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译:1985年3月22日第11号法令,关于石油活动,涉及因扣押渔场,污染和废物及伤害性设施而对渔民的赔偿要求(《石油法》,关于渔民赔偿的第六章)-由摄政王制定
机译:渔业部于1991年3月22日根据1990年4月27日第9号法(关于鱼和渔产品出口的管制法)(鱼出口法)第2、3、4、6和7节制定了关于鱼和渔产品出口管制的规定
机译:关于在石油活动中实施和使用风险分析的规定和指南。 (Forskrift om gjennomfoering og bruk av risikoanalyser i petroleumsvirksomheten med veiled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