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19年内共计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400篇;相关期刊59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第六届“中国比较法论坛”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相关文献由83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德昌、刘瑛、范笑迎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研究学者
- 吴德昌
- 刘瑛
- 范笑迎
- 于亮
- 刘亚丁
- 张步文
- 曹曼琦
- 朱雅妮
- 李俊平
- 杨秀文
- 许俊伟
- 郑远民
- 于秀珍
- 任寰
- 任荣明
- 何琳琳
- 关鹿凝
- 刘国红
- 刘彤海
- 刘晓红
- 刘玲
- 初言恺
- 卢伟
- 卢进
- 叶世宝
- 叶小燕
- 吴兴光
- 周立胜
- 姜世波
- 孙丽娜
- 尹永慧
- 左海聪
- 张乐乐
- 张川华
- 张玉卿
- 张虎
- 张颖宏
- 徐冲
- 徐少海
- 成琳
- 无1
- 朱强
- 李丹
- 李国强
- 李大鹏
- 李婧
- 李焱焱
- 李轶
- 李鸿
- 杜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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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强;
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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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长期性、关系性和不完全性等特征,长期合同在适用一般合同法时会产生诸多困难.为此,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推出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对长期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在诚信谈判、开放性条款、非固定条款、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不可抗力、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后的恢复原状、后合同义务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从而对长期合同的立法调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避免直接适用于长期合同所产生的不合理结果,我国《合同法》应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的相关规定,加入调整长期合同的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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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瑛;
何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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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4年颁布以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本文根据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数据库(UNILEX)的统计数据,综述了《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作为合同准据法和解释工具的运用情况。中国仲裁机构对《通则》的运用十分有限,本文分析了个中原因,并提出《通则》应在中国仲裁实践中予以更多运用的建议。中国在涉外仲裁中应该允许并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通则》,授权仲裁庭主动适用《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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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俊伟;
赵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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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2011年新版修订完成,对照我国《合同法》,不难发现《合同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滞后与不足的规定,在寻找二者的异同之处,探寻差异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中,深感我国《合同法》存在漏洞,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基于此,为了顺应"一带一路"的积极发展,《合同法》应依据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标准为立法精神,承认《通则》作为准据法的事实,借鉴、移植《通则》中可以为我国《合同法》适用的规则,细化司法解释.同时,需要将重构的《合同法》作为基础,进一步来满足"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法律全球化要求,增强我国司法实践的国际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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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瑛;
杜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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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是否支持当事人明示选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准据法,受制于法院地的冲突法规则,即有关冲突法规则是否允许选择''''非国家法''''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尽管欧盟新条例依然将非国家法排除在意思自治选法范围之外,也鲜有明确支持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非国家法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的国内法,但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第3条明确将国际、跨国家或区域范围内作为一套中性、平衡规则被普遍接受的法律规则纳入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范围。国际普遍实践仍然是将当事人明示选择为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合同并入条款。我国立法并未明确将当事人可选择的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限定于''''国家法'''',缺乏对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规范,实践中法院做法不一。本文主张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并通过司法解释对选法范围的规定间接框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可选择的''''法律''''范围,对那些可以经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而成为准据法的国际惯例的标准加以界定,规定法院应认可当事人选择被普遍接受、具有中立和平衡规则体系的国际惯例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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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笑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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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国际商事合同立法大成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系统地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通则中的不可抗力制度与同样作为合同法“有约必守”例外的艰难情势制度具有相同点,会发生竞合,应当厘清二者的不同,以指导司法实践.另外,通则的不可抗力制度与CISG中的规定相比更具明确性与合理性,显示出通则的先进性.鉴于通则的示范功能和先进性,我国在《合同法》的修订中可以借鉴其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提供的适用通则不可抗力制度的仲裁与司法判例对上述研究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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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笑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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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The hardship clauses are stipulated systemically in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PICC),which represents the highest achiev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islation.Although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SIG)does not contain the hardship clauses,which are involved in the PICC can be used by courts and arbitral tribunals as a supplement in specific cases.Moreover,the Chinese Con-tract Law may be improved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corresponding stipulation for hardship clauses of PICC.There are a number of precedents of arbitration and j udicature provided by the UNIDROIT, which are of great help to research on the hardship clauses in PICC.%集国际商事合同立法大成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系统地规定了艰难情势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没有规定艰难情势制度,法院与仲裁庭可以适用《通则》作为补充。我国在《合同法》的修订中可以借鉴《通则》对艰难情势制度的规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提供的仲裁与司法判例对研究《通则》的艰难情势制度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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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晓;
陈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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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4月,《通则》2010修订版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第90次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与《通则》2004相比,《通则》2010增加了四部分内容,分别是恢复原状、非法合同、合同条件、多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这次修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内容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其适用无疑将是国际商事法律朝着统一化方向所迈出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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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俊伟
- 《第六届“中国比较法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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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2011年新版修订完成,对照中国《合同法》,不难发现《合同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滞后与不足的规定,在寻找二者的异同之处,探寻差异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中,深感中国《合同法》存在漏洞,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等条文中无不体现着《合同法》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今天世界经济仍未走出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但已抓住新的发展机遇,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合同法》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完善的需求就显得尤为迫切.基于此,为了顺应"一带一路"的发展需要,《合同法》应符合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要求,承认《通则》作为准据法的事实,借鉴移植《通则》中可以为中国《合同法》适用的规则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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