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商法学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教育、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5篇、会议论文32篇、专利文献560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等;商法学的相关文献由141位作者贡献,包括郭丽媛、王保树、韩凯等。
商法学
-研究学者
- 郭丽媛
- 王保树
- 韩凯
- 王燕莉
- 程淑娟
- 任尔昕
- 姜朋
- 官欣荣
- 廖振中
- 文宁
- 李政辉
- 柯昌辉
- 王志远
- 王艳华
- 王萍
- 肖飞云
- 赵吟1
- 邓卫卫
- 高亚楠
- John F.Dolan
- Robert M.Lloyd
- Russell A.McNair Jr
- 于莹
- 何勤华
- 余俊
- 刘为民
- 刘倚源
- 刘剑军
- 刘心稳
- 刘文科
- 刘畅
- 刘秀清
- 卢冬
- 史正保
- 叶敏
- 吕来明
- 吴凤君
- 吴日焕
- 吴越
- 周叶中
- 周昕兰
- 唐稷尧
- 喻敏
- 夏晓红
- 夏琳
- 夏琳1
- 姜一春
- 姜会
- 孙桂华
- 孟凡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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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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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对法学人才培养要求的改变,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翻转课堂模式作为一种创新型的信息化教学模式,是"互联网+"时代课程教学的探索和创新,对学生个性化学习以及综合能力提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疫情条件下,更是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文章以《股东与股权》为例探索疫情下法学翻转课堂的教学设计、实施流程及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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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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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是与现代市场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商法学课程知识涉及范围广、实践性较强、技术发展速度快。传统教学模式理念陈旧、教学方式单一、教学内容冗杂,导致教学质量低下,商法学传统教学面临困境,商法学课程改革势在必行。本文通过辽宁省跨校修读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在金课背景下探索教学改革路径,将现代数字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推行翻转课堂,实现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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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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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习动力本身即是影响学习行为与学习活动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直接推动大学生进行自主学习的一种内在动力,成功的学习活动总是伴随着积极的学习动力,而运用合理的教育激励方法则会引导与激励学习动力的产生与持续的发展.本文阐述了商法学学生学习动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深入分析其成因,最后结合实际提出了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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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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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教育"越来越多被学术界提起."人工智能+教育"浪潮,掀起了一场关于未来教育的学习革命.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建设智慧校园,是为了达到人才培养的新目标.人工智能技术能推动智慧校园建设,实现工作、学习、管理、教学智能化和一体化.加快建设智慧校园,能够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对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对海量知识的深入分析和教学有极大的作用.本文阐释了"人工智能+教育"背景下的商法学教学活动设计依据和策略,并通过分析设计了商法学教学活动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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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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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思维导图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设计、教学过程、教学改革等环节中引入思维导图法,帮助学生系统化地理解和掌握理论及实践知识,达到预定的教学目标的教学方法.因《商法学》课程具有体系庞大、内容丰富、发展较快等特点,可以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思维导图记笔记、厘清知识点、梳理部门法框架等,在实践教学中将思维导图应用于模拟法庭、庭审观摩以及实习评价.可以通过转变思维习惯,将思维导图更广泛地应用于高校《商法学》教学中,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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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淑娟
- 《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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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学课程设计是要按照一定的体系来科学组织商法学的内容。商法学课程设计的前提是明确商法学的基本范畴。在课程设计上,可以将商法总论和商法分论作为商法学的基本内容。为了实现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应当在课程设计上遵循整体性和层次性这两个思路。整体性是指在商法学的课程设计中注重发掘、阐述和应用商法学的一般规律,使商法学的教学形成统一的理论基础;层次性即指商法学的课程应当按照不同的教学要求分为若干层次,这些层次之间相互衔接,并逐层提高要求,以实现商法学的教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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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昌辉
- 《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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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的教学改革涉及的而且纷繁复杂,但首要的问题应该是商法教学目标的定位问题。商法教学的目标应当定位为商法理念的确立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商法理念是指人们对基于营业的营利性的本质属性而发展出来的各项商法制度和具体规则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反映了其背后所隐含的有关商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这种高度概括而抽象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既客观地揭示了商法发展演变的基本规律,又构成了商法现代化过程中立法、司法、守法、法律解释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应当主要采取比较的方、历史的,分析传统民法与商法的不同价值取向和不同的制度设计,使学生真正掌握有别于传统民法的商法理念,准确把握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与商法。而商法实践能力是指在商法理念的指导下,正确理解商法精神,准确适用商法规定的能力,应当根据商法学不同内容的不同特点,通过灵活采取诸如理论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seminar)、实务操作等多种教学方式,运用场景教学、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模拟操作等多种教学手段,使得学生在正确的商法理念指导下,融会贯通商事立法的各项具体规则,全面熟悉和掌握商法实务的各种技能,从而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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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江源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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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商法学研究的不断推进,学界和实务部门围绕商法思维等基础问题的研究愈加深入.从研究状况总体看,普遍认为,无论进行商事法学理研究,还是从事商事立法、商事司法实务工作,都应当遵循商法的逻辑.而商法的逻辑则强调商主体营利利益的保护,追求交易的安全、迅捷、可靠.此亦系商法与民法的分野.按照商事思维的逻辑,商事审判自然具备独特性和规律性,并以此为基础成为商事审判独立化的重要推动力,进而力图实现裁判结果既能满足一般民事主体的公平要求,也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增加.然而,在实践中,因受制于长期以来商事文化传统的缺失,现代意义的商事立法、商事司法基础薄弱,当裁判者难以兼顾公平和效益时对公平的关注不够,导致商法中人文关怀的流失.股东压制是以封闭性为核心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固有难题.股东压制诉讼涉及少数股东、控股股东、公司甚至第三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裁判者无论是适用股权回购等具体救济规则,还是援引禁止股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无疑都需要高超的裁判能力和裁判方法.亦即,裁判者需要对公司法具体条文作出合理解释,才能对受压制股东的公平性诉求作出是否应予支持的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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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果
- 《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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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商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中,由于法学专业之间及法学与相关专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商法教学内容与方法中存在对商法本质认识的模糊性、师生知识结构的单一性、对商法教学内容、方法,认知、评价标准的趋同性等问题,因而出现商法教学中遇到学生的知识链脱节,师生常以民法的认知理念、教学模式,认知、传授商法内容的现象,最终导致商法课程的教学方法与效果不理想。在对学生进行"商法课程感悟与教学效果"调查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对商法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与完善途径进行辨析指出:明确区分中西方商法学产生、发展依存的背景、原因,正确解读商法的本质,全面、客观、正确认识现代商法在促进、保障市场经济顺利发展中的特定职能,是完善商法教学内容与方法的前提条件;完善法学专业师生的知识结构,准确解读商法特定职能的实现方式、明晰商法性质的特殊性,是完善商法教学内容与方法的基础条件;科学界定商法教学内容的认知理念与传授方法,帮助学生尽快确立商法学的认知思维与理念,注重运用贯穿商法理念、重视实质理性的逻辑演绎推理方法传授商法的内容,是完善商法教学内容与方法、提升商法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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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善
- 《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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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始,日本的法学教育有了很大变化。各综合性大学成立了专门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法科大学院。法学院内部分为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生为对象)、法学研究科(传统的研究生院)、法学部(本科生院)。因此各大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面临转型的挑战。法学教育究竟是向职业型发展还是传统学术型发展?作为必修课的商法,虽然实用性一向比较强亦面临着改革的挑战。本文通过早稻田大学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介绍其如何实现职业型教育和学术型教育的有机结合,如何处理传统与革新的问题,特别是商法课程的设置在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中的作用,以期能够引发对中国商法学教育改革的关注及更加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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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醇
- 《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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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期货法、金融衍生品法等商事法律,都有集中权利特别是集中财产权的功能。权利经过集中(量变),可能质变为具有增殖功能的资本性权利或类似于国家权力的权力性权利,权利由"死"变"活"、由弱变强,形成商事权利。这种权利理论可以贯穿商主体理论、商行为理论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商法没有必要回避权利问题,相反,权利可以为商法提供一以贯之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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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醇
- 《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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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期货法、金融衍生品法等商事法律,都有集中权利特别是集中财产权的功能。权利经过集中(量变),可能质变为具有增殖功能的资本性权利或类似于国家权力的权力性权利,权利由"死"变"活"、由弱变强,形成商事权利。这种权利理论可以贯穿商主体理论、商行为理论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商法没有必要回避权利问题,相反,权利可以为商法提供一以贯之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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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醇
- 《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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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期货法、金融衍生品法等商事法律,都有集中权利特别是集中财产权的功能。权利经过集中(量变),可能质变为具有增殖功能的资本性权利或类似于国家权力的权力性权利,权利由"死"变"活"、由弱变强,形成商事权利。这种权利理论可以贯穿商主体理论、商行为理论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商法没有必要回避权利问题,相反,权利可以为商法提供一以贯之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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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醇
- 《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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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期货法、金融衍生品法等商事法律,都有集中权利特别是集中财产权的功能。权利经过集中(量变),可能质变为具有增殖功能的资本性权利或类似于国家权力的权力性权利,权利由"死"变"活"、由弱变强,形成商事权利。这种权利理论可以贯穿商主体理论、商行为理论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商法没有必要回避权利问题,相反,权利可以为商法提供一以贯之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