,即二者需有因果性.在事后抢劫的场合,通常能认定为行为过限,但也存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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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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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犯罪的几种特殊形态中,即在转化犯、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界定尤其如此,只能根据具体个案和具体情况来界定,以明确各个共犯人之间的刑事责任归属和分配问题.目的是避免无端扩大刑事责任,从而实现法治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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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剑华;
任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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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李某、王某、焦某共同预谋在长途汽车上扒窃,由李某、王某上车行窃,焦某驾车尾随接送。一日,李某、王某在一辆长途汽车上行窃的过程中,被车上群众发现。为抗拒抓捕,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王某持拳头多次击打抓捕群众,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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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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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确定的共同故意中行为人对于自己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果、违法性认识等内容具有认识的不明确性.这种不确定的认识使得行为人共同故意范围的认定成为难点.不确定的共同故意可以分为不确定的实行故意、不确定的组织故意、不确定的教唆故意和不确定的帮助故意等四种类型.从认识内容上看,不确定的共同故意主要体现为对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主体身份情况和行为违法性认识等内容的不确定认识.从认识程度上看,不确定的共同故意主要体现为对共同犯罪人行为出现几率的不确定认识.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量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行为性质和结果性质等因素,慎重认定不确定共同故意的成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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