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译: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的关于某些第三国违反互惠原则的签证要求的第四次报告,符合第3个国家的第539/2001号理事会条例(EC)第1(5)条的规定根据(EC)第851/2005号条例对互惠机制的修订,其国民在越过外部边界时必须持有签证,而其国民则不受该要求的限制。 COm(2008)486 final / 2,2008年9月9日
机译: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第(EC)No 1107/2009号条例,2011年9月29日委员会执行条例(EU)第974/2011号批准了活性成分苯丙氨酸酯,并修订了欧盟实施条例(EU)540/2011和委员会决定2008/934 / EC的附件
机译: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安置植物保护的第(EC)No 1107/2009号条例,委员会实施2011年12月22日第(EU)No 1381/2011号规定,关于未批准活性物质氯仿产品上市,并修改第2008/934 / EC号决定
机译:委员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的关于某些第三国违反互惠原则维持签证要求的第五次报告,符合第3个国家(第539/2001号理事会条例)第1(5)条的规定其国民在过境时必须持有签证关于互惠机制,经理事会条例(EC)No 851/2005修订的外部边界和其国民免于该要求的边界。 COm(2009)560 final,200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