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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财政责任——基于民政事业经费支出分析

     

摘要

在我国,“适度普惠型”福利目标的确立实际上明确了政府在社会福利责任上的义务性和有限性.一方面,政府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不再是出于道义的“恩惠”而是政府的责无旁贷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在履行社会福利职能时必须以不影响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为原则,超越财政的“高福利”和忽视社会保障的“低福利”都不利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文章认为,就民政事业经费支出来看,我国政府对社会福利财政投入规模总体偏小,与“适度普惠型”福利目标的责任要求存在一定距离,而且现有的福利责任运行体制也严重制约了“适度普惠型”福利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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