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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限制

合理限制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3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6篇、专利文献16087篇;相关期刊107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 合理限制的相关文献由126位作者贡献,包括何霞、刘田原、徐昊阳等。

合理限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6 占比:0.84%

专利文献>

论文:16087 占比:99.16%

总计:16223篇

合理限制—发文趋势图

合理限制

-研究学者

  • 何霞
  • 刘田原
  • 徐昊阳
  • 朱金娟
  • 李雪娇
  • 牛建国
  • 苏玲玲
  • 贾佳
  • 钟晓班
  • 钟梦琦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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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摘要: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法治化的实践与完善张海征在《法学杂志》2022年第3期撰文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已经明确提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知识产权信用的宏观体系和法律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方面开展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法律框架下的具体规则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系统性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原则的指导下,信用收集制度应合理限制收录范围,信用公开制度应明确分级标准,信用评价制度应动态分级管理,信用异议制度应灵活有效。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确保其基本要素“信用信息”的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相关性和及时性。
    • 贾佳
    • 摘要: 犯罪化是近年来刑事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其正当性在于,它是风险社会中自由和秩序价值冲突选择的结果,是风险社会中实现刑法保护和保障功能的重要途径,体现了风险社会中预防为主的刑法目的,是完善我国刑法结构的必然选择,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的理性选择,并且有助于培养公民的规范意识.但犯罪化并不排斥个罪的非犯罪化,在犯罪化的同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应有度的限制,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
    • 李佳
    •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合理限制至今仍然是立法上的空白,理论和实践看法不一。以兼顾各方利益平衡的视角为切入点,在借鉴《美国公司法》关于封闭公司股权转让合理限制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总结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以此说明股权转让限制的合理性问题。
    • 贾佳
    • 摘要: 犯罪化是近年来刑事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其正当性在于,它是风险社会中自由和秩序价值冲突选择的结果,是风险社会中实现刑法保护和保障功能的重要途径,体现了风险社会中预防为主的刑法目的,是完善我国刑法结构的必然选择,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的理性选择,并且有助于培养公民的规范意识。但犯罪化并不排斥个罪的非犯罪化,在犯罪化的同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应有度的限制,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
    • 苏玲玲
    • 摘要: “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作为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已成为共识。“惩”是手段,“戒”是目的。“惩”的施加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综合考量教育情境的具体化、对象的个性化以及教育手段的多样化等因素,灵活处理,即教育惩戒的实施需要赋予教师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教师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须以法律为依据,在坚持合法性、合目的性、合理性以及公开性原则的基础上,受法律的限制规定、自由裁量行使的方法、禁止不当联结、职业道德自律等合理的规制。
    • 苏玲玲
    • 摘要: "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作为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已成为共识."惩"是手段,"戒"是目的."惩"的施加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综合考量教育情境的具体化、对象的个性化以及教育手段的多样化等因素,灵活处理,即教育惩戒的实施需要赋予教师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教师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须以法律为依据,在坚持合法性、合目的性、合理性以及公开性原则的基础上,受法律的限制规定、自由裁量行使的方法、禁止不当联结、职业道德自律等合理的规制.
    • 刘龙芳; 陶涛; 王邦宇
    • 摘要: 本文对防抗新冠肺炎疫情所采取的限制公民隐私权利的措施进行合宪性论证,并反思防控抗疫中不合理限制公民隐私权利的问题且提出三点建议,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优化防疫策略和措施,实现合法合理防疫.
    • 王勇
    • 摘要: 2017年12月第72届联合国大会决定就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制定有拘束力的国际文件,其中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国家管辖海域外的海洋保护区,由此引发各方对“公海保护区”与公海自由冲突问题的思考.理论上,公海自由非绝对自由,可以受到合理限制,实践中亦有例证可资参考,但是在BBNJ谈判过程中,各方对于“公海保护区”限制公海自由的手段方法、程度范围等问题歧见纷呈,影响着谈判进程.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四个“公海保护区”,且这些保护区在针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的管理措施、违法船舶的管辖制度、软法条款的采用等方面已形成一定特色,对合理限制公海自由发挥了较为积极的示范作用.以此为据,对BBNJ谈判中合理限制公海自由问题,国际社会一方面应坚持以实在法为主要依据,在合乎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对公海自由的限制措施,另一方面应采取不得为非缔约方设置义务、严格规制非船旗国的登临权、酌情采取软法条款等措施来实现对公海自由的合理限制.
    • 李雪娇
    • 摘要: 自我决定权是一项抽象的人格权利[1],为保护权利人的意志人格,法律赋予每个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事情的权利.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为了获取便捷的网络服务往往会主动输出大量的个人信息,从法理上说这一行为是个人行使信息自我决定权的表现.但公民的上述行为,在无形中加大了信息被侵害的可能性.当自我决定权的行使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发生冲突,一方面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与行使自我决定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家父主义合理限制自我决定权的行使,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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