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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论'命'

     

摘要

朱熹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独创性地把"命"分为"气之命"和"理之命",并且认为"理之命"操之在我, 而"气之命"是人的主观能动性所不能为的,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罕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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