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决不仅靠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精准的计算,还必须借助于多项标准进行平衡裁断。丹宁勋爵的裁判是对判决中平衡方法的最佳阐释。平衡是疑难案件审判中实现公正的最重要的司法方法。除了考量权威、清晰、逻辑一致、计算精确之外,判决还要符合情景化的大众常识。另外,制约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是法律的目的之一。当司法权介入公权力领域的时候,只有存在司法要素或者半司法要素,才能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否则就是越权,法官要在保守和能动之间进行平衡。同样,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应符合平衡原则,倘若私权利的边界无限扩张,使公权力无法正常运作,社会的秩序就会崩溃,个人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此外,判决通过理性实现公正。由于法官的理性是有限的,当理性不能实现公正的时候,判决便不得不求助于信仰和道德,良心裁判必须同情弱者。但是,法官不能违背法律的目的滥用同情,而必须把握同情的限度,以同情来补救理性的局限,以理性来约束同情的滥用,做到同情与理性的平衡。平衡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功能体现在:当法官在法条原旨、字面含义和立法意图等因素之间进行平衡,找到一个最佳解释,就支撑了解释法条的合理性;当法官的原则裁判基于自己的良心抉择和道德信念,尊重对公正的不同理解,容忍社会目的与伦理标准的多样性,平衡各种价值判断,然后做出最好的选择,就保障了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当涉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等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时,法官运用平衡方法对后果进行预测和取舍,就维护了利益权衡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