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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胎记”以中日司法实践为视角看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

机译: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胎记”以中日司法实践为视角看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

摘要

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三次的修改草案都将“实用艺术作品“~1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类型,且在第二、三稿中对其加入了“审美意义“的限定,而与实用艺术作品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美术作品定义中亦有“审美意义“一词。本文通过中日两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认为两处的“审美意义“含义应一致,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标准不应因其实用性而降低或提高。
机译: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三次的修改草案都将“实用艺术作品“~1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类型,且在第二、三稿中对其加入了“审美意义“的限定,而与实用艺术作品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美术作品定义中亦有“审美意义“一词。本文通过中日两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认为两处的“审美意义“含义应一致,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标准不应因其实用性而降低或提高。

著录项

  • 作者

    黄钱欣;

  • 作者单位
  • 年度 2013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zh_CN
  • 中图分类
  • 入库时间 2022-08-20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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