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8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9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88798篇;相关期刊49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中国烟草学会2015年年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12年成都市科学技术年会等;听证程序的相关文献由789位作者贡献,包括黄志勇、彭海青、申济丰等。
听证程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8798篇
占比:99.09%
总计:89614篇
听证程序
-研究学者
- 黄志勇
- 彭海青
- 申济丰
- 亢晶晶
- 杨坤
- 叶青锐
- 周云
- 曾靳
- 沈玉军
- 何雪松
- 余允杰
- 冯哲
- 刘亦峰
- 刘勇
- 卢运辉
- 吴尘
- 吴建国
- 吴志勇
- 吴桂英
- 夏丽玲
- 孙微山
- 宋柏
- 宋超
- 张奕蕾
- 张殊钢
- 张洪明
- 张淑芳
- 张红玉
- 张艳君
- 徐宇波
- 徐晓燕
- 徐枞巍
- 戴银燕
- 敖望如
- 易佩富
- 朱建如
- 朱珠
- 李博
- 杨宏博
- 杨昌永
- 杨海坤
- 武云甫
- 汤黎明
- 汪全胜
- 沈静
- 湛中乐
- 王井坤
- 王巾雄
- 王彦
-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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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余华;
詹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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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对听证程序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主要包括四点:优化了条文结构;扩宽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细化了听证程序实施的具体规则;增强了听证笔录对实体决定的影响力。总体看来,《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在听证程序方面的修订具有修订内容全面、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和注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三大特征。但是,此次修法也存在着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封闭性、听证程序的启动权主体的单一性、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笼统性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此次修法应当通过采取科学的立法技术、修改不合理的规范内容予以解决,实现听证程序在促进实体决定正确、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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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辉辉;
胡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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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听证在推动检务公开、践行程序公正、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基层检察机关贴近群众、案件占比高,因此检察听证能否发挥出应有的制度功效,关键在基层。目前基层检察听证工作中仍存在组织听证不够积极、听证程序不够规范、听证员短缺且作用有限等现实问题。应以问题为导向,更新理念,补齐短板,从提高听证积极性、选任适当的听证员、规范听证程序、落实配套设施等方面进一步采取务实举措,以实现基层检察听证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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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2月24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伟中2022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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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一;
陈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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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准诉讼化”源于“诉讼化”,“准”字一方面指出了“准诉讼化”的有限性,另一方面,其所具备的动态属性能更精准地突出我国检察院羁押审查程序尚处于改革阶段的这一客观事实。当前中国的立法仅完成了羁押听证程序“从无到有”的任务,程序设计上仍有优化的空间。提高我国羁押听证程序准诉讼化程度的关键在于推动当前的羁押听证程序从“合议式”听证模式向“对抗式”听证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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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芝媛;
胡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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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鉴行政争议程序价值,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将听证制度引入复议领域,既是行政救济法的本质要求,也是实现民主政治制度的应有之义。文章通过对一起行政复议听证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指出在诉讼进程中引入听证程序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渊源和正当性基础,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新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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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琪;
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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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检察听证程序的价值在于转变办案方式,规范检察权运行及提升检察办案专业化程度与司法公信力.民事检察听证实践效果较好但仍存在不足:当事人出席听证会意愿较低影响事实查明及释法说理,部分听证流于形式,听证员选任不规范与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应充分把握民事案件之特性,鼓励当事人参与听证及完善代理机制;以检察官、听证员多维发力促进"听证实质化";规范听证员选任机制,保障听证意见的专业性与智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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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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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不仅具备一定的法理基础,在检察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价值。诉前程序司法化的建构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推进检察业务的规范化和增强检察办案的实效性。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需要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相结合,既要出台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又要善于从地方实践探索中总结经验、吸取营养。具体而言,可从主体的独立性、办案的专业化、程序的对抗制、建议的公正度等方面着力,最终实现诉前程序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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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利;
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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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听证促公开,以公开促公信"理念下,利益相关群众作为侵权行为受害者具有参与听证程序当然主体身份.听证员的作用在于为检察机关案件处理提供参考性意见,但实务中存有忽视当事人主体地位而向听证员倾向之嫌.一般性规范的含糊性规定赋予了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动力不足、流于形式之弊端尽显.正视检察公益诉前听证程序基本定位,把握其基本功能,并据此展开制度性建构,可以发挥实践对一般性规范的明确具体效用,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推进检察权的适度司法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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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章立制,不断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体系。2018年12月21日,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随后配套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统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基本程序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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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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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常态化听证是指检察官依托完备的听证制度、规范的听证程序,秉持客观公正理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案件当事人、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多方参与听证程序,公开审查核实案件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活动,以达到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优化法治宣传的效果,具有司法民主、程序正义、监督制约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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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
- 《2012年成都市科学技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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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对于保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行政听证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形式听取意见,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听证制度,2010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笔者将以《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行政听证程序的规定为中心来探讨听证程序适用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该制度的出台,在烟草专卖领域适当地扩大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公众对专卖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权力的监督,有利于公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具有进步意义。但同时考虑到“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规定在法理上存在缺陷和听证笔录效力规定的空白,故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及国务院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条例,以明确其属性及效力,从而更加完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达到不断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相对人权益之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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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明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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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最早在我国听证应用的雏形应该是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开始建立,它首次正式地将外国的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领域,成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国家从法律层面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予以明确是有诸多必然性的,这主要体现在我国行政处罚决策体制方面的缺陷上,如:实施处罚的机关庞杂、职能交叉、行政处罚决定权由行政机关单一行使等.为了深入探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本论将从行政听证的法理基础、我国行政听证的立法现状、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行政处罚听证的完善措施等方面浅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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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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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除《行政处罚法》外,现有有关行政听证方面的立法对听证的适用范围规定的大都笼统.《行政许可法》更是以许可事项是否涉及与申请人及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这样不确定法律概念,确定由行政机关判断并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是否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司法审查问题由此产生.本文通过利益衡量、实质影响及情况紧急等因素对听证程序的适用予以排除,以及对有瑕疵的听证程序予以补救,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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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婷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5环境执法研究与探讨会议》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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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关键.公众参与能保证决策的民主和科学,保障决策的行之有效.召开听证会应当是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尤其是环境影响特别重大或者公众争议很大的项目,应当采用严格的听证会方式.针对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的环境影响召开的听证会,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但同时也反映出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听证程序在立法及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如何对该程序进行完善还值得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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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毅华
- 《中国烟草学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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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虽然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在实际过程中听证程序常常流于形式,而烟草行政处罚更是如此.作为听证一方的公民在听证过程中其仍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烟草行政机关主导的听证程序作为一个内部救济程序没有体现出听证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相对人对听证主导者的不信任.因此应建立听证委员会,使听证相对独立于行政处罚,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提高相对人对听证的认可度,一方面完善了对相对人的人性化保护,另一方面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执法,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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