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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0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7680篇;相关期刊66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0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暨纪念新中国首都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等;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文献由115位作者贡献,包括崔文倩、朱静娴、李培森等。

夫妻忠诚协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6 占比:0.38%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7680 占比:99.61%

总计:27787篇

夫妻忠诚协议—发文趋势图

夫妻忠诚协议

-研究学者

  • 崔文倩
  • 朱静娴
  • 李培森
  • 檀林飞
  • 王丹
  • 王硕
  • 苏萌
  • 赵大鹏
  • 郭够萍
  • 乔新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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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跃帆; 李亚飞
    • 摘要: 目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以及适用在学术界众说纷纭。对于忠诚协议的性质,有的学者主张“有效说”,而有的却恰恰持相反观点,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论证了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侵权编》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缘由,最后在其他各编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只能适用《民法典·总则编》。
    • 吴逸宇
    • 摘要: 作为实践中经常出见,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的夫妻忠诚协议,其不仅有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而且对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特殊属性,学理和实践中对于该协议的效力问题尚不能形成统一的共识,因此有必要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做出进一步探究。
    • 赵雅洁
    • 摘要: 夫妻忠诚协议是人们婚恋观念转变的产物之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作为维护婚姻关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特殊产物,其法律效力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亦有不同观点,因此值得我们进行更深入地了解。
    • 吴艺妃; 王子怡
    • 摘要: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分歧,现阶段相关纠纷频繁的类案不同判,造成司法权威的减损与夫妻和睦的损耗。夫妻忠诚协议性质的判定乃效力认定的关键性前提。作为当今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与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忠实义务已由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定义务,故基于忠实义务而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私法上的契约。鉴于夫妻忠诚协议包含人身关系型、财产关系型、复合关系型三类,采用类型化的思维进行分类调整,将更有利于清晰地识别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 梁婧
    • 摘要: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生活的平淡、人性的浮躁、诚信的缺失等直接导致道德沦丧,离婚现象越发普遍,诉讼案件日益增加。人们开始寻找保证婚姻关系稳定、确认夫妻彼此诚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本文以夫妻之间忠诚协议为研究对象,在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不同情况下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探讨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立法完善问题。
    • 林慧
    • 摘要: 当前我国离婚案件频发,有很多夫妻在基于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为了防止一方出轨影响婚姻关系的纯洁性与稳定性而与对方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但法律仅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并没有对夫妻忠诚协议作出任何规定,致使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司法实践以及学界对其是否具有效力也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文共从五个部分探究此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一部分是对夫妻忠诚 义务和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进行辨析;第二部分研究夫妻忠诚协议的特征;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当前两种针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学说 的论由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从民法层面为有效性学说提供理论支撑;第五部分则是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现状得 出完善建议,以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 李培森
    • 摘要: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建立在夫妻忠诚义务基础之上的、由一方在违反约定的忠实义务时所承担一定责任的协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一)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仍未作出明确回应的背景下,通过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对身份关系协议的接纳,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责任的约定参照适用合同编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加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并最终促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所提倡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 李培森
    • 摘要: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建立在夫妻忠诚义务基础之上的、由一方在违反约定的忠实义务时所承担一定责任的协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一)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仍未作出明确回应的背景下,通过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对身份关系协议的接纳,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责任的约定参照适用合同编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加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并最终促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所提倡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 孟祥敏
    • 摘要: 契约自由可以说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体现.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契约自由理念下的衍生物,在当下婚姻家庭审判实务中可谓屡见不鲜.但因我国现行《民法典》仍未对其作出相关权威规定,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与裁判依据目前处于尚未统一的混乱状态.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结合自己近八年来审理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经验,试图分析夫妻忠诚协议在具体案件中的效力认定问题,并探讨以此引发的立法思考.
    • 邹开亮; 邰帅
    • 摘要: 社会关系"泛"契约化是我国当前社会文化变迁的重要方向,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和流行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一社会文化运动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化.限于相关规范的欠缺和传统形式主义观点的束缚,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忠诚协议的对内效力多持保守态度.通过考察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法哲学的基本观点,将其用于对不同类型忠诚协议效力的考量,作出体现社会文化变迁而又不违反基本婚姻伦理和法律制度的解释.无论是财产型还是人身型忠诚协议,只要不具有显然违法和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法律就应认可其效力并为其寻求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合理的生存空间,这本质上是意思自治原则扩大适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财产型忠诚协议的财产属性较强,应赋予其典型民事合同的效力;人身型忠诚协议的财产属性较弱而伦理属性较强,将其作为一种以特殊的债的产生为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有限承认其效力更为妥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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