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是一名农民工,2013年,我们在西藏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务工,但是包工头拿着钱逃跑了,至今都没有找到,我们也没办法拿到工钱。那么,我们该如何拿到工资?贺争律师回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来讲,如果包工头不具备承揽该建筑工程的资质,并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