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1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8篇、专利文献10篇;相关期刊90种,包括法学、法学论坛、法制博览等;
善良风俗的相关文献由134位作者贡献,包括耿蓓、郭丛生、姜帆等。
善良风俗
-研究学者
- 耿蓓
- 郭丛生
- 姜帆
- 张力
- 张宇宁
- 张小莉
- 肖玉超
- 董灵
- 赵林
- 郑海旭
- 黄欢
- 齐恩平
- 于淼
- 何芳芳
- 傅振伦
- 冯源
- 刘付鹏
- 刘凯娟
- 刘娥
- 刘文武
- 刘灵芝
- 包可扬
- 史月阳
- 吴亚娥
- 吴淡如
- 吴炀和
- 吴珍珍
- 周莉
- 唐登国
- 姚志坚
- 孙丽丽
- 孙艳婷
- 宋才发
- 尹继良
- 常春
- 康娜
- 康慧
- 张今文
- 张子今
- 张惠鹏
- 张路
- 张金平
- 张雪皎
- 彭天明
- 徐小飞
- 忠顺
- 方子琪
- 方新军
- 朱瑛佳慧
- 李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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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可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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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序良俗已然超越了内心的道德判断,化身民事行为效力的评判标准。它逐渐成为民间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适用间的桥梁,有效扩展了法律渊源,在一定程度上将人们对于美好道德的要求融入法律生活,弥补了法律与道德底线间的漏洞。只有将规则意识与道德规范相结合,方可维持民事行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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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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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对公序良俗的确认,主要体现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在规定,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范例。《民法典》是公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开启了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统称,公序良俗的法治价值是对法治社会的支撑。公序良俗是《民法典》人权精神的价值体现,需要构建公序良俗价值追求上的民法体系。“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包括坚持《民法典》规范的类推适用,实施公序良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公序良俗与法治融合的原则,发挥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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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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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其并未在我国劳动法中得以明确确立,以致裁判者可能面临超越“依法司法”的风险。由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引入契合劳动法演变的私法社会化路径、符合劳资伦理的价值需求、有利于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目标,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显名化处理。应当注意的是,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性,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共秩序部分仅可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而不应将其适用于劳动者。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出台系列指导案例形成案例群以促进该原则的类型化适用。如此,劳动法既可以达到吸收公序良俗原则满足自身需求的目的,也不至于受到民法价值体系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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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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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对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人们较多认同的解释为:公共秩序是调整社会外在存在和发展而为普遍民众所接受的秩序;善良风俗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反映民众内在道德的正义观。——这显然是笼统的原则性解释,公序良俗的内涵与外延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因时间、地域、民族、文化背景不同而不同。如“男女平等”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但在中国古代却大逆不道,即使在今天,某些国家也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有些风俗能不能算作良俗也值得商榷,比如非洲有的地区存在的男子所行的“割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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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姚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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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仅是在民事领域对于民事主体的要求,更是对负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的根本要求,完全具备适用于行政案件领域的可操作性."北雁云依"案中,法官的裁判方式属行政诉讼私法化方式,以公序良俗原则判断私法姓名权的合规性,混淆了公法姓名权与私法姓名权,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之时,未详述姓氏选择与公序良俗之间的互联性而直接得出有碍于户籍管理及违背文化传统之结论,实为不当适用.对比"一带一路"案可得,公序良俗原则在行政登记领域适用从严把控方式,其首先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由于公序良俗的外延宽于现行法律规定,尚未明确规定部分的自由裁量限度不可自行拔高公序良俗原则之标准,此方面程度把控的重要方式即为详细的关联性论述,且需保证最终结论上与现行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有不可容忍程度的同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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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拥军;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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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家庭形态核缩和功能弱化的趋势下,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内外危机.反思个人主义的哲学思潮,追求个性和自由不应是家庭生活的主题,强调家的整体性和对家人的责任与奉献的伦理应当成为构建中国特色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选择.反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当中,就是要秉持开放的立法态度,注重与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的交流融通;明确规定“家庭”概念,强调“家庭”的伦理价值;增加“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发挥基本原则的引导作用;将“习惯”规定为法律渊源,使法律适用更具灵活性和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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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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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法是在民间社会互动中逐步形成的规范体系,它广泛存在于我国的乡土社会,其在解决民间纠纷以及调整民间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司法适用民间规范有两种路径:一是法官依申请适用;二是法官依职权适用.无论哪种路径,法官均需要对民间法进行价值考量,即受“公序良俗”制约,只有符合道德标准和秩序标准的民间法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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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世星;
陈璇;
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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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常言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法治离不开道德的滋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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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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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诸多利益尚未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与此相关的纠纷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救济,在内生秩序式微的背景下,这些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容易引发不稳定的社会问题.本文以赣南村庄风水纠纷为例,通过个案的研究方法,揭示风水纠纷的解决及其后果.风水利益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俗习惯被标签为封建迷信,被法律排斥在外,风水纠纷需要转变成法律能够调整的利益纠纷,即便如此,法律仍然难以直面风水利益本身,最终无法有效解决风水纠纷.习俗虽然能够为纠纷解决提供一套是非标准及解决方案,但熟人村庄的社会基础已经大为削弱,习俗作为一种非正式力量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执行力不足.不论是法律还是民间习俗,都无法单方面地为风水纠纷解决提供正义供给,风水纠纷解决存在困境.国家治理可以有效吸纳社会中的既有资源,将习俗作为法律渊源,在认可习俗合法性的同时发挥其在纠纷解决中应有的作用.习俗作为法源成为裁判的依据需要以善良为前提,因此,将民俗纳入善良风俗,实现民俗可作为法源的基础前提成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