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主化
司法民主化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1年内共计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56888篇;相关期刊6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司法民主化的相关文献由92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发桂、刘峥、张超等。
司法民主化—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56888篇
占比:99.98%
总计:556975篇
司法民主化
-研究学者
- 陈发桂
- 刘峥
- 张超
- 李乔
- 游伟
- 莫于川
- 丁相顺
- 于同良
- 何家弘
- 倪侃
- 倪知良
- 冯一文
- 刘君一
- 刘宏新
- 刘建军
- 刘新秀
- 刘明君
- 刘晓莉
- 刘燕
- 刘练军
- 占永杰
- 吴元中
- 周友苏
- 姚莉
- 孙咏
- 孙日华
- 孟佳萍
- 张宏彩
- 张时春
- 张春萍
- 张淑芬
- 徐明
- 徐玮琦
- 户青国
- 施鹏鹏
- 曹普卿
- 曾令健
- 李君临
- 李姝颖
- 李少平
- 李嵘
- 李德伟
- 李志勇
- 李正日
- 杜秀丽
- 杨小利
- 杨庆玲
- 梁剑兵
- 欧阳晨雨
- 段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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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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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民主化是司法民主的过程,它的存在体现了人民主权、分权制衡、正义与公平等法律价值的要求,在衍生过程中不断融入其他法律制度,完成抽象到具象的蜕变.司法民主化核心内涵中的"民意"具有非理性等特点,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性.辩证地看待与分析司法民主化,才能推动法治建设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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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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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听证制度在探索实践过程中取得的实效,是证明这项制度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民主化方面重要价值最有力的证据。审查逮捕环节由于其封闭性,一直为人所诟病,在此阶段引进公开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办案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文将从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听证制度的重大意义、现实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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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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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民法官”的陪审地位削弱了民众在分享审判权中的能动性,应摒弃“人民陪审员”的称谓,以“人民参审员”取而代之.“参而不审、形式化参审”已成为延缓参审制改革的桎梏,究其根本,源于选任制度的瑕疵.应在源头上消解阻碍“平民法官”参审的不利因素,在选任权属设置上消解法院对参审制运行的制约,并明确权责,惩戒“消极参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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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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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检信访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新生制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问题,而充分发挥第三方介入在办理涉检信访案件中的作用,则是其走向司法解决原则的有效路径.建立第三方介入涉检信访案件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第三方介入人员选任、第三方介入程序的启动等方面尚存在由检察机关主导而难以保证第三方介入的中立性等困境.有必要通过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机构选任第三方介入人员以及赋予信访人对第三方介入的知情权和程序选择权等方式,以克服这些困境,从而有效发挥第三方介入涉检信访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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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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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辩护权是世界各国赋予律师的重要权利,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律师辩护权承载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的信息,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显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状态的“晴雨表”。6月22日下午,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台湾“全联会”共同主办的“审判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两岸律师法律实务研讨会在京召开。研讨会开幕式由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马国华主持,全国律协副会长张学兵、台湾“全联会”理事长吴光陆分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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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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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陪审制度之两翼在于,既表现出普通民众参与公权力行使的民主化形式,又体现在实践中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衡平机能以及裁判结果的正当化、合理化功能,两者不可偏废.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首先得有足够大的数量基础,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笔者提倡注重精英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平衡,不必刻意排斥专门人员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但也不赞同大规模采用“专家陪审”的方式.落实人民陪审员广泛性的重要机制,就是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与个案审判,必须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从技术性角度来合理使用这一机制.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如何在“事实审”和“法律审”进行分配,其实并不囿于工作分工和任务多寡的命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诉求与现实有效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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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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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正面临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和不容忽视的信任危机,致使司法活动的风险不断增加,法院和法官往往成为社会矛盾首当其冲的发泄对象.本文认为解决问题的其中一个方案,是尝试借鉴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让普通公民分担一部分审判权力,使民众声音有理性地进入司法领域;同时分散问责的负担,分散法官所承受的不必要风险,在公权力与公民社会之间形成缓冲,以应对社会转型期的复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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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新建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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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好的民意沟通机制,有助于公正裁判.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是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创设的一项审判制度.其立法初衷在于借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个案的审理来实现司法民主化,使司法不至于远离民意,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司法公正.对此,司法中既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又要有效地吸纳民意,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渐进地协调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文章还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即适度扩大陪审员的选择范围,建立大众陪审与专家陪审相结合的陪审制度,建立分类人民陪审员名单,庭审过程中保障陪审员行使权利,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保障力度,完善考核制度和表彰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