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四嫌疑犯拐卖一越南籍妇女均获刑【案情】2016年秋天,越南籍妇女娜索(2013年5月到中国金平县走亲戚,后被拐卖)被拐卖到江苏省东海县洪庄镇,后流落至被告人丁某处。丁某遂与被告人许某商量欲将娜索卖出,经许某与被告人文某联系,找到被告人徐某。2016年10月至12月间的一天,徐某在许某、文某的带领下,来到位于东海县洪庄镇某村的丁某家中,经讨价还价,双方最终商定以2.6万元的价格将娜索卖出,徐某遂联系其亲戚周某,称给其介绍的儿媳妇需3.5万元。当晚,四被告人将娜索带至山东省临沭县,徐某当场付给丁某2.6万元,之后将娜索交给周某家并索要了3.5万元。事后,被告人许某分得500元,被告人文某分得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判决】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徐某、许某、文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是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徐某、许某、文某犯拐卖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某、文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