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以来,全球多次发生的破坏性地震,使人们逐渐意识到不同类别的场地对地震的响应不同.1906年,美国学者Wood对旧日金山大地震震中区附近的震害做了详细现场调查,发现同场地条件的建筑物的震害差异十分明显.随后发生的一些破坏性地震,进一步印证了Wood的调查结果.1967年委内瑞拉地震,加拉加斯高层建筑破坏区域主要集中在市内冲积层较厚的地方,而建在基岩上的高层建筑物几乎未遭到破坏;1976年唐山地震,位于10度区内的唐山陶瓷厂、唐山钢铁公司一带,由于地处大城山山脚附近,基岩埋藏浅,震害相对较轻,而唐山陶瓷厂周边一二百米地方的房屋普遍倒塌.不同的场地类别对地震的响应不同,表现为对地震作用不同程度的放大或缩小,继而影响到地震对建筑物震害的严重程度.场地条件对震害有着显著的影响,这是地震工程界普遍接受的事实.工程勘察中“场地”和工程抗震的“场地”具有不同定义,其包含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在进行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不能仅仅拘泥于“拟建场地”仅有的微观地质资料来评价,应当结合区域的地质资料,从建筑场区抗震的宏观区域考虑,以得出科学、合理地类别定性。建筑场地类别为一个宏观区域地质概念,小面积的挖方和回填不会从宏观上能够改造建筑场地类别。因此在对小面积的开挖或回填区域的建筑场地类别判定时,应以原始地面的标高作为覆盖层厚度的计算起点。对于大面积的回填或挖方建筑场区,应考虑人类工程活动对场地类别的改造作用。对于深基础的场地类别的划分,由于目前尚无公认的理论分析模型,更没有总结出实用规律,从安全角度出发,在对地类别判定过程中建议仍应按浅基础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