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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Effect of General Counsel Institution:Theory and Empirical Evidences from the Listed Subsidiaries of Chinese Centrally Administered Enterprises

机译:总法律顾问公司的公司治理效果:来自中国中央管理企业上市子公司的理论和经验证据

摘要

21世纪之初安然、世通等美国企业巨头财务欺诈丑闻爆发之后,如何全面规避企业风险、提升公司治理质量并切实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迅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美国旋即在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祭出了号称史上最严的市场监管“杀手锏”,并以立法形式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统领企业风险防控、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的“守门员”角色与职能。 与此同时,借鉴欧美国家大企业的做法,我国于2002年8月开始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并于2004年6月起在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逐步推广。那么,历经十余载的实践与发展,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是否达到了积极应对“入世”后经济全球化及...
机译:21世纪之初安然、世通等美国企业巨头财务欺诈丑闻爆发之后,如何全面规避企业风险、提升公司治理质量并切实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迅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美国旋即在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祭出了号称史上最严的市场监管“杀手锏”,并以立法形式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统领企业风险防控、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的“守门员”角色与职能。 与此同时,借鉴欧美国家大企业的做法,我国于2002年8月开始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并于2004年6月起在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逐步推广。那么,历经十余载的实践与发展,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是否达到了积极应对“入世”后经济全球化及...

著录项

  • 作者

    陈冠霖;

  • 作者单位
  • 年度 2015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zh_CN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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