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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中法文化遗产法研讨会

第一届中法文化遗产法研讨会

  • 召开年:2011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1-07-04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会议文集:第一届中法文化遗产法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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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准则;二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建立起全方位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这也是我国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正式出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必将日趋完善.
  • 摘要:文化遗产法知识要有意义需要它固定住一些疑问和说明在遗产法律世界中它原本是什么样的,将会是什么样的活应该是什么样的。如果它是法制史研究对象,它也是当代法律疑问的揭露。阐述了文化遗产的历史探索之道,探讨了文化遗产的存在的眼前疑问的地方,并指出“没有民族没有文化,没有国家没有遗产,没有遗产没有国家”。
  • 摘要:本文以台湾之《文化资产保存法》为中心,首先介绍文化资产之概念与《文化资产保存法》之立法沿革.其次,於具体规范上,本文集中在《文化资产保存法》中关於古蹟之认定、管理维护与修复等问题,以及前述法制尚存之缺陷.例如,台湾《文化资产保存法》对于水下文化资产之规范尚付之阙如,对于实际执行前述规范,尤其是古迹之指定行为所造成之与私有财产权之冲突、私有古迹委由私人管理维护或是古迹之修复计书等,尚需更具体妥善之立法,以克竟全功.
  • 摘要:在2004年,法国的世界遗产的各类的管理者们进行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质量和开发利用的改善的尝试。法国世界遗产协会也在2007年成立。2010年9月17日文化部部长费雷德里克-密特朗,环境保护部国务秘书尚达尔-儒安诺及法国世界遗产组织主席伊夫-多日签署了法国的世界遗产管理宪章。应该根据此宪章再制定成为地方管理协议。宪章看起来像是一种确定了合作和相互责任框架的全面战略工具。它也是和持续发展息息相关的文物保护与再利用工具。本文的学术报告会介绍这些条款的几个方面,同时将它们与法国文物保护法律条款和为法国的世界遗产而出台的管理条例进行对比。
  • 摘要:中国于1985年12月12口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依据中国现行法律, 《公约》在中国国内不能直接适用,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的形式来履行中国政府依据《公约》应承担的保护在中国境内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义务.中国现阶段没有成立专门管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条例,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管本地区的文化遗产工作.中国自加入《公约》后,取得积极的履约成果,也存在问题.展望未来,中国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理顺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并注重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传播.
  • 摘要: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确立了保护具有杰出普世价值的人类共同遗产的法律框架.1944年起,敦煌莫高窟受到专门机构的保护.1987年,莫高窟因符合公约规定的全部六项价值标准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公约促使莫高窟的国内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2003)、国际合作制定的《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2011)是国内与国际遗产保护法规的继承与发展.莫高窟的立法保护、科学保护、国际合作保护、数字化保存、价值管理、合理利用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确保了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使其成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典范.但是,莫高窟仍面临遗产环境恶化、壁画老化、资金匮乏等难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机制并加强国际合作.
  • 摘要:安德烈-马尔罗非常重视中国的哲学、历史、文化遗产。从他年轻时的创作开始(《西方的诱惑》、《胜利者》与《人类境况》),中国就陪伴着他,并在《反回忆录》里占据了整整一个章节,对关于艺术的文学作品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沉默的声音》、《想象的世界雕塑博物馆》和《众神的变异》)。作为文化部部长,他那些人类文明间的大对话言论也以中国的思想和历史作参考。他一直称这一对话是自己的心愿。作者强调马尔罗理解艺术和遗产方式的后续。艺术史专家和大学老师极力低毁马尔罗,他们指责他对整个关于艺术的著作中提及到的杰作和文明有着非常肤浅的认识。不可否认的是,马尔罗事实上没有在中国接受大学教育,或是远东艺术的知识,也没有远东思想的真正认识。然而,除了有些人嫉妒他的怪才的事实外,他的思考的意义价值大于他展开的艺术认识的价值。在读了这些书之后,不能不去人为马尔罗是个真正的先驱。想象中的博物馆的概念在因特网和数字化的发展下从来没有如此现实。文化对话的积极性在我们全球化的社会中也从来没有如此深刻。没有一点怀疑的地方,由艺术和遗产推进带来的马尔罗的人道主义和宽容还是很重要的。
  • 摘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十四条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保护的具体法律路径有待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探讨.本文结合国内近几年的相关司法判例和笔者在云南和贵州等地社区所进行的实地调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保护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救济途径作了初步探讨,并结合法学界对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的讨论,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保护法律路径的可能选择作了粗浅分析.
  •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对水电能源的迫切需求,方兴未艾的水利建设给相关的自然遗产带来了严重的破坏.结合美国与土耳其的相关案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可以通过建立监测评估制度、自然遗产基金制度,并利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相关规定,为水利建设中的自然遗产提供法律保护.
  • 摘要:《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的第2议定书》是最新的专门保护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的国际公约,是在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对后者进行了补充和发展.鉴于文化财产对人类的重要意义,以及武装冲突对文化财产的破坏,我国有必要加入该议定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
  •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关注,文化遗产概念的不确定性问题日益凸显,为学界和实务界带来不少困惑,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造成制约和障碍.本文以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依据,适当关照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问题,对文化遗产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与辨析,廓清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对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解读.
  • 摘要:中国的文化遗产法在清末开始萌芽,在民国时期有了一定的发展,1930年的《古物保存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非常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相继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入了一些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从而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文化遗产法律体系.但当代中国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需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文化遗产法的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力度,以更好地适应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 摘要:法律语境下,文化遗产是一个公法概念.在国际法和国家法的两个层次上,它分别聚合于“人类共同遗产”和“国家遗产”的大概念之下,在现当代的保护机制中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则,也产生了一系列需在法理上给出解答的问题,为公法遗产的理论构建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公法上确立“遗产”的概念是现代价值观的产物,国际公法、各国国内公法价值取向一致,从而形成一个可供研究的独立、系统的范畴.公法遗产在价值理念上不断得到提升,在概念的外延上、实际构成的形态上也不断得到丰富.它衍生出了诸如法律主体扩展、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相应的罪名与刑罚等若干重要的理论问题,使得公法遗产的理论意义更加深广.
  • 摘要:文主要关注在作为1972年联合国教育、科学暨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巴黎第17届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下称《公约》)非缔约国或地区, 面对其治权下的具普世价值之“潜在世界遗产”,其政府有关部门应如何展开之调查和研究工作.惟在其自行认定“世界级”遗产之前,必先行完成境内立法,并赋予相适应之法律地位,以区别于其内其他级别的文化及自然遗产,且堪以昭告国际间其世界级文化遗产之存在与价值,同时彰显《公约》非缔约成员作为地球一份子,对文化资产保护国际法制之认同与努力.《公约》前言开宗明义谓:“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消失都构成使世界各国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 ”这明确了任何国家所在的世界遗产都是全人类所共自的,而“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 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则充分显示具普世价值遗产所在国是首要责任者,以中请方式登录《公约》的目的是为执行保存遗产.依此,本文的基本思维逻辑是:有普世价值的资产不因其为《公约》形式选入举世同闻的“世界文化遗产” 才成其为世界级遗产,登录所为何来?除了公诸于世、共享于人外,无非是获得国际各种资源的投入保存作业,此与该资产本身的普世价值无关.中遗的终极目的是保护而不是为了炫耀于世.所以,对于《公约》非缔约成员即使不能直接获取中遗身分, 亦不失其对治内世界级遗产的发掘、保护及共享于世之权能及责任, 并应顺势善用国际协力完成的专业文本一《公约》,理解其中的文明价值、文化共享、普世有责等观念,于其境内立法审议程序中借鉴《公约》,使此国际通法于其内国法生根,最后将此程序备知于国际有关组织,以体现缔约与否不影响世界级遗产所在国的责任态度,为人类文化共享、共有的普世性作一个现实的见证.本文拟藉台湾〈大龙峒保安宫〉荣获2003年UNESCO亚太文化资产保存奖的成功经验,展示台湾历史空间从保存到再生之转变、文化遗产再利用技术之研究,以及藉〈甲骨文〉申请登录世界记忆名录和〈乌山头水库暨嘉南大圳水利系统〉申列世界文化遗产等案例之教训,审视台湾有关部门对文化遗产保存法之认知与态度,以揭示《公约》的世界文化遗产概念与精神如何影响一个非缔约成员及其居民正确地认识世界遗产的意义和价值,进而承担起保护人类文明的国际义务.
  • 摘要:国是较早对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之一,如今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大的影响.本文认为,法国以《遗产法典》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法律保护过程中强调专业性;对遗产的科学管理,对遗产价值的充分合理的开发利用;以登记保护和分类保护为核心的层次分明的保护体制;强调国家主导,并以税收、政策等方面优惠措施激励引导的保护策略等,都对我们富有启迪意义,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结合目前中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本文认为中国应从完善立法体系、建立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设立赋予法定职权的专业咨询机构、更新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和管理的理念,走保护、管理与开发并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等方面予以发展完善.
  • 摘要: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各国有关文物流转的法律日渐增多,这些法律主要涉及文物的出口、进口和相应的制裁措施等方面.在对待文物进出口方面,各国通行的做法简单来说就是“宽进严出”,并且,多倾向于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来控制文物在互国间的非法流转.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人都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此外,有的国家法律中还有涉及民事赔偿的规定,还有的国家已经根据加入的国际公约精神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以上两方面,是我国法律所欠缺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注意完善的地方.此处对中外文物流转法律做一简单比较,希望我国能取长补短,使文化遗产法律更加完善.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建设性破坏” 是导致我国建筑遗产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其间,大量的具有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被拆毁,其中集体或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对房屋实施不当征收之后进行大规模的拆迁进行的,因此在房屋征收环节进行符合文化遗产保护目标的法律调整是建筑遗产保护的关键.依据我国法律,政府在房屋征收中对建筑遗产的保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制约机制的缺失导致政府常常怠于履行建筑遗产保护职责甚至破坏建筑遗产且通常以狭义的文化遗产观来对待建筑遗产,它表明我国房屋征收中建筑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缺失,需要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以广义的文化遗产观或发展的文化遗产观来对待建筑遗产,二是对“ 文物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解释加以限定,三是对政府承担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做出细化规定,四是建立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甄别建筑遗产的法律机制.
  • 摘要:最近几年,文物和遗产的去物质形态现象在信息工具的普及和通讯网络现代化的作用下加速。信息通讯科技从此成了社会实践的核心,并已经致使了政治和遗产政策的顺势改编。因此我们可以对非物质性法律上的影响提出问题。而这种非物质性则是将文化遗产并入信息与通讯科技领域的结果。信息科技和因特网的到来了赋予了可以将遗产融合进去这样的创造一些新的形式。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元素的非物质性固有的脆弱导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去认可一个独特的,新的遗产的存在一数字化遗产,以便让国家在组织它的保护上有所觉悟。
  • 摘要: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事业的推进, 都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需.但在中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尤其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常让位于经济建设.《文物保护法》就广泛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宣示了国家所有权.本文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国家所有权属性及不可移动属性两方面来分析其法律保护状况.一者,基于国家所有权属性,将文物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应在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的国家所有权前提下进行,并严格检测文物保存状况;二者,不可移动属性对“原址保护”提出了要求.《文物保护法》对建设工程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作了强制性规定,但在保证规定实施上仍有不足.应确立文物破坏问责机制,并将文物保护实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约束性指标中,赋予文物保护部门工程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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