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
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0年内共计1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外交、国际关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3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2342篇;相关期刊144种,包括真理的追求、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2010行政法年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等;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文献由191位作者贡献,包括冯建仓、卢建平、宋佳宁等。
国际人权公约
-研究学者
- 冯建仓
- 卢建平
- 宋佳宁
- 张容
- 朱晓青
- 何荣功
- 刘健
- 刘文宗
- 叶希善
- 唐天日
- 喻权域
- 徐晓光
- 朱瑞基
- 杨宇冠
- 王祯军
- 程小白
- 莫洪宪
- 蔡高强
- 轩涛瑞
- 陈光国
- 万永海
- 严峰
- 于文豪
- 任学强
- 任舒泽
- 何悦
- 侯英明
- 俞少宾3
- 倪娟芝
- 傅思明
- 冷荣
- 刘志刚
- 刘正峰
- 刘海婷1
- 刘海年
- 刘祎
- 刘艳红
- 刘银良
- 刘阳
- 化国宇
- 卢海波
- 古丽燕
- 古丽阿扎提·吐尔逊
- 司平平
- 吉天柱
- 向玉兰
- 吴家庆
- 吴报定
- 吴晓晖
- 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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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杰里米·沃尔德伦1;
张卓明(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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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础与探究本文将从学理上审视“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这一命题。我们不难在重要国际人权公约的序言中见到这样的命题,同样,学者们就人权主题发表高见时,也经常运用此类命题。这一命题之所以值得审视,出于以下几个理由:首先是考虑到最近几年有关尊严的哲学研究日益复兴;①其次,由于人们对人权的分歧持续不断,因此,任何有望能够帮助我们解决这些分歧的命题都值得我们审视一番;再次,有关尊严的主张,若是作为一个基础性命题提出来的,那么它将对其他同样主张具有这一基础性地位的价值或原则(如功利原则)构成挑战;②最后(也是促使我们走上不同道路的一个原因),由于我们政治理想的基础这一理念已经受到了质疑,为了确证(或驳斥)某个基础性命题而去探究尊严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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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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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人权公约视野下,家庭是人的自然生活共同体和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生活是人的基本生活方式,个人生而享有在家庭内与家庭成员正常生活的人权。儿童生存和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儿童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是实现生存、成长和创造生命价值的基本保障,儿童家庭生活权是具有根本生命意义的重要人权,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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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宁1;
刘海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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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审判中已存在引用国际人权公约相关原则的先例,了解域外法院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司法适用特点及趋势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英国在司法实践中以适用《欧洲人权公约》为主,经历了从超间接适用到直接适用的演进过程。美国将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分为自动执行公约和非自动执行公约两种模式,存在一种从非自动执行为主的审判模式向解释性适用转变的趋势。南非从不重视人权到将人权公约的内容直接写入本国宪法之中,国际人权公约除了被作为制定和解释南非宪法的蓝本外,还被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我国主要是以''''转化''''的方式来适用国际人权公约,但也存在依据国内法作出判决,援引公约原则增强其判决说服力的案例。建立''''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相结合的制度,吸收解释性适用的原则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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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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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院在判决书中主动援引国际人权公约的五个案件全部涉及《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条款,该条款经儿童权利委员会具体化后具有了更强的司法适用性.我国法院适用这一条款的方式既有直接适用,也有间接适用,其中直接适用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逐渐被间接适用所取代.法院援引"儿童最大利益"条款不是作为判决依据,而是为司法推理提供支持或者为判决结果提供更强的确认,这种灵活性使其成为法院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更乐于接受的适用方式.当然,由于我国法院对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尚处于起步阶段,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件数量和事项范围都有待增加,适用公约条款的解释和推理技术也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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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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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是国际社会少数人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国际社会由此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表明了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鲜明立场.这种保护既有一般性的平等保护,也有关于对少数人在政治参与、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社会发展方面的特殊保护,因此成为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重要国际法依据.中国遵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则,坚定地履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国家义务,在保障本国少数民族的权利方面进行了长期而且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少数民族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汉族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力度,以实现共同繁荣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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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 《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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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作者在分析国际人权公约性质的基础之上,认为虽然目前国际人权公约中所规定的普遍人权,对于人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由于普遍人权的保护受到普遍人权所赖以存在的人权法性质的限制,所以,在缔约国批准了国际人权公约之后,国际人权公约只能通过缔约国的宪法机制来对缔约国的人权保护产生影响。所以,正确地处理国际人权公约与缔约国宪法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国际人权公约中所确立的普遍人权与缔约国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缔约国为了有效地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下的义务,应当尽量采取措施来使国际人权公约中所确立的普遍人权转化为国内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法权利,由此来保证国际人权公约在缔约国国内法得到有效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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