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1年内共计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293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保险学会首届学术年会、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等;合同转让的相关文献由10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庆峰、田原、刘建红等。
合同转让
-研究学者
- 李庆峰
- 田原
- 刘建红
- 曾如钰
- 荣民
- 魏晓辉
- 丁茂福
- 万金湖
- 于伟
- 何贵才
- 侯坤
- 侯登华
- 其他发明人请求不公开姓名
- 冯文丽
- 冯贻杰
- 刘凤坤
- 刘壮元
- 刘天孔
- 卢安龙
- 卫玲
- 吕汉阳
- 吴建宏
- 吴新安
- 周利勤
- 姚红
- 姚虹
- 姜亚兰
- 孙倍
- 孙蓓
- 孙贵赋
- 宋连斌
- 岳原
- 崔伟
- 崔春芳
- 庞小矛
- 弗尔
- 张传馨
- 张勉荣
- 张国炎
- 张广春
- 张淑君
- 张萍
- 徐兆基
- 徐静冉
- 戎小平
- 戴雪晴
- 朱军
- 朱军华
- 朱志亮
- 朱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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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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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与之相配套的财税法规相继陆续出台,电力作为特殊的商品,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及时了解行业政策、财税政策以及特殊的处理方式对于理顺工作、避免出现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电力行业合同转让相关定义入手,剖析不同合同电量转让方式下结算方式,从而指导财务人员对于更加深入了解电力商品销售与其相关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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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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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运费支付制度缺少了托运人的运费支付义务向提单受让人的移转机制,使得与实践存在接轨问题.基于英国法上的"合同转让制度"和《鹿特丹规则》的"权利转让制度"的对比,《鹿特丹规则》的"权利转让制度"更适合构建中国海商法上的义务移转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运费支付主体的推定方式极大地限缩了"权利转让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运费主体的规定上,应当采纳《鹿特丹规则》关于"运费预付"的推定方式.%"Transfer of liability to pay freight" from shipper to indorsee is not provided in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which has led to practical problems.Based on the comparison between "contractual transfer" system in the British law and that of "right of transfer" in the Rotterdam Rules,it is found that the latter can be implanted to China.Moreover,it is suggested to adopt the freight prepaid mode in the Rotterdam Rules to deal with the basic question that the transfer of right system should be applied in a wider scope which is now constrained by the presumed mode in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party from whom the freight is d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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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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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合同转让,又称债的转移,是指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不变.本文主要通过对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合同义务转让的形式等问题进行分析,以其对合同义务的转让有基本的把握,并进行进一步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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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全国各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但是,很多农民对确权还是一头雾水。“当初结婚的时候,父母为我们另建了一处新房,两家分开居住。父母去世后,那处房子就被暂时用来做仓库,准备以后再传给儿子。最近村里正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我能把这两处宅基地都保留下来吗?”其实,这位农友的情况还真不在少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户多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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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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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协议确定管辖的相关原则可知,不论合同发生何种形式的转让,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于转让后的合同当事人及相关法院均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包括选择力与拘束力.并且这种效力的存废、对象、范围及指向的管辖法院,应当以起诉时作为评判的时间节点,而非原合同签订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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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亮;
孙贵赋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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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破产案件重整程序中,通常会遇到待履行合同的处理问题,中国《破产法》中只规定了两种方式,即解除和继续履行.重整中,这两种方式经常均不可取,需要另行其他方式.待履行合同的转让也应是重整中待履行合同的一种处理方式,虽《破产法》对转让未作相应的规定,只要合同转让能增进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重整顺利进行,也应是一种选择.本文从待履行合同转让的概念入手,并重点论述了破产重整程序中合同转让的必要性、条件及限制,并提出了完善重整程序中待履行合同转让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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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PH有限责任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0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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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提供一种转让可转让性受限的项目的系统和方法。首先,该系统和方法等待第一消费者在从供应者处购买项目之后做一个转让项目的请求。然后该系统和方法向供应者发出一个转让项目的请求。该请求可向供应者指示诱导以授权转让。如果转让信息被授权,该系统和方法将关于项目的信息呈现给其他消费者。该信息可作为投标界面的一部分或广告界面的一部分呈现。一旦第二消费者在信息呈现在投标界面时提交中标出价或当信息被呈现在广告界面时提交一个可接受的报价,就可以在依靠或不依靠中介的帮助下完成项目的转让。当转让在没有中介帮助的情况下完成时,第一消费者和第二消费者可直接相互送交项目和支付款。当传送是在有中介帮助的情况下完成时,第一消费者可将项目送到中介而第二消费者可将支付款送到中介。一旦中介收到项目和支付款,中介将该项目送给第二消费者并将全部支付款或部分支付款送给该第一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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