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航空业和银行业中横向持股现象的实证研究发现,横向持股对相关市场造成了反竞争效应,一些人因此呼吁加强反垄断执法。而另一些人则对航空业和银行业研究持批判态度,并主张反垄断法无法应对横向持股引起的任何反竞争效应。为此,首先,本文展示了一些新近的经济学理论及实践证据,较之航空业和银行业研究更具广泛性,以证实横向持股在集中性市场中通常具有反竞争效应。其次,本文采用了新的思路来分析那些批评航空业和银行业研究的意见,发现它们要么与相关证据不符,要么提高了横向持股对商品价格的不利影响程度。最后,本文为在法律上解决横向持股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即当横向持股具有反竞争效应时,根据《克莱顿法》(Clayton Act)第7条以及《谢尔曼法案》(Sherman Act)第1条都可以确认该持股行为违法。事实上,在历史上被作为反垄断法的核心规制目标的信托类型正是横向股东。此外,本文进一步提出,反竞争的横向持股也构成了欧盟条约(EU Treaty)第101条规定的非法垄断协议或协同行为,以及第102条规定的滥用联合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文得出的结论是,横向持股的存在会使得传统公司合并法缩紧对市场集中的监管,且一些看似非横向的合并应被视为横向合并。因此,如果我们不能直接处理横向持股问题,那么前述那些对传统的合并审查产生的影响将更加剧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