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深化改革的又一大举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全国迅速推开.其主要特征和进步意义在于:第一,产权明晰.它有效地实现出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像企业在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基础上,成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个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而国家通过掌握出资者的所有权,可以保证所投资金的公有制性质.第二.权责明确.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既落实了自主经营的权力,又增强了自负盈亏和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人一方面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经营者,但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按投入资本额对企业破产时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第三,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执行部门和监督会等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形成调节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集体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第四,便于筹集资金,为扩大生产规模,实行资本社会化创造了一种好形式.将国有企业改造为现代法人公司,就为判断政企不分的脐带,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实现国有企业的机制转换,奠定了基础,并能扩大集资范围,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