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译:国家责任。受保护的物种(火烈鸟)。对水稻作物的损害。责任(否)。 1976年7月10日对法律的限制性评估。保护目的包括物种管理。国家承诺。立法意愿将维持活跃的农村生活。 i>马赛行政上诉法院,1998年6月18日,环境部长诉M. Plan(要求N°96MA02633)。带笔记
机译:由于违反共同体法律而对法国国家的责任的承诺:一项工作即将完成,环境曲折
机译:对环境的损害民法中“污染者自负”的责任
机译:1995年2月2日颁布的《农村法典》关于引入物种的有关加强环境保护的新规定
机译:道路资产管理:结合最佳技术和管理实践,以行使政治责任
机译:cor的繁殖,这些物种受到1976年7月10日法律保护。对养鱼场造成的损害。均放弃了EEC指令授权的物种的总体保护措施。 1979年4月2日生效的《伯尔尼公约》,其中涉及野生生物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尽管屡屡警告受损程度,但仍未采取任何行动。该国的渎职行为,未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维护鱼类养殖利益。伴随的伤害。物质和经济损失(否)。非金钱损失(是)。南特行政法院,1997年2月18日。马赛·德·奥洛尼斯(Marais des Olonnes)诉环境部长(要求N°93-708)。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