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9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183篇;相关期刊64种,包括江淮法治、人民检察、行政与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文献由78位作者贡献,包括朱宁宁、位东、李正远等。
备案审查制度
-研究学者
- 朱宁宁
- 位东
- 李正远
- 严海良
- 伍德志
- 俞传尧
- 倪冬梅
- 傅思明
- 冯晓畅
- 冷铁勋
- 刘双双
- 刘青霞1
- 华峰
- 卢鸿福
- 叶英波1
- 吴天昊
- 吴秋菊12
- 宋婷婷
- 宋鉴远
- 庄泽林
- 张一文
- 张东华
- 张伟利
- 张宇帆
- 张郁
- 张镇强
- 彭东昱
- 易峥嵘
- 景子琛
- 本刊编辑部1
- 本刊记者
- 朱景文
- 李健
- 李武康
- 李畅
- 杨冬燕
- 杨合理
- 林巧娴
- 梁潇
- 梅一波
- 樊亚
- 江林
- 涂青林1
- 澜涛
- 王俊英
- 王占霞
- 王宏明
- 王春业
- 王锡刚
- 田必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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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德志;
景子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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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阶段,衔接与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这两大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之一,备案审查制度正是进行衔接的重要途径。因此分析了党内法规的规范属性、探寻了备案审查制度中的衔接点——合法性审查中可能存在的主体权能问题,从限制溢出效应、明确主体职责的思路入手,对联席会议制具体机制的构建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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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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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项审查作为人大备案审查实践中的创新方式有待理论化。实证分析发现,专项审查具有审查机关主动启动、审查内容围绕重点、审查对象批量处理、审查结果常导向集中清理的运行特征。专项审查成为备案审查创新性审查方式后,通过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选取审查议题,推动备案审查制度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通过调动层级资源布置集中清理任务,强化人大对备案审查体系的主导作用;通过弥合审查任务与审查能力之间的张力,实现备案审查效率和质量的提升。专项审查实践在规范性原则的检验下尚可进一步提升,应在启动时机和议题选取上兼顾社会公众的审查需求,在程序运行上厘清并衔接集中清理机制,在审查方式定位上秉持适度谦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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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金明;
冯晓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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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新篇章,推动了合宪性审查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推进了合宪性审查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关联一体的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能否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或者说能否将党内法规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存在一定的争议.无论基于党章与宪法关系的理论审视,还是立足于合宪性审查本身的理论反思,党内法规接受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皆存在不足.构建中国特色的党规国法审查监督体系,需要合宪性审查与合章性审查在各自场域中相对独立运行,同时又相互衔接配合,两者并行不悖、关联互通.回应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发展的需要,对照国家合宪性审查制度,应当重点围绕党内法规合章性审查的主体、对象和一般程序等,构建党内法规合章性审查制度,以形成合宪性审查与合章性审查协同发展的中国式审查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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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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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创新性立法是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手段,鼓励地方立法创新是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应有之义.为实现地方创新性立法的规范化,应明确地方性事务的判断标准,引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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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鑫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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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0年党内法规备案制度初步确立至今,随着各级党组织积极地实践探索,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也逐步确立并臻于完善。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旨在于保障党内规范性文件与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相统一,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组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目前,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依据效力不一、审查范围存在差异,党内规范性文件判断标准过于抽象,应当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备案审查的规范依据、合理划定备案审查的范围、明确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判断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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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华晖;
傅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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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备案审查制度尚存在主体二元复合、启动机制乏力、备案审查权过于集中、责任追究机制缺位等问题.按照新时代对备案审查制度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新要求,应构建单一主体结构机制,由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备案审查全部的规范性文件;健全以"五大机关"为主,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为重要补充的启动机制;确立层级化、系统化的备案审查机制,备案审查权适度下放;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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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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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认为,备案审查制度作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基础和着力点,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性制度设计,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宪法所确立的备案审查制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定位,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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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宁峰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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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监督法》公布前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立法工作。这些地方性法规在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审查标准和备案审查程序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其也存在某些问题,主要是扩大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增加审查基准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以《监督法》为准绳进行重新修订,同时也要重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制度中的特殊性,尽量使这种制度朝着回归宪法体制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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