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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国际论坛第三次研讨会

生物安全国际论坛第三次研讨会

  • 召开年:2008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08-09-24

主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部

会议文集:生物安全国际论坛第三次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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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基因组的动态的和相互联系的调控正在慢慢开始显现出来.基因组不是处于一种稳定的和线性的状态,而是由从外部生态系统接收到的和生物体内部环境中的信号网络组成并精细调控的.基因组信号通路会被生态系统的变化以及机体的生理变化而修饰.因此,染色质的结构、基因组、表观基因组、转录组、蛋白质组、代谢组及其相互作用和相互关联交织在一起,并向多个方向进行信息传输。外源DNA整合到一个既定的基因可能有愈想不到的副作用,例如染色质的变化、基因组的不稳定、从转基因中获得的愈料之外的蛋白产物和对整个有机体的基因表达模式的影响,以及受体生物的数量和质量特征。
  • 摘要: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签署的时候,谈判代表们讨论的所谓基因仅仅是核酸.但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遗传信息不仅仅包含在议定书所说的核酸,也就是DNA或RNA当中.rn 这些可以通过正常的组织育种、细胞分化或感染(如病毒)进行遗传信息传递的材料被称为表基因,以区别DNA基因.这些材料可能是通过DNA和蛋白的修饰和影响基因表达的形式建立遗传模式的甲基小分子,也可能是其产物和生物效应具有遗传特性的小分子双链RNA,也可能是结构具有遗传性或者中间体具有生物效应的大分子蛋白.rn 表基因是一种产生新的组织的方法.但一些管理者认为,这种操纵子在《议定书》范围之外,因此也不在协调议定书的国内立法的范围之内。譬如,新西兰环境风险管理局发布了一项政策,规定通过暴璐于某种体外修饰核酸的方法产生的修饰生物休不属于转基因生物。然而,这表明RNA是遗传物质,符合新西兰《有害生物和新生物法》和《议定书》当中对遗传因子的定义。也表明,某些类型的RNA(特别是双链RNA)或可自我放大或可转移到有机体或其后代中(例如,改变基因表达模式),但监管机构否认这种情况属于《议定书》和新西兰《有害生物和新生物法》的范围。rn 使用新西兰的例子作为一个案例讨论了制作转基因生物的新技术所产生的影响,结论是双链RNA的使用应当在《议定书》中做明确的规定,因为它满足现代生物技术在议定书和条约精神中的字面定义。其他表基因不符合议定书中现代生物技术的字面定义。除非各方同愈对什么是现代生物技术产品的共同理解,否则一些研发机构将获得要求较少或没有安全评价要求的国家的贸易优势,进口国要承担进口改性活生物体可能造成的人体健康或环境风险。
  • 摘要:在欧洲,风险评估采用预防原则,目的是“为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有关的人类生命和健康,动物健康和福利,以及环境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高水平的保护而提供基础”.评估的依据是欧盟有关环境议题的2001/18/EC 指令和EFSA的指南,以及相应的科学文献和自身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转基因植物中转基因的插入、表达、表型和稳定性、毒性、过敏原性、营养水平及是否实质等同等分子和表型特征,对环境的影响和管理计划应该是关注的重点.尽管在不少案例中都可以发现次生效应的线索,但是因为缺乏直接证据,相关研究工作不能深入下去.安全的结论经常是没有充分证明的.根据吏地利的实践,推荐三条经验:①有关特征和状态应有文献支持;②最低限度地遵从现存的评估指南;③评估指南中应详述定义、标准、检测参数、研究方法和地区条件.
  • 摘要:和其他亚洲国家一样,马来西亚也把生物技术作为主要的投资领域,这反映在了2005年制定的国家生物技术政策当中,在其中重点关注了农业问题、健康相关的天然产物和生物遗传药物、生物过程和制造业.这项政策需要建立生物技术中心,建设生物技术人才队伍,设立“从实验到市场”的基金和激励机制,制订法律和管理框架.在马来西亚的第九个五年计划当中,生物技术将会是一个主要的突破方向,主要集中精力发展农业生物技术、健康相关生物技术、工业生物技术和生物信息学.然而,马来西亚政府也认识到生物技术需要适当的生物安全政策、法律和措施来制衡,以便恰当地说明转基因生物的风险。在这点上,马来西亚以不同的方法表达了其在国际生物安全方面的态度。在2003年11月3日成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国,井于2004年在吉隆坡举办了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马来西亚继续在生物安全谈判中扮演领导角色。
  • 摘要:现在有很多产品来自转基因技术,但是这些技术并不包括在一些国家现行的法律或者《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当中,对于GMO/LMO定义的解释也有各种不同的说法.《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欧盟2001/18/EC 指令中,对GMO/LMO的定义是不同的,但是二者却有相同的法律解释.这包括如何理解基因技术与现代生物技术构成,将会涉及不同法律在国家层面上的不同法律覆盖范围.生物学、分子遗传学技术和方法的综合知识和法律理解和诠释方法的结合对于明确定义的实际内容来说是必需的。在本文中,将自己研究GMO/LMO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欧盟2001/18/EC指令中的定义,并将其放在挪威有关议题的辩论中加以研讨.对于GMO/LMO的解释可能有许多相似之处和理解上的差异.在这些定义的背景下,主要讨论转基因生物和改性活生物体的相同之处,也为两种不同的理解给出一些可能的解释。
  • 摘要:本文就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的科学原则、预先防范原则、逐案评估原则、逐步评估原则、熟悉性原则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 摘要:基因工程植物的专利的获取在欧洲已经超过10年了.针对生物技术的专利受欧盟98/44指令(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这个指令涉及转基因植物的方方面面,包括遗传资源、种子、植株、种植、收获和加工产品.当不同的转基因植物杂交时,相关专利可能在生成的作物当中积累.已经有超过1000项专利获得了设在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办公室的批准,而自1980年以来,已经提出的申请多达6000份.rn 这种情况形响了研究者、育种者、农民,还有一部分消费者。可以预见,公开作为国际植物育种者权力的公布种质来源的规则将会被破坏,自由交换种子或遗传材料也将中断。因为专利导致的价格提高会加剧世界粮食危机。
  • 摘要:本文阐述了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及其产品加剧了垄断对发展中国家非转基因产品生产及消费者福利的冲击,加剧了贫困和社会动荡。此外,转基因产品进出口不合格率和疫情率上升,对生物安全的影响日益增加等问题也是转基因作物国际贸易中的常见问题。针对上述现状,建议:①反垄断、维护各方合法权益:②限制以食品作物进行生物份料的研发;③积极支持非转基因大豆的种质和贸易;④建立可追踪的GMO监控机制等。
  • 摘要:本文认为,如果能在发展中国家成功引入转基因作物,就必须要面对生物技术获取与控制的问题.这意味着要理解转基因作物的主要使用者—农民对转基因作物的经验、认识和理解.研究世界第二大转基因棉生产国中国的Bt棉时,这一现象尤为明显.大量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农民对转Bt基因棉花的认识(“听说过”)和理解程度(“能够解释什么意思”)都非常低.这可能会导致不准确的或者扭曲的风险观念,以及无法将农业生产问题与转基因棉花种植的特性关联起来.大部分农民发现中国的种子市场开放过早,导致了“秘密转基因”和非法种子的大量出现,农民对私人机构的信任度降低,同时也削弱了生物安全体制。此项调查指出了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种子市场干预的必要性.最后,发现相比其他研究,此项调查中的农民普遍认为Bt棉所使用的杀虫剂明显减少。根据最新的研究结果,认为有必要使用大量的杀虫剂来控制次要害虫,即棉铃虫以外的害虫.数据明确表明中国农民都发现在Bt棉引入之后次要害虫显著增多。
  • 摘要:本文就转基因食品或饲料对消化系统的安全性,转基因DNA序列安全性,转基因的DNA和蛋白质能否被哺乳动物的肠道吸收,转基因食品或饲料能否引起过敏,抗生素标记基因的使用是否会对健康产生风险等几个没有答案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
  • 摘要:基于风险评价的原则,本文对转基因水稻在中国商品化生产和大规模种植可能带来的环境生物安全问题进行了理性分析,希望为中国转基因水稻商品化应用的决策和生物安全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 摘要:转基因抗虫棉的抗病性下降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棉花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两种转基因抗虫免及其亲本常规棉品种被用作测试材料,对这些棉花的根系分泌物对孢子萌发和黄瓜枯萎病菌生长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检测了其中氨基酸和糖的成分和含量.结果表明,两个抗虫抗棉花对枯萎病菌的抗性低于亲本,它们的根系分泌物促进真菌孢子萌发和菌丝生长.转基因棉与其亲本的根际分泌物在氨基酸和糖的组成成分和含量上有明显的不同,而病情指数与根际分泌物中糖的总量高度相关。
  • 摘要: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研究在近年来有扩大的趋势,这种趋势来自关于这个议题的文献、会议和讨论的数量都在上升。尽管证据的增加,生物安全研究仍然不能完全覆盖一些必要领域.本文旨在强调一些在过去和现在的生物安全研究中还没有涉及的关键议题.这些问题已经进行了专门的针对性研究,这些研究将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些一般性的答案。
  • 摘要:评价转基因水稻的生物安全性需要考虑遗传修饰的稳定性、基因流、杂草化和非靶标效应等几个方面。中国转基因水稻环境释放后的基因流是评价的关健部分。理论上分析,转荃因水稻具有潜在的杂草化可能。通过对转墓因水稻杀虫蛋白在食物链传递规律的研究标明,转墓因水稻CrylAb杀虫蛋白在水格一靶标害虫一天敌间食物链中可以传递,但不会富集。对转基因稻田和常规稻田中寄生天敌、捕食者和蜘蛛的物种组成和丰度的研究证实,二者相差不大;两种稻田中节肢动物群落的时间动态也没有明显差别。
  • 摘要:本文阐述了生物安全法风险预防原则的现实基础,并从安全哲学、风险社会理论、安全发展的超前性原则、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理念等方面论述了该原则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国际法、外国立法例和判例以及中国立法例等方面,系统地总结了生物安全法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基础.在法律制度层面,风险抵御制度、贸易规制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是风险预防原则的集中体现。
  • 摘要:本文以中国目前研究较为集中的3种转基因水稻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调查分析提出中国转基因水稻研究中所面临的专利问题,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尽量使用国内的或者自己单位所持有的专利,在使用外国专利时,与专利持有人签订正式的技术使用或材料转移协议。同时,提高法律意识改进国家的专利立法。
  • 摘要:本文提供的实验证据表明,中国农民认为在引入Bt棉以后次生害虫出现了大量的增长(除了棉铃虫以外的其他害虫).研究发现可能的生态变化是基于对中国5个省1000个农户的调查.还发现,同以往的研究所提供的数据相比,农民使用了更多剂量的农药,以便控制次生害虫危害.和Bt棉花在中国引进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农民对转基因了解和知识的欠缺.因此,农民缺乏足够的能力去评估Bt棉可能的风险并将这些风险与农业生产问题相联系起来,最后,中国种子市场的开放对农民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中许多人面临着假冒种子所带来的产量损失.在此背景下,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体制中的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应谨慎推行.
  • 摘要:对我国新疆棉区、黄河棉区和长江棉区棉农进行转基因抗虫棉种植情况面访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各个主要棉花产区,由于抗虫棉的种植,棉铃虫已经得到很好的防治,但其他害虫有所增加;种植抗虫棉后,棉花病害有所上升;转基因抗虫棉种植成本有所提高,同时单产明显高于非抗虫棉品种.
  • 摘要:《奥尔胡斯公约》是1998年在丹麦奥尔胡斯签署的一个旨在让公众在决策制定和处理环境事件中获取信息、促进参与的公约.其中关于公众参与的条款内容为:在有关环境决策做出之前,通过足够的、及时的、有效的方式将相关情况通知公众;关于GMO有如下规定:每个缔约方都应在其国内法框架内,在可行的范围内适当使用本条款规定,决定是否允许转基因生物体释放到环境中.作为该公约的主席,臭地利在使用该公约方面有一些具体的经验同大家分享,具体包括在环境信息获取和决策方面可以为其他地区提供一个模式,以及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衔接的问题.
  • 摘要:本文讨论了日本进行生物技术安全教育的经验,重点是由就筑波大学基因研究中心(GRC-UT)开展的一些生物技术安全方案执行过程中的积极的方面和困难所在.GRC-UT已经不仅仅是日本的,也是其他亚洲国家中领先的进行生物安全教育的学术研究.此外,自2004年以来,GRC-UT还定期出席《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方大会,并积极推动议定书的发展.针对GRC-UT创新工作的调查可能有助于日本和其他亚洲国家完成一个长远的生物安全教育计划中的各种具体设想。
  • 摘要:本文概述了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和使用中相关的生态和社会经济问题。当新的转基因生物投入到全球多样性系统当中,长期的结果是降低生物多样性。带来生物多样性降低这样现象的各种机制已经确定。这说明由于进化的压力,拥有的一些转基因的遗传特性可能会受到长期侵蚀。它们不可能在这种生态效力状态下永远保持下去.转基因生物的开发和销售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当私有企业进行研发时就会发现,开发和销售转基因生物需要大型企业作为主要供应商.在市场营销中,同样发现向大型商业化农场销售转基因生物要好于向小规模农庄销售。研发转基因生物的初衷就是针对大型农业市场的需求,这些大型农业市场多数是在高收入国家和地区。转基因生物的专利问题,使用转基因生物过程中的协同进化和各种社会矛盾,研发和使用转基因生物造成破坏的法律责任等都从社会经济和生物安全的角度进行了讨论。
  • 摘要:对国内4个中小城市消费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国内中小城市居民了解转基因相关信息的途径仍然是以传统媒体为主,获得相关信息的途径较窄,对于转基因食品的了解很有限,对于已经实施的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缺乏相应的了解,但是绝大多数消费者支持标识制度。国内中小城市消费者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接受程度较低,仍然倾向于相信传统食品,但是在转基因食品具有价格优势时,消费者会倾向于购买转基因食品.
  • 摘要:本研究对不品系的抗虫转基因杨树进行分析,初步研究了抗虫转基因杨树的安全性。比较了转基因和非转基因林对徽生物、昆虫种群的影响外,证明对这些生物种群没有显著影响。还利用转B4基因杨树的基因流的研究表明,在北方大田环境中,水的供应全限制了通过种子萌发产生的新Bt杨树:转墓因杨树花粉只有在有限的距离内才可以成功受精,产生Bt种子。在存在大量非转基因雄株的情况下,价花粉成功受精的可能性很低,因此转基因杨树通过花粉和种子实现的基因流的频率很低。
  • 摘要:基因流是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长期共存当中的关键问题.在此对两种重要的转基因流的情况进行讨论.其中之一是有关其生物学的问题,包括基因向野生近缘种或环境流动及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这些危害可能和最初预想的转基因作物的用途有很大的不同.第二是法律问题,种植转基因或非转基因作物的农户在与转基因知识产权持有者或作物被转基因污染的邻近农户的法律诉讼当中处于弱势。
  • 摘要:转基因甘蓝型油菜(以下简称油菜)已经商业化种植了十多年,主要集中在北美,面积逐年上升,一直稳居全球转基因作物栽培面积第四位.由于其虫媒异交的特点,油菜作物与作物之间,油菜与其野生近缘种之间的基因交流机会比较大,尤其是1998年加拿大田间发现了由花粉流介导的能够抗三种除草剂的自生油菜植物以后,其生态学风险备受关注.基因流包括时间上的和空间上的,田间转基因油菜与非转基因油菜间基因流的研究主要侧重评价花粉传布和作物轮作后,最终非转基因油菜作物种子收获的纯度.而转基因油菜与其野生近缘种间基因流的研究则侧重于转基因逃逸的过程和生态学后果以及转基因在自然界中的存留.在油菜的野生种中,芸薹(或称芜菁)和野生芥菜型油菜与油菜的杂交亲合率最高.相比较而言,油菜与芸薹的杂交亲合度比较高,欧美学者对此的研究比较多.而对于油菜与芥菜之间的基因流,研究则相对比较少.在转基因逃逸过程中,由于油菜的C基因组在芸薹和芥菜中没有同源的染色体,C基因组上的基因向芸薹和芥菜的传递比较难,因此,C基因组被认为是“安全”的转基因位点,能够降低转基因向野生遗传背景发生渐渗的机会.转基因一旦通过杂交进入野生种的基因组中,决定其在野生遗传背景中的存留的因素不仅包括两亲本间的基因组的亲合性,同时也取决于杂回交后代植株的适合度.在转基因油菜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方面,一般也是在三级营养关系的框架内(转基因油菜—害虫—天敌),研究发现寄生蜂倾向于选择对转Bt基因油菜有抗性的小菜蛾,寄生蜂在抗性害虫体内的生长发育不受影响.后续的研究发现,摄食转基因油菜的抗性小菜蛾体内孵化出来的寄生蜂幼虫体内不合任何的Bt蛋白;相反,取食害虫的草蛉幼虫体内却发生了Bt蛋白的富集.文章也介绍了将全球气候变化与转基因油菜生物安全联系起来的一些初步研究进展。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的演变,通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框架的基本形成,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同时介绍了现行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其次,阐述了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政策法规的制定采用国际通行规则,以科学为依据,注重与现有国内法律法规的衔接,并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应用而适当调整。最后,对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前景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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