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罪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17年内共计13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6篇;相关期刊82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等;奸淫幼女罪的相关文献由150位作者贡献,包括姚卷涛、李立众、罗书平等。
奸淫幼女罪
-研究学者
- 姚卷涛
- 李立众
- 罗书平
- 阿成
- 丁忠民
- 于家欣
- 伍时芳
- 余启辉
- 傅鸿斌
- 党日红
- 冯志
- 凝冰
- 刘克熙
- 刘召刚
- 刘宁书
- 刘明祥
- 刘晓辉
- 刘杰
- 刘玉林
- 刘辰
- 刘闻冰
- 卢有学
- 古牛
- 吕海菲
- 吴启龙
- 吴振汉
- 周振想
- 周敏
- 周红灿
- 周道鸾
- 夏冰
- 夏吉先
- 夏治有
- 夏玉民
- 奚小玮
- 姜代境
- 孙国祥
- 孙明轩
- 孙立峰
- 孙立泉
- 孙耀光
- 学奎
- 宋丹
- 宋健强
- 屈学武
- 山木
- 建华
- 张军
- 张庆旭
- 张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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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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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儿童以除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猥亵儿童罪不是倾向犯,刺激、满足性欲是根据社会性观念和儿童性禁忌的客观判断,而非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危害程度相近,一般应定性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之"当众"应坚守"当着众人面"文义,不应过分扩张解释.刑法对猥亵儿童罪加重事由的规定脱离性侵儿童犯罪现实,应当完善,增加"多人或多次"和"情节恶劣"的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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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江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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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语境下的嫖宿幼女罪,从法律文化角度观之,其制度设置本身就是对幼女身心的第二次伤害。一、引言2011年11月,陕西略阳郭镇的3个镇干部和1个包工头被网络曝光轮奸一名在校12岁幼女的事件,最终演化成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嫖宿幼女罪为名开展刑事侦查的刑事案件。~①这个案件逐渐发酵,已然演变为继"习水8·15嫖宿幼女案"(以下简称为"习水案")之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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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嫖宿幼女罪为千夫所指,不仅因为量刑的问题,还因为它把嫖宿、卖淫这样一些污秽的字眼,扣在了本就是受害者的孩子身上。18年之后,嫖宿幼女罪终于废除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持续7年之久的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终于尘埃落定。该罪废除后,此类行为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在此之前,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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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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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性侵儿童的案件见诸各大媒体。据澳大利亚儿童保护联盟的调查报告显示,大约有四分之一的女孩和七分之一的男孩在16岁前遭遇过性侵害,而且大多数性侵害行为持续多年。?而在国内,性侵儿童的案件也常常出现在各类报道中,如广州某处长李某猥亵男童案,广东吴川12名青少年强奸14岁少女案,等等。犯罪嫌疑人的行径深深伤害了儿童身心健康的同时,也刺激着人们敏感的神经,引发着我们的思考: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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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峰;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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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世界每6天就有一个孩子被打死,打人的家长总是有理!谁都不相信的事,发生了2014年3月18日,晚上11点半,南京秦淮区警方接到当地医院医护人员的报警电话:一个13岁的小女孩被人打了!快不行了!警方立即赶到医院,这时女孩父亲郑东瘫坐在医院过道里等待抢救结果。郑东不停地抽烟,不停地自责:"怎么会这样?怎么会这样?"1小时后,抢救室传出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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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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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进展与成就1.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取得突破性进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明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于2014年11月2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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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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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然而,应当看到的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不论是从立法论上考量,抑或与相关罪名的关系比较,还是从具体的法定刑设置上进行分析,嫖宿幼女罪的存在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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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成;
李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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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农业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蒋道松,是国内生物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先后主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十余项科研。然而,这位道貌岸然的教授却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强奸自己的养女。而在此过程中,他的妻子居然对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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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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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3月30日凌晨,有题为"兰州现派出所所长嫖宿幼女"的微博开始在网上流传。当晚8时47分,兰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兰州公安"发布微博称,经兰州市公安局核实:原城关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胡某因严重违法违纪已被开除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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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熙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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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中既有传统型性侵害案件,也有新型性侵害案件.未成年人的性权益在性侵害面前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害的规定有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按理说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应该不多见,但事实并非如此.从海南省万宁市小学校长带小学女生开房,到广东雷州、深圳、湖南郴州和安徽六安等地分别曝出教师涉嫌猥亵小学女生案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频发再次引起人们强烈关注.本文将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立法完善.同时,结合本人曾经在法院从事十多年的审判经验,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旨在抛砖引玉、集思广益,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和司法实践能力,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不足。具体表现为:包括对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的罪行归类不合理,奸淫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猥亵儿童罪的客观要件部分重叠,以致对三罪的界定不够明确,对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的刑罚设置不合理。针对目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侵害对象大多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现象,且大部分是在校的学生,必须从立法上进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情况,包括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其归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重新配置相应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