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1年内共计1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8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2479篇;相关期刊72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与社会、政法论丛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等;国际民事诉讼的相关文献由117位作者贡献,包括万福良、乔雄兵、何其生等。
国际民事诉讼
-研究学者
- 万福良
- 乔雄兵
- 何其生
- 吕晓莉
- 帅颖
- 张建
- 张淑钿
- 李旭
- 熊大胜
- 牟笛
- 王祥修
- 袁晓宁
- 赵红
- 邹淑环
- 陈俊熹
- 鞠文杰
- 丁伟
- 于欣
- 付诗卉
- 余萌
- 刘佃方
- 刘冰2
- 刘小飞
- 刘振江
- 刘桂强
- 刘潇潇
- 刘红宇
- 刘艳娜
- 叶明敏
- 叶轩宇
- 吴一鸣
- 周天娇
- 周航
- 周辉斌
- 唐卫华
- 姚泽浩
- 孙平1
- 孟昭文
- 宁立志
- 宋朝武
- 巫洪才
- 巫珂
- 常青
- 庞驭文
- 廖梓伊
- 张娜
- 张庆元
- 张慧彦
- 张晓华
- 张柽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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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发强;
张柽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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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匈牙利2017年修订后的国际私法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该法案由法律适用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两部分组成,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出发构建起“法律适用、管辖权、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立法结构。此外,在冲突规范的立法技术与调整领域、识别、公共秩序、特征性履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国际管辖权、国家豁免、互惠原则等相关制度的设计上,该法案具有可取之处。我国可以借鉴匈牙利经验,在明确立法范围、优化体系结构,提高法律适用的开放性、合理性与明确性,扩大立法所涉领域以及重视国际管辖权的功能和作用等方面,对国际私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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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立志;
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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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诉令从英国的一项国内制度演变成了国际民事诉讼中解决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单边手段,并有着逐渐泛滥的趋势,亟需国际社会予以反思和理性对待.面对席卷全球的禁诉令大战,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应建立具有攻击性的禁诉令制度,但实际上,此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都有所欠缺,更重要的是,禁诉令违反了主权原则而不符合国际法,在运行机理上也存在内在矛盾.中国的合理应对方式包括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一方面,中国可以推动国际社会在司法管辖权方面的协调与合作,缔结以最先受诉法院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条约;另一方面,中国可以在国内法中构建以阻断外国禁诉令为核心的防御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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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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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科技发展的全球化趋势,腐败犯罪日渐显现出国际化、组织化之趋势.自党的十八大后,多项行动使得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工作成效显著,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困境,文章分析了我国腐败犯罪境外追赃的困境,并提出完善我国境外追赃制度的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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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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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国际私法争端解决的两种重要方式,在国际私法的规范构成以及解决国际私法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者从程序层面入手,通过确定管辖权、选择法律、承认与执行裁判等方式使得双方当事人顺利解决纠纷,从而为国际间私人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们将会不断完善,以便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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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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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国际私法争端解决的两种重要方式,在国际私法的规范构成以及解决国际私法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者从程序层面入手,通过确定管辖权、选择法律、承认与执行裁判等方式使得双方当事人顺利解决纠纷,从而为国际间私人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们将会不断完善,以便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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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强;
何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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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国际民事诉讼呈现出"法律冲突"、"法律合作"与"法律竞争"的特点。在法律冲突方面,欧盟时隔22年重新修订其阻断条例,旨在阻断美国法律域外适用对欧盟企业和个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此外,美国法院再度绕开《海牙取证公约》,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按照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提交位于中国境内的银行文件,使涉案银行面临必然违反一国法律的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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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范鲁;
王祥修;
赵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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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商业活动对自然环境和地球气候的影响日益增强,引发了新的全球规范性秩序,给企业带来了挑战.联合国(U N) 2030议程指出:改变我们的世界,结合鲁杰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准则,联合国全球契约以及其他最新文书,都有助于加强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责任.除了本国境内公司的责任,其境外子公司的责任同样至关重要.虽然环境法条约一般为各国制定(长期)行动方针,但它们通常不直接涉及私营行为者的行为.然而,企业的作用至关重要.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法院的民事诉讼对于界定和执行跨国公司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起初,在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提起诉讼似乎是一条很有前途的道路,但最近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大大提高了这类诉讼的管辖权门槛;不方便法院(FNC)给诉讼增加了额外的难度.相比之下,在欧洲,《布鲁塞尔条例Ⅰ》(修正案)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基于侵权的环境行为的一般管辖地,排除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尽管该法规将其留给国内法来确定设在欧盟(EU)的母公司可能因其在欧盟以外的子公司造成的环境损害索赔而被起诉为主要被告,但最近英国和荷兰法院判决表明,相比在美国提起联合诉讼,欧盟也许是对母、子公司的提起联合诉讼更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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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菡
-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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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行为理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国家行为理论在美国的适用情形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由于这一理论没有任何联邦成文法或宪法法规为依据,对其适用标准的不明确往往导致案件判决存在极大的争议.因此,通过对美国适用国家行为理论的案例进行分析,明确该理论的具体考量因素,进而有助于了解国家行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形和适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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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立雪
-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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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诞生以来,地域性无一例外的被各个公约缔约家所接受,地域性似乎成为知识产权不可动摇的根本特点.然而网络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许多曾经被认为是“真理”的规则在跨国争议和网络环境下无法适用,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知识产权地域性,并提倡打破地域对知识产权的禁锢.②由于地域性的限制,③许多传统规则无法解决信息时代日益凸显的管辖权冲突和法律冲突.就跨国知识产权的管辖权而言,应该将注册权利(工业产权)和非注册权利(著作权、未注册设计等)分别看待,因为两者的权利产生方式不同,权利基础也就不同,会引发不同的管辖权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专利侵权与有效性之讼的管辖权问题,且要讨论的则是比较复杂的一种情况,即当诉讼中同时涉及权利有效性争议和侵权争议时,欧盟法律如何规定管辖权的问题.④欧盟委员会对《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欧盟第44/2001号条例》(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Ⅰ》)作出了修订,修订后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欧盟第1215/2012号条例》(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Ⅰ(修订)》)已经于2015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布鲁塞尔条例》实施以来,不少学者、律师、法官都提出过条例的“反射效应”⑤,尽管最终这一效应被否定,但居住在成员国境内的非成员国公民或法人仍然有在成员国被起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