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说
契约说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1年内共计1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60篇;相关期刊83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契约说的相关文献由127位作者贡献,包括毛瑞、余劲松、关健等。
契约说
-研究学者
- 毛瑞
- 余劲松
- 关健
- 刘玉民
- 刘耀东
- 刘萍
- 孙海涛
- 廖金龙
- 张晓红
- 曹燕红
- 杨静
- 梁红英
- 池国华
- 王小涛
- 翟云岭
- 邵黎
- 金欣欣
- 韩珉
- 于丽红
- 于志洁
- 付蓉
- 任文华
- 何晓凤
- 何雨霞
- 何雨霞1
- 侯思卉1
- 关保国
- 关洪涛
- 冯杨
- 刘丹蕾
- 刘华
- 刘婷婷
- 刘宏渭
- 刘彦伟
- 刘成墉
- 刘畅
- 刘金华
- 刘鑫雨
- 吕铖钢
- 吴庆华
- 吴昭军1
- 吴艳
- 周子琪
- 夏佳
- 夏佳1
- 夏莹
- 姜琳
- 孔云龙
- 孔德然
- 孙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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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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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悬赏广告,原《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作出规定,直至《物权法》才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民法典》第499条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内容,规定了悬赏广告的具体规则。因其体系定位于合同编通则"合同的订立"一章,而被他人误解为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是合同之债。事实上,悬赏广告在法律体例上之地位,不足以决定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名为"合同法总则",实具有"债法总则"的地位。基于悬赏广告的本质属性与合同并不符,应当认定《民法典》第499条所规定的悬赏广告属于《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的债,即单方允诺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单方允诺之债亦具有客观依据。这不仅符合悬赏广告的本质属性,也能够约束悬赏广告行为人的行为、保护悬赏广告行为人的利益,还便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至于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单方允诺之债所带来的撤销难题,通过解释之法即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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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思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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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欠发达国家及地区、新兴市场大多实行强制限售,而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原股东会与证券承销商签订包含限售时间或限售份额的合约,简称为约定限售。准确说在中国是没有约定限售的。可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部分上市公司自发作出追加限售期或限售份额的承诺,类似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的约定限售。笔者为便于表述,把中国现在实践中出现的承诺限售的行为称之为约定限售。本文将从约定限售的性质、理论上的追责路径及实践中的追责路径出发,探讨违反约定限售的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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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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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单方允诺还是契约争议未断.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悬赏广告案例,将其按内容不同归纳为一般悬赏广告、 优等悬赏广告、兼具履行政府职能的悬赏广告以及兼具监督功能的悬赏广告.我国现有悬赏广告制度存在司法实践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及其衍生出的问题、招商引资文件性质是否悬赏合同纠纷等问题.民法典编纂要凝聚最广泛的共识,基于社会实证分析,立法者在民法典合同编应正式确立悬赏广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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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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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悬赏广告最早从秦就已经出现,史记中记载的一字千金的例子便是我国古代的悬赏广告了.到了现代社会,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因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无法确定.可是根据实际情况,我国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准确认定,所以明确其法律性质和效力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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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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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悬赏广告自古有之,被广泛地运用在各个领域,发挥着其独特的社会价值.然而,由于我国对悬赏广告制度的规定简单而模糊,我国学界一直存在着对该制度性质的争论,主要学说有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从构成要件方面来讲,两种学说均能说得通,但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制度本身,契约说更加契合该制度的属性,并且借助完善的合同法体系和理论,该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妥善的解决.因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采纳契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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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列格·阿纳托利耶维奇·组罗塔瑞夫
- 伊万·弗拉基米罗维奇·库兹涅佐夫
- 安德雷·根纳季耶维奇·莫绍恩勤
- 亚历山大·列昂尼多维奇·斯米尔诺夫
- 伊尔达·马加夫洛维奇·哈米托夫
- 公开公告日期:20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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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持卡人请求兑现与卡相关的契约和发卡者签认该契约的方法,该方法允许持卡人与发卡者之间进行远程接触并且确保它们的安全。发卡者发行卡,每张卡分别具有一个标识符和相应的核对符,后者被遮蔽工具隐藏。持卡人向发卡者发送标识符和用于规定契约的兑现的指示符。发卡者确认其先前未向任何人提供过与所提供的标识符和不同于所提供指示符的指示符相约束的签名答复,对与标识符和核对符相约束的答复进行签名,并将签名的答复发送给持卡人。持卡人核对在答复上的签名并检验签名答复是否与他发送给发卡者的标识符和指示符相约束,之后,将卡的核对符发送给发卡者。发卡者将检验核对符是否与标识符相对应,之后将根据与卡相关的契约和持卡人的指示符签认契约。本发明可以用于在彩票业、银行和商业活动以及其他领域中出售货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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