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译:关于修改理事会指令77/780 / EEC和89/646 / EEC在信用机构领域,理事会指令73/239 / EEC和92/49 / EEC在非寿险领域,理事会指令的理事会指令的提案79/267 / EEC和92/96 / EEC在人寿保险领域,以及理事会指令93/22 / EEC在投资公司领域,以加强审慎监管。 COm(93)363 final,1993年7月28日
机译:第七修正案指令-采取必要措施的必要措施-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根据欧盟法修改理事会指令76/768 / EEC的第2003/15 / EC号指令可能造成的法律挑战
机译:2008年3月28日的委员会指令2008/40 / EC,对理事会指令9I / 4I4 / EEC进行了修订,将a嘧磺隆和烟嘧磺隆纳入有效成分
机译:2011年3月8日对委员会指令91/414 / EEC进行修订的委员会指令2011/32 / EU,2011/33 / EU和2011/34 / EU,其中将异恶魔,异癸醇和六氯酮列为有效物质,并修订了委员会决定
机译: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89(2)(d)条对欧洲议会修正理事会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修正理事会指令77/780 / EEC和89/646的共同立场的修正意见/ EEC在信用机构领域,非人寿保险领域的指令73/239 / EEC和92/49 / EEC,人寿保险领域的指令79/267 / EEC和92/96 / EEC,指令93/22 / EEC在投资公司领域和指令85/611 / EEC在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UCITs)的承诺领域,以加强审慎监管。 COm(94)549决赛,199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