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监管工具,信用监管在快递业监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理论研究的滞后、立法上的偏于保守,制约了信用监管在快递业监管实践中功能的发挥,亟须完善。具体包括:一是扩大监管主体和对象的范围。监管主体上,适当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但需严格限制快递企业私设"黑名单"。监管对象上,通过修法尽快将快递从业人员纳入信用监管对象,但需谨慎将用户纳入监管对象。二是规范信用监管措施并明确其法律性质。现有信用监管措施中存在大量行政处罚行为,有违反《行政处罚法》之嫌,应当通过修法完善。三是优化信用监管程序和完善法律救济。专门立法中应当明确信用监管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救济权,将行业协会惩戒纳入行政诉讼,明确用户被快递企业列入"黑名单"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