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的相关文献在1978年到2022年内共计14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海洋学、外交、国际关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0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120745篇;相关期刊91种,包括国际展望、法制与社会、南洋问题研究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2012年中国渔业经济专家论坛、第十三届中国科协年会等;国际海洋法的相关文献由157位作者贡献,包括郭渊、高之国、周忠海等。
国际海洋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0745篇
占比:99.88%
总计:120891篇
国际海洋法
-研究学者
- 郭渊
- 高之国
- 周忠海
- 密晨曦
- 徐祥民
- 李令华
- 裴兆斌
- 贾宇
- 邹克渊
- 黄硕琳
- Chu Xiaolin
- C.科巴奇
- Nkeiru Scotcher
- Press Release
- Tullio Scovazzi
- XIE Hongyue
- Yuwen Huang
- Zhang Leilei
- 万鄂湘
- 丛河
-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编辑部
- 付 玉
- 付玉
- 仲光友
- 何力
- 余敏友
- 刘新山
- 刘明周
- 刘昕畅
- 刘继勇
- 刘锦红
- 卢燕1
- 叶兰云
- 吴家鸣
- 吴晓明
- 吴晓琦
- 吴琼
- 吴益民
- 吴蔚
- 吴蔚1
- 周健
- 周文彪
- 天南
- 姚同发
- 姚莹
- 孙书贤
- 孙南翔
- 季国兴
- 安寿志
- 岳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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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诗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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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海洋法在传统海洋强国与第三世界国家间长期博弈的背景下继续发展,日本亦开始重视基于国际海洋法规则维护其海洋权益。战后日本面临的客观条件,使其在维持经济安全方面得益于传统海洋强国所主张的“海洋自由”,也使其在国土安全层面对这种“海洋自由”存在顾虑。长期以来,日本对其安全利益进行权衡,在选择追随美国等传统海洋强国关于“海洋自由”主张的同时,对于涉及国土安全利益的国际海洋法规则,则刻意采取了模糊处理的策略,以最大化其国家利益。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日本采取的这种模糊策略开始面临现实压力。日本虽然于2014年提出了“海洋法治”概念,但其实践国际海洋法的策略难题依旧存在,对于关键规则的解释与实践仍显模糊与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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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约占全球海洋总面积的65%,既是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海洋政治、军事、经济利益矛盾冲突与全人类共同的社会、生态、文化价值错综复杂的交织空间,更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相关立法规范的国际间海洋活动的最主要对象,因此也成为国际海洋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重要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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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海洋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建立与维护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关系,保护与促进海洋健康,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当前,飞速发展的海洋科技、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与日益严峻的海洋生态给全球海洋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海洋治理成为国际海洋法研究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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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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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于不同历史阶段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在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以及在对涉海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开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治理实践.中国通过积极参加国际海洋事务,建立健全国家涉海法制,妥善处理与邻国的海洋争端,维护海洋权益,加强海上力量建设,致力海洋开发和海洋科技的发展,推动海洋合作等举措,促成了国际海洋法的多项制度形成,对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了创新经验,也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最终形成进行了充分的铺垫.为应对目前全球海洋治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习近平高屋建瓴地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与我国涉海法制建设互为促进,为全球海洋治理和规则制定提供了"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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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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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加速推进.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不仅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的变革,也深刻影响着国际治理机制的发展进程.人工智能技术赋予了非国家行为体拥有可比拟于国家的权力,塑造了海洋生产与生活的新行为,并进一步推动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应对人工智能对国际法的挑战应坚持体系融合原则 、技术穿透原则和法律技术化原则.从此层面,我国应积极探索法治原则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约束作用,加强道德 、伦理与技术的融合,并与世界各国携手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所引发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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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海洋法作为国际法最古老的部门法之一,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后取得了长足发展。随着海洋科技的进步,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能力持续增强,国际海洋法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亦在解释和适用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如何面对这些新发展与新挑战是国际海洋法研究的重要议题。此次征文大赛以“国际海洋法:新发展与新挑战”为主题,题目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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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llio Scovazzi;
黄宇欣(翻译);
曲娇(翻译);
张海英(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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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一再重复的观点联合国大会每年通过主题为“海洋和海洋法”的决议均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开展各种海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例如,最近一项决议重申UNCLOS“为海洋中开展的所有活动制定了法律框架,作为国家、区域和全球在海洋领域采取行动与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重要性,需要保持其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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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佳玉;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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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使得北极冰川融化加速,北极潜在的价值凸显,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地区,各国纷纷将敏锐的"触角"延伸到北极地区。但是,北极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地缘政治环境,非北极国家参与北极地区的开发与利用存在障碍。1920年缔结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使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挪威基于其国内法《斯瓦尔巴法案》,自1925年起将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又称为斯瓦尔巴群岛)成为非北极国家参与北极地区开发利用的一个例外。《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承认挪威对斯瓦尔巴群岛拥有主权的同时,也赋予各缔约国在斯瓦尔巴地区进行和平开发与利用的活动的权利。《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签订至今已历经百年,但是有关斯瓦尔巴群岛以及该条约的争议从未消失。进入21世纪以来,北极地区的开发与利用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关注,而斯瓦尔巴群岛因其独特的法律地位以及处于北极地区的地理位置,更加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中国作为北极事务的利益攸关方和《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签约国,对北极事务治理极为关切,斯瓦尔巴群岛将是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治理的新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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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天舜
- 《第十一届军事海洋战略与发展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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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国际海洋法制度基本保持不变的条件下,海平面上升将改变大面积海域的法律属性,使得在这些特定海域的军事活动自由度发生极大变化,具体体现为:海平面上升将导致专属经济区的面积大幅度减少;国际海峡通行自由度大幅度增加;岛屿或群岛水域所管辖的海域面积较小,通行也更为顺畅.这些变化都将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军事活动自由度得到极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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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晖;
郭晓杰;
李文静
- 《第25届太平洋海洋科学技术大会(PACON)——海洋管理与海洋法治分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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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4月2日,国际海洋法法庭首次以全庭审理的形式对西非次区域渔业委员会渔业纠纷咨询仲裁案做出了最终咨询意见.从咨询意见来看,国际司法机构具有自由裁量权,不会轻易放弃管辖权.法庭对IUU捕鱼行为态度非常明确,该行为是违反公约的非法行为,应该纳入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中,各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束捕鱼行为,对于共有种群和有共同利益的鱼群有共同管理、相互合作的义务.基于此,中国应积极主动参与国际事务、国际法规制定,争取话语权,同时加强海洋管理和合作,担负起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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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
- 《武汉大学(第一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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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孟加拉国和缅甸海洋划界案(以下简称"孟缅案")作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第一起海洋划界案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它第一次涉及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而且法庭以"大陆边外缘准则"为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基础对孟缅两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进行了确定,对于这一权利基础的适用引起了很多学者的质疑甚至否定.众所周知,当前存在的两种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现行理论主要是:自然延伸原则和"大陆边外缘准则",这两种权利基础是国家、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以及国际法学者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进行解读后得出的两种结论,国际法律条文中对于术语"权利基础"并没有提及,国际上对于当前的两种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的现行理论也是各执一词,但是根据《公约》和国际实践会发现这两种权利基础都是存在有一定的不足,并不能为200海里外大陆大陆架权利范围的确定提供明确的指引.本文力图在对此两种权利基础进行论证分析的基础上,从地质、地球物理、地貌和法律的结合角度试图提出一种比较稳定、明确的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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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Leilei;
张蕾蕾
- 《武汉大学(第一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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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海洋法领域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较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一直被称为整个公约重要的成果之一,而其强制性仲裁制度又作为争端解决的最后保障,弥补了争端当事方选择解决方式的不足或无效.在强制性仲裁与一般仲裁比较的基础之上,分析强制性仲裁的特点,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仲裁与相关国际投资公约下强制性仲裁程序的某些方面进行对比,找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仲裁在管辖权、仲裁公开性、裁决执行方面的不足,并分析原因,在有可借鉴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如仲裁庭应当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限制公约管辖权范围的扩大;进一步促进案件审理过程公开,并且引入法庭之友制度;可以在附件七仲裁庭之下,设立临时的执行机构以监督裁决的执行,并且确定不执行裁决的后果,以保护争端当事国的合法权益,以期完善公约附件七强制性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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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民
- 《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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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CS技术是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优选方案,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海洋被认为是封存二氧化碳的主要地点,当封存地点位于海洋中时,其法律问题则因国际海洋法的适用而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应当构建完备的海洋封存应用法律框架;创造条件将碳封存的碳量纳入国际碳市场;建立海洋封存的监管机制和责任制度;目前可以先对有关国际条约进行宽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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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寿志
- 《武汉大学(第一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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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1979年以来的航行自由计划的出台是因为《公约》不足以保证美国的海洋利益以及美国未加入《公约》的情况下依据美国单方面解释或认为的《公约》反映的诸如航行和飞越等与传统利用海洋有关的习惯国际法并采取单方面的军事宣示行动来抵制沿海国家的海洋主张,该计划违反"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强行法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1条"和平使用海洋"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也无视各国享有的平等地参与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权利;这与国际法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一般要求不符,也潜在地侵犯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特别是"滥用权利"原则.此外,美国航行自由计划的实践表明是现实主义,与航行自由包含的自由秩序和价格自相矛盾,更多的是一种霸权,其实质是维护其海上霸权地位并进一步维护其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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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寿志
- 《武汉大学(第一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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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1979年以来的航行自由计划的出台是因为《公约》不足以保证美国的海洋利益以及美国未加入《公约》的情况下依据美国单方面解释或认为的《公约》反映的诸如航行和飞越等与传统利用海洋有关的习惯国际法并采取单方面的军事宣示行动来抵制沿海国家的海洋主张,该计划违反"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强行法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1条"和平使用海洋"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也无视各国享有的平等地参与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权利;这与国际法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一般要求不符,也潜在地侵犯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特别是"滥用权利"原则.此外,美国航行自由计划的实践表明是现实主义,与航行自由包含的自由秩序和价格自相矛盾,更多的是一种霸权,其实质是维护其海上霸权地位并进一步维护其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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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寿志
- 《武汉大学(第一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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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1979年以来的航行自由计划的出台是因为《公约》不足以保证美国的海洋利益以及美国未加入《公约》的情况下依据美国单方面解释或认为的《公约》反映的诸如航行和飞越等与传统利用海洋有关的习惯国际法并采取单方面的军事宣示行动来抵制沿海国家的海洋主张,该计划违反"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强行法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1条"和平使用海洋"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也无视各国享有的平等地参与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权利;这与国际法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一般要求不符,也潜在地侵犯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特别是"滥用权利"原则.此外,美国航行自由计划的实践表明是现实主义,与航行自由包含的自由秩序和价格自相矛盾,更多的是一种霸权,其实质是维护其海上霸权地位并进一步维护其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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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寿志
- 《武汉大学(第一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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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1979年以来的航行自由计划的出台是因为《公约》不足以保证美国的海洋利益以及美国未加入《公约》的情况下依据美国单方面解释或认为的《公约》反映的诸如航行和飞越等与传统利用海洋有关的习惯国际法并采取单方面的军事宣示行动来抵制沿海国家的海洋主张,该计划违反"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强行法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1条"和平使用海洋"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也无视各国享有的平等地参与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权利;这与国际法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一般要求不符,也潜在地侵犯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特别是"滥用权利"原则.此外,美国航行自由计划的实践表明是现实主义,与航行自由包含的自由秩序和价格自相矛盾,更多的是一种霸权,其实质是维护其海上霸权地位并进一步维护其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