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译:在第2条急定法中解读“无权”条款法律1951年第12条关于改变“Ordonnantie Tijdelijke Bijzondere Strafbepepalingen”(STBL。1948号17号)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一个1948年第1号
机译:在2019年关于伊斯兰寄宿学校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第18号法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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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译:在刑法学的政治视野中,网络对儿童的欺凌行为:对法学的理论研究根据2008年11月11日第11号法律修订的信息和电子交易2016年19年
机译:婚姻偏差的一种形式,称为早婚是为了赚钱而导致的婚姻偏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容易又便宜,特别是 ud由外国人执行,而无需经过标准化。这可以通过利用《法律》第58条的规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婚姻和第19条公民身份。与印尼公民合法结婚的外国人可以获得通过提交 ud获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身份办公室前的公民身份声明。官员是人担任部长指定的特定职位来处理该问题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婚姻从这里来UUP偏离了理想婚姻目标而形成的 ud一个基于神格的幸福(永恒)家庭(家庭)至尊一号。这项研究的目的是找出什么简单的婚姻和获得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方式印度尼西亚,找出获得途径或步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并了解 ud的法律后果旨在获得印尼国籍的婚姻。在撰写本文时,本文采用的是 ud具有规范性判例的描述性分析,而数据通过 ud获得邀请函,图书馆,访谈和数据进行了分析定性地。从结果可以得出结论,婚姻是错误的走私法获得印度尼西亚公民身份的一种方式 ud根据2006年第12号法律第19条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努力防止通过这段婚姻必须符合婚姻的要求以及形式和条件。印尼国籍的物质和物质要求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法》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