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在<条例>的第七十四条中明确将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这是农业部在渔业发展的新形式下赋予渔业部门的一项新职能.该职能在以往的工作中虽有涉及,但并不深入,为履行好法律赋予渔业部门的职责,科学指导广大水产养殖者合理用药,提高我国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为渔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性依据及建议,同时为今后做好技术层面上的水产养殖用药指导工作,以(农渔技药函[2005]12号)通知,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技术推广站技术推广(中心)协助进行摸底调查,同时组织力量对相关问题和发展战略进行了研究.本文将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