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制
国家管制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1年内共计8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工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1篇、专利文献7228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法学等;
国家管制的相关文献由7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涛、王永军、马宝成等。
国家管制
-研究学者
- 李涛
- 王永军
- 马宝成
- 孔小霞
- 尚秀菁
- 李洪芹
- 王鹏
- 金科学
- Svein Thorstensen
- 严益州
- 云杉
- 冯建红
- 刘振宇
- 卜慧娟
- 卢文
- 史志强
- 叶乐乐
- 司冰岩
- 吕斯通姆·纽瑞伊夫
- 周华
- 周天勇
- 塔劳斯
- 姚荣
- 孔祥航
- 尹歌
- 廖洁
- 张光远
- 张曙光
- 张树隆
- 文力
- 曾诚
- 李忠庆
- 杜明强
- 杨栋
- 柴彬
- 江维祝
- 沙君俊2
- 潘文雯
- 王利明
- 王德全
- 王志中
- 王成
- 王振武
- 王良华1
- 王颖
- 甲由申
- 福克纳
- 程文华
- 穆易
- 缪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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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雯;
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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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强调市场机制高度参与的同时,也要求国家发挥作用进行合理管制。这一制度决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想成功入市就必须处理好市场化改革中的国家管制问题。通过追溯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在此过程中国家管制存在着规划控制无序和虚置、出让价格管制缺失等现实问题。为实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企业多方利益的最大化,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协调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者关系、强化乡村规划权的落实、完善价格管制制度体系、取消政府优先购买权是新时期完善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国家管制的合理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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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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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从"单位制"向"聘任制"改革的进程中,我国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特殊地位受到国家管制与市场调节双重机制的影响与支配.国家管制机制的影响表现为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相对性与可收回性以及高校内部治理中行政权力的主导地位.高校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其所拥有的人事自主权较大程度上属于国家行政权的"延伸".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政策规定,将绩效工资、岗位管理等事项纳入其管制范畴.与此同时,受"双一流"政策与"放管服"新政的促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日趋频繁,以绩效竞争为导向的市场调节机制被广泛应用.受政府主导型市场化体制的影响,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与职业安全面临危机.在取消编制管理的背景下,传统上以"编制"为核心的"身份管理"体制逐渐转变为"终身制"的重建与"政策特区"的开辟."非升即走"制度的引入,明确了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合同关系,加剧了教师(尤其是新进教师)的职业风险.随着高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步入"深水区",与教师评聘与绩效考核相关的法律争议持续增多.从长远而言,应破除将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视为纯粹民事权利抑或国家行政权的误区.通过特殊的适用公法与私法规范,促进我国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行使,在自治与法治之间实现有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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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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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是德国法上的经典概念.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限制私法自治的重要管制手段,具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从法教义学的维度来看,明确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的行为机理,有助于在实践中将其正确运用.就行为类型而言,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依行为标的不同,区分为归属形成性行政处理、债的形成性行政处理与团体形成性行政处理;依是否须私人协力,区分为辅助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与单独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就裁量方法而言,私法形成性裁量应被肯定,但是管制裁量值得商榷.就处理效力而言,在行政处理作出之前,其指向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其指向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能自始无效;在行政处理作出之后,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溯及力,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就处理废除而言,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不适用一般禁止废除原则,在废除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的同时,已形成的私法关系应当相应消灭,至于废除的效力是否溯及至私法关系成立时,应当依个案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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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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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禁毒委联手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启动“生产经营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状”调研。此次调研是根据国家《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进出口企业管理而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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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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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早期,英国啤酒馆数量骤增,随之产生诸多的社会问题.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根基,国家颁布了各种管制啤酒馆的专门法令,体现出英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政治力度.通过许可证制度、议会法令等法律手段,啤酒馆问题得到有效的治理,但是因相关措施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国家管制啤酒馆问题的成效较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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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酒驾的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