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36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外交、国际关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62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2715篇;相关期刊234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西安政治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第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等;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文献由354位作者贡献,包括曲涛、朱文奇、王秀梅等。
国际刑事法院
-研究学者
- 曲涛
- 朱文奇
- 王秀梅
- 王小会
- 刘珊
- 张贵玲
- 于南
- 刘健
- 周振杰
- 宋健强
- 杨柳
- 王吉春
- 赵秉志
- 任秋娟
- 倪玲玲
- 刘仁文
- 刘大群
- 刘昕
- 刘晓农
- 卢有学
- 宋丽弘
- 张丹歌
- 张慎思
- 张新奎
- 张泽军
- 张磊
- 彭文华
- 托马斯·魏根特
- 朱利江
- 李綦通
- 杨力军
- 杨宇冠
- 武东侠
- 汤景桢
- 王少华
- 白骏龙
- 盛红生
- 祝青
- 管建强
- 罗德·诺斯坦
- 胡莹
- 董蕾红
- 谢珊珊
- 辛彦军
- 郭文东
- 陈嘉
- 陈达
- 马伟阳
- 马呈元
- 马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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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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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规约》以及相关文书的生效,表明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其满足了二战以来国际社会对于惩治严重威胁人类和平与安全的违法犯罪的要求。但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公正性受质疑、国际认可度不足、安理会干预和执行困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文章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运行的现实境地,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自动性、有限性与普遍性等属性和管辖权效力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以阐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面临的困境,明确我国目前对于《罗马规约》的态度和立场,并提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本土化确立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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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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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关,根据“条约相对效力原则”,非经同意,《罗马规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但基于属地管辖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规约第5条规定的犯罪有管辖权。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的管辖权具有正当性,而不是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施加义务的情形。非缔约国可以通过联合国安理会不向法院提交情势或者推迟调查或起诉、签订双边条约以及首先采取国内程序的方式,规避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国民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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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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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刑事法院自成立以来饱受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国际刑事法院通过司法活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国际社会一直对国际刑事法院存在的选择性司法问题非常之关切,国内外学者从广义和狭义上探讨了选择性司法的内涵,为研究国际刑事法院选择性司法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国际刑事法院从建立至今,选择性司法问题一直存在,并且经历了萌芽、形成、实践、规制四个阶段,同时展现了不同的选择性司法特征。国际刑事法院主要受到立法、执法、政治、国家缔约等方面因素影响,产生了主动和被动两个方面选择性司法理论问题。由于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选择性司法在实践中经常会导致危害国家主权、质疑国家司法制度及针对非缔约国的情形。中国从外交政策、国家刑法制度、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加以应对,既保障了国家利益,又能有效打击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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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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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社会上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宁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但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关犯罪行为很难得到管辖和有效惩治,在有罪不罚的现实背景下,国际刑事法院应运而生。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历来是极具争议性的问题,虽采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作为自身管辖权的基础,但难免涉及到对非缔约国的管辖问题,而且实践中这样的问题也的确发生。因此,本文正是以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的管辖问题为主题,在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对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情形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对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的管辖问题进行总体上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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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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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在孟加拉—缅甸情势的管辖权决定中,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运用客观属地管辖原则扩大管辖权,并宣布对《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缅甸进行管辖.提出虽然世界上诸多国家都采纳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但对于一个国际常设审判机构来说,在采纳客观属地管辖原则的同时,不应一味追求公平正义而牺牲国家主权;在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时,国际刑事法院需要得到安理会的许可与协助,由其向法院递交相关情势报告,并督促法院开展调查和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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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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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纽伦堡审判第一次将危害人类罪认定为国际罪行并将其适用于纳粹战犯.在此之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审判实践不断地确认和发展其定义.该罪行的表现形式多样,其中,“迫害”可以适用于破坏文化遗产行为.文化遗产的人权价值为危害人类罪的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国际法庭的规约和判决为其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危害人类罪适用于文化遗产领域可以弥补战争罪对其惩治的不足.但该罪行的适用也有局限性,对危害人类罪的全面认识有助于发挥该罪行在破坏文化遗产领域的作用,并为该罪行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一定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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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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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纽伦堡审判第一次将危害人类罪认定为国际罪行并将其适用于纳粹战犯。在此之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审判实践不断地确认和发展其定义。该罪行的表现形式多样,其中,“迫害”可以适用于破坏文化遗产行为。文化遗产的人权价值为危害人类罪的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国际法庭的规约和判决为其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危害人类罪适用于文化遗产领域可以弥补战争罪对其惩治的不足。但该罪行的适用也有局限性,对危害人类罪的全面认识有助于发挥该罪行在破坏文化遗产领城的作用,并为该罪行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一定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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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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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9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ICC)对阿哈迈德·阿法奇·阿玛迪破坏马里廷巴克图文化遗产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有战争罪,并要求其对案件的受害者作出赔偿.本案是ICC第一次针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作出的判决,是国际刑法历史上的里程碑案例.ICC在本案做出了很多创新性判决:单独审理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并认定为犯罪,重申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为破坏文化遗产受害者提供独特的赔偿方式等,对未来国际刑法惩处破坏文化遗产罪行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同时,由于这是ICC的文化遗产第一案,判决中也存在若干保守和不足之处,例如,将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限定于战争罪,对犯罪对象的性质和范围认定也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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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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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刑法中的受害人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被告的刑罚和赔偿方式,因此其地位不可忽视.2016年"马赫迪"案是国际刑事法院(ICC)首次专门对蓄意破坏文化遗产行为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案件,法庭将受害人认定为包括廷巴克图居民、马里人民和国际社会全体在内的三类人群.ICC对文化遗产受害人的认定,尤其是将国际社会全体纳入受害人范围的观点,强化了文化遗产的人权价值,提高了文化遗产犯罪在国际罪行中的地位,为今后国际刑法惩治该类型的犯罪提供了依据.但ICC并未对其认定受害人的标准和理由展开深入探讨,存在一定的保守性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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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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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规约》第15条规定,检察官可以自行根据有关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的资料开始调查.如果检察官认为有合理依据进行调查,应请求预审分庭授权调查.若预审分庭认为有合理根据进行调查,并认为案件显然属于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授权开始调查.这里所提及的"合理根据"并非一种较低标准,而是应当包括对第53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事项的审查.具体而言,检察官在请求预审分庭授权启动自行调查之前,应当审查法院对相关情势中的潜在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可进行受理,相关案件的严重程度是否足以使法院采取进一步行动,以及是否有实质理由认为调查无助于实现公正利益.而预审分庭也应当在审查上述事项后决定是否授权检察官启动自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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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王秀梅
- 《第一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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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社会在历经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和平时期的各种武装冲突等严重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残酷现实后,进一步认识到国际社会需要一个独立的、高效的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然而,美国和中国等其他5个国家因各自不同的顾虑,对《罗马规约》投了反对票,突出的关切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属性以及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与国家法院管辖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在分析美国和中国的主要关注点基础上,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普遍管辖权,因而,即便是《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其国民也有受到国际刑事法院起诉的风险.为此,我们希望非缔约国掌握审判国际犯罪行为人的主动权,在审慎地观察公正、高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运作的基础上,作出批准《罗马规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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