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的宗旨是讲以下几部分.首先,是征用的基本概念.其次,定义工厂的机器设备如何进行处置,因为这是一次国际会议,本人也试图调查不同国家的征用或强制购买的有关法律.再次,讨论美国各州的交易性附着物即机器设备如何进行处置的情况.然后,将焦点集中到纽约的法律上,因为纽约州的法律给出了交易性附着物的定义,这在征用过程中给交易性附着物的原告提供了有别于土地拥有者的法律依据.本文关注的是在生产制造工厂的不动产被征用后,如何对地上的机器、设备改良以及交易性附着物的价值进行估值。通过列举一些国家征用、或者说“强制购买”资产的实例,比较一般情况下的征用补偿和各国法律条款的异同,并对美国各州关于征用的法律条文做了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